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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年

鎖定
1726年,中國紀年。改土歸流是明清統治者在西南地區實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廢除土司,而代之以流官的統治。
中文名
1726年
1726年
改土歸流
明清統治
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
除土司,
而代之以流官統治

目錄

1726年大事記

1726年中國

西南諸省改土歸流
雍正四年(1726),清政府開始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廣諸省改土歸流,這是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它使內地的行政制度得以在邊區實施,推動了西南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我國古代史中邊疆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土司制度發展到清代,已進入了它的沒落時期。由於土司制度帶有濃厚的割據性,因此,它不僅嚴重阻礙了封建經濟的發展,而且不利於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鞏固。隨着清政權在全國範圍的鞏固,解決土司問題即提到了議事日程。清統治者進行改土歸流,始終採取了“剿撫並用”的手段,其含意有二。一是“逆者剿,順者撫”;二是先剿後撫。實際是以強制手段來推行改流的。這次改土歸流可以分為前後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雍正四年到九年(1731),主要靠武力征服,改流重點在雲貴,大批土司在這期間被廢除。第二階段是雍正九年以後,這一時期用兵較少,改流重點集中在四川湖廣廣西,並且進行了大量的善後工作。這次改土歸流規模極大,共廢除土司約一百五十三個,其中雍正四年至九年大規模用兵時期革除一百一十個;改流之地所設流官一百二十一個,所涉及的地區,以府計算,共四十四個府(包括直隸廳州),所涉及的民族(以民族而論)有苗、侗、布衣、水、彝、納西、壯、瑤、土家等,共計十九個。改流以後,清政府做了大量的善後工作,主要是:對革除土司的處理;對新設流官的選任;對各族人民的控制和管理;對各種舊制陋規的禁革;對邊區的開發。改流取得了明顯的效果,首先是促進了國家的統一,邊防的鞏固,同時促進了西南地區封建經濟的發展,以及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但是,改土歸流畢竟是在封建專制統治下進行的一項政治改革,它與民族征服政策又是緊密相聯的,西南各族人民是在經歷了一個痛苦的過程,付出了血的代價之後才換來了本民族的發展。
年初--清軍會攻長寨
長寨屬貴州貴陽府廣順州鄂爾泰主持西南南改土歸流,大規模用兵。首起長寨。雍正四年(1726)初,為進剿所謂“不法苗倮”,清廷調入黔,並於長寨修建營房。二月初一,長寨所屬羊城屯、者貢、谷隆、焦山一帶苗民阻建營房。鄂爾泰提督馬會伯、威寧總兵石禮哈先行曉諭,若不從,即繼之以兵威。長寨苗民不聽勸阻,並圍軍營,吹角吶喊,以示抗拒。四月初九日,鄂爾泰下令進剿,並聲稱:“今苗既肆明頑梗,殺之有名,藉此一舉以懾伏羣苗。”長寨苗民佔據出口,檔木壘石,準備迎戰。五月初九日,清兵三路會攻長寨,克九村寨,並佔谷隆關。五月三十日攻下者貢屯,六月二日克羊城屯。苗人終不敵清軍之進攻,死傷慘重,遂表示歸順。隨即,清政府清查户口,重建軍營,並增加駐兵名額。八月初五日,以長寨各苗寨悉平,清政府移貴陽同知駐其地,設長寨廳,隸貴陽府
1月26日--禁用銅器 [1] 
