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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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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為“私人融資活動”,在我國被譯為“民間主動融資”,是英國政府於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逐步興起的一種新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
PFI是對BOT項目融資的優化,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並在特許期(通常為30年左右)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中文名
PFI
外文名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英文原意為
私人融資活動
我國譯為
民間主動融資

pfi特點介紹

雖然PFI來源於BOT,也涉及項目的“建設—經營—轉讓”問題,但作為一種獨立的融資方式,與BOT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項目主體單一。PFI的項目主體通常為本國民營企業的組合,體現出民營資金的力量。而BOT模式的項目主體則為非政府機構,既可以是本國私營企業,也可以是外國公司,所以,PFI模式的項目主體較BOT模式單一。
2.項目管理方式開放。PFI模式對項目實施開放式管理,首先,對於項目建設方案,政府部門僅根據社會需求提出若干備選方案,最終方案則在談判過程中通過與私人企業協商確定;BOT模式則事先由政府確定方案,再進行招標談判。其次,對於項目所在地的土地提供方式及以後的運營收益分配政府補貼額度等,都要綜合當時政府和私人企業的財力、預計的項目效益及合同期限等多種因素而定,不同於BOT模式對這些問題事先都有框架性的文件規定,如:土地在BOT模式中是由政府無償提供的,無需談判,而在PFI模式中,一般都需要政府對最低收益等做出實質性的擔保。所以,PFI模式比BOT模式有更大的靈活性。
3.實行全面的代理制。PFI模式實行全面的代理制,這也是與BOT模式的不同之處。作為項目開發主體,BOT公司通常自身就具有開發能力,僅把調查和設計等前期工作和建設、運營中的部分工作委託給有關的專業機構。而PFI公司通常自身並不具有開發能力,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廣泛的應用各種代理關係,而且這些代理關係通常在投標書和合同中即加以明確,以確保項目開發安全。
4.合同期滿後項目運營權的處理方式靈活。PFI模式在合同期滿後,如果私人企業通過正常經營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收益,則可以繼續擁有或通過續租的方式獲得運營權,這是在前期合同談判中需要明確的;而BOT模式則明確規定,在特許權期滿後,所建資產將無償地交給政府擁有和管理。
根據資金回收方式的不同,PFI項目通常可以劃分為如下三類:(1)向公共部門提供服務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即私營部門結成企業聯合體,進行項目的設計、建設、資金籌措和運營,而政府部門則在私營部門對基礎設施的運營期間,根據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或影子價格向私營部門支付費用。(2)收取費用的自立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即私營企業進行設施的設計、建設、資金籌措和運營,向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在合同期滿後,將設施完好地、無債務地轉交給公共部門。這種方式與BOT的運作模式基本相同。(3)合營企業型(Joint Ventures)。即對於特殊項目的開發,由政府進行部分投資,而項目的建設仍由私營部門進行,資金回收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這類項目在日本也被稱為“官民協同項目”。

pfi可編程功能

在NI公司研製的一系列數據採集卡中,設計了一種可編程功能接口PFI(Programmable Function Interface)。這種接口通常是信號輸入端,也可作為某種特殊需求的輸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