隨着清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需用量猛增。由於製造銅錢的主要原料黃銅生產不足,鑄錢不多,以致出現錢貴銀賤的現象,即錢價高於銀價。一些私人鑄錢者趁機毀掉政府的制錢,以大大少於政府制錢中的含銅量鑄私錢以圖厚利,還有人毀掉制錢改鑄銅器,這就破壞了清代的錢法。清政府在嚴禁私鑄的同時,下令禁止使用銅器。雍正四年(1726)正月二十六日户部建議:除樂部等必需用黃銅鑄造的器皿外,一律不許再用黃銅製造;已成者,當作廢銅交官,估價給值,今後再違禁制造,一律治罪。得到雍正帝的批准。同年(1726)九月七日是,雍正帝再下禁令,只准三品以上官員使用黃銅器具,其他一概禁用。現有銅器,一律要在三年之內交清。並指出,不如此則錢價不能平。十月九日重申此令,並指示先在直隸八府及各省督撫駐紮之省城試行之。雍正(1727)十二月十九日,雍正帝特諭京城文武百官、軍民人等交售銅器。雍正五年(1727)元月六日又專向八旗官員兵丁申明禁令。這項關於禁止使用銅器的命令以京城收效比較明顯,但在地方上由於民間所存黃銅器皿本不算多,加上人們愛惜,不肯當廢銅交售,故而收穫甚微。
1月29日——《古今圖書集成》定稿。
2月9日--頒賜在京衙門御書匾額
在整頓吏治的基礎上,雍正帝為了使在京各衙門都能真正做到盡職盡責,雍正四年(1726)二月初九日,他特意親筆為這些衙門題書匾額,既作為對他們的鼓勵,同時又是對他們的嚴格要求。匾額共計二十一。宗人府為“敦崇孝悌”;內務府為“職思總理”;吏部為“公正持衡”;户部為“九式經邦”,禮部為“寅清贊化”;兵部為“整肅中樞”;刑部為“明刑弼教”;工部為“敬飭百工”;鑾儀衞為“恪恭輿衞”;通政使司為“慎司喉舌”;大理寺為“執法持平”;理藩院為“宣化遐方”;提督九門步軍統領衙門為“風清輦轂”;太常寺為“祗肅明禋”;太僕寺為“勤字天育”;光祿寺為“敬慎有節”;國子監為“文行忠信”;鴻臚寺為“肅贊朝儀”;欽天監為“奉時敬授”;順天府為“肅清畿甸”;倉場總督衙門為“慎儲九穀”。
春--雍正推行耕田法
雍正二年春,雍正帝首行親耕禮。雍正四年(1726)春,再次親耕耕田。秋收時,當他聽説田產嘉禾,一莖九穗時,甚為滿意。遂即在同年(1726)八月二十七日,下令各省督撫及所屬府、州、縣、衞之官,俱行耕耕之禮,各地均立農壇耕田,自雍正五年(1727)始,歲仲春亥日,率屬親耕,行九推禮。雍正帝推行耕田法的目的,在於使為官者知稼穡之艱難,悉農夫之作苦,察地力之肥磽,以存重農課稼之心,同時亦可使為農者,斷無苟安怠惰之習。此令一下,各地立即執行,耕田遍佈全國各州縣(州縣耕田為四畝九分)。雍正帝不僅下令推行耕田法,而且不時檢查各地實行的效果,一旦發現實行不力者,即嚴加處理。雍正五年(1727)九月二十二日,當他得知廣西臨桂縣知縣楊詢朋將耕田荒蕪,顆粒未收,遂即降旨將楊詢朋革職,並留在該縣管理耕田十年。六年(1728)六月,浙江總督李衞題參永康縣試用知縣陳桂於耕田大典草率從事,不合規制,雍正帝也將他革職。雍正帝推行耕田法,表現了他嚴格要求地方官重視農業生產的決心,在實際推行中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3月3日--錢名世贈詩案發
錢名世,字亮工,江南武進人,康熙三十八年(1699)中舉,與年羹堯南北鄉試同年。雍正二年(1724),年羹堯進京,時任侍講的錢名世賦詩相贈,內有“分陝旌旗周召伯,從天鼓角漢將軍”之句,還有“鐘鼎名勒山河誓,番藏宜刊第二碑”,極力稱讚年羹堯。因允禵調兵進藏,康熙帝為其立一碑,錢名世認為年羹堯青海之功,應再立一碑。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年羹堯被處死。幾個月後,錢名世亦以年黨獲罪。雍正四年(1726)三月三十日大學士、九卿等奏請將其交刑部從重治罪。雍正帝卻別出心裁,説錢名世贈詩年羹堯是文人的無恥鑽營,違背聖賢遺教,不配作儒門中人,對他應口誅筆伐,以文詞為刑法來制裁。遂下令將錢名世革職,發回原籍,並親筆書寫“名教罪人”四名,令原籍官員製成匾額,掛在錢名世住宅,又令舉人、進士出身的京官每人作一首詩諷刺錢名世,並由錢名世本人把這些詩刊刻進呈,分發直省各學校,以為無恥文人之炯戒。
4月22日--清廷推行保甲制
雍正帝對實行保甲十分重視。二年二月,在頒佈《聖諭廣訓》時,即將“聯保甲以弭盜賊”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他認為,保甲推行不力,盜匪則不能肅清,要求“城市鄉村嚴行保甲,每處各自分保,每保各統一甲,城以防分,鄉以團別,排鄰比户,互相防閒。”但是,由於清初實行編審,作為徵發徭役的根據,因此,保甲制還沒有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當雍正帝在全國施行攤丁入地之後,編審停止了,保甲制就顯得十分重要。雍正四年(1726)四月二十二日,雍正帝對大學士等説,弭盜之法,莫良於保甲,但多年來奉行不實,稽查不嚴。要求九卿等根據各地特點,如村落零散、沿海、少數民族地區等詳議具奏。七月二十五日,吏部遵旨將議定的保甲條例呈上:十户為一牌,設一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正;畸零村莊、“熟苗”、“熟僮”,一體編入保甲;地方官不實力奉行,按情節分別議處;建立民間勸懲辦法,對違犯保甲條令的人,若行告發,按被揭發的人數給獎,若為隱匿,予以杖責。雍正帝批准了這一條例,命令各省通行,限一年內執行完畢。十二月,內閣等衙門又根據雲貴總督鄂爾泰關於改土歸流地區實行保甲的建議做出規定:民苗雜處之地,户多畸零,無論民夷,凡自三户起,皆可編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遷附近地方,不許獨住。
8月6日--擬定分別流土考成法
雍正四年(1726)八月初六日,主持改土歸流鄂爾泰擬定了分別流土考成法,上奏雍正帝。鄂爾泰指出,自明代以來,土司與流官同樣授與職銜,但無考成,因而地方官無法約束土司。地方命盜之案日增,就在於土司考成不嚴,有時官府通緝兇犯,而土司知情故縱,流官亦束手無策。欲求地方安寧,必須嚴格土司考成。建議制定分別流土考成法:盜由苗寨,專責土司;盜起內地,責在文員;盜自外來,責在武職。責在土司者,未減流官;責在文官者,未減武職;責在武職者,亦未減文員。以此三者,分別議罪,土司無辭,流官亦服。雍正帝接到奏摺後,讓兵部、都察院等衙門討論。同年(1727)十二月二十一日,經各衙門討論,雍正帝批准,清政府正式頒佈了分別流土考成法,責令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湖南五省一體遵行。並且強調:土司如“故縱苗倮,擾害土民”即革職,至有養盜殃民者,題參嚴拿治罪。倘能嚴行約束,擒拿盜賊,奏明加級,以示鼓勵。
9月--開始籌備修建清西陵
雍正四年(1726)九月,雍正帝命允祥、張廷玉和工部、內務部府官員籌建他日後的陵寢。雍正五年(1727)四月,允祥選中了遵化九鳳朝陽山地,雍正帝本人也表示同意。但動工之後,發現土質不好,遂棄而不用。因遵化地方沒有中意的,又轉向京都西南的房山,後因這裏“地內皆砂”,又另尋他地。後雍正帝委派福建總督高其倬與允祥勘察。高其倬以通曉天文地理著稱,經他與允祥調查,選中了易州泰寧山太平峪地方,認為這裏“實乾坤聚秀之區,為陰陽和會之所,龍穴砂水,無美不收,形勢理氣,諸吉鹹備”。雍正帝本人亦很滿意,但他有個顧慮,即這裏遠離父、祖陵寢,與建陵一地之理不合。於是他在七年(1729)十二月讓臣下為其尋找合理的根據。很快,大學士等奏稱:漢唐諸陵雖都建於陝西,但亦不在一縣之境。今選易州設陵,與古禮不為不合,且遵化、易州均在畿輔,離京城不遠,完全可以建陵。這樣,雍正帝算是有了根據,遂於雍正八年(1730)在易州興工,至乾隆二年(1737)方告竣工。泰陵建有碑亭、享堂、隆恩殿、方城、明樓和地宮,此外還有一羣石象生,整個建築雄偉壯麗。雍正帝修建西陵,也引起了世人的猜測,有人説他狂妄自大,自建中心。也有人説他因謀奪皇位,無顏以見九泉之下的父親,故而躲避。也有人認為他是迷信風水而另擇佳穴
10月6日--設觀風整俗使
雍正三年(1725)、四年(1726)連續發生的汪景琪、查嗣庭案件,引起了雍正帝的警覺。由於汪、查二人均系浙江人,雍正帝認為二人在浙江必有影響,因此斷定浙江風俗澆漓,有必要專派一官前去治理,稽察奸偽,或勸導,或懲治,務使浙江紳衿士庶有所儆戒,“盡除浮薄器陵之習,歸於謹厚,以昭一道同風之治。”遂於雍正四年(1726)十月六日下諭九卿等,讓他們研究具體辦法。九卿建議仿唐朝貞觀年間所置觀風俗使,派官往浙江,省問風俗,稽查奸偽,授為浙江等處觀風整俗使,並鑄給關防(即清代臨時性差遣官員所用之印信),以重職守。得到了雍正帝的批准。遂即委任河南學政、光祿寺卿王國棟為浙江觀風整俗使。
11月27日--停浙江士子鄉、會試
汪景琪、查嗣庭事件發生後,雍正帝不僅派觀風整俗使去整頓浙江風俗,而且進一步加強了對浙江士子的控制。在他看來,讀書人首應講求天經地義,知有君父之尊,然後見諸行事,以備國家之用,非僅欲其工於文字也。從這一點出發,他於雍正四年(1726)十一月二十七日頒下諭旨,指出浙江文詞雖甲天下,而風俗澆漓,敗壞已極,如汪景琪、查嗣庭之流,自恃清高,傲慢一世,輕薄天下之人,甚至喪心病狂,謗訕君上,實為千古罪人。朝廷開科取士,原欲得人任用。豈能讓汪、查之流玷辱科名。同時推斷,浙江士子必受汪、查的影響,因考慮到“人心風俗,關係重大,不得不嚴加整理,以為久安長治之計”,於是下令停止浙江士子參加鄉試和會試的考試,直至浙江風俗漸趨淳樸時止。直到雍正六年(1728)這一禁令才被解除,允許浙江士子參加次年的鄉、會試。

1726年世界

《格列弗遊記》在英國首次出版。
烏拉圭淪為西班牙的殖民地。
日本佐賀城被大火燒燬。

1726年出生

9月7日--法國作曲家菲利多爾出生

1726年逝世

6月18日--安德烈·卡迪納·德圖什(法語:André Cardinal Destouches,1672年4月6日-1726年6月18日),法國作曲家,以他的芭蕾歌劇Les élémens著稱。
8月--允禟(康熙帝第九子)死於禁所
允禟,康熙帝第九子,受封貝子爵。因支持允禩爭奪儲位,並與其結黨,一直被雍正帝視為心腹之患,並尋機懲治。康熙帝病逝後,允禵奉命回京,雍正帝以軍中需人為由命允禟前往西寧,實際是將其發配。允禟明白皇兄之用意,推説侍皇父百日冥辰後前往,後來又説等送了陵寢再啓程。由於雍正帝一再催行,遂於雍正元年(1723)到了西大通(今青海大通縣東南)。雍正帝指示年羹堯留意,不要叫允禟將兵丁收買了去。允禟到西大通後,就奏請回朝,雍正帝末置可否,只言“知道了”。卻暗中指示年羹堯不得放其回京。雍正二年(1724)四月二十一日,宗人府參奏:允禟遣人到河州買草,踏看牧地,屬“抗違軍法,肆行邊地”。請革允禟貝子爵。雍正帝以示寬大,遂免。雍正三年(1725)初,雍正帝聞知允禟縱容家人在西寧生事,遂遣都統楚宗前往約束。待楚宗至,允禟不出迎聖旨,且説:“上責我皆是,我復何言?我行將出家離世!”楚宗將此情彙報了雍正帝。二月二十九日雍正帝召見諸王及滿漢文武大臣,當眾宣佈了允禟的罪惡以及歷年與允禩等結黨的事實。不久,又有人蔘奏允禟護衞烏雅圖等路過山西定州時毆打生員,且陝西人稱允禟為“九王”。雍正帝大怒,遂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令革允禟貝子爵,撤其佐領屬下,於西寧幽禁。並行文陝西督撫,日後再有稱允禟為九王爺者,從重治罪。雍正四年(1726)正月,有人向雍正帝報告,允禟別造字體寫信,暗藏密遞,書言“事機已失”。雍正帝認為這純屬“敵國奸細之行,”遂於正月五日下令革去黃帶子,削宗籍。不久,允禟被押至保定,直隸總督李紱奉命將其圈禁。五月十四日允禟被改名“塞思黑”(滿語,意為“豬”)後又被列二十八罪狀,論死。八月,允禟死於禁所。
9月10日--允禩(康熙帝第八子)病死禁所
允禩,康熙帝第八子。初封貝勒。在康熙晚年爭奪儲位的鬥爭中鋒芒畢露,並形成了以他為首的一個政治集團。雍正帝繼位後,自然把允禩列為主要的政敵。但是為了不操之過急,先穩住對手,雍正帝封他為廉親王,授理藩院尚書,並任為總理事務王大臣,表示重用,然後尋機下手。雍正二年(1724)七月,雍正帝頒佈親書的《朋黨論》,指責允禩等人結黨,實際是向允禩下手的一個信號。八月二十二日,又召見諸王宗室,當眾譴責允禩受命總理事務三年以來“所辦之事,皆要結人心,欲以惡名加之朕躬”。同月(1725)二十二日又發出上諭:“若有歸附允禩,結為朋黨者,即為叛國人,必加以重罪,決不姑貸,亦斷不姑容。”雍正帝為了最後孤立允禩。先懲治了他的黨羽,在把蘇努、允礻我、允禟等人治罪後,於雍正四年(1726)正月初五日發出上諭,歷數允禩之罪狀,主要説他“詭計百出,欲以搖惑人心,擾亂國政”,是“自絕於天,自絕於祖宗,自絕於朕。”下令禠奪他的黃帶子,削除宗籍。正月二十八日,又以允禩妻烏雅氏不恭,革去福晉,休回母家,嚴行看守,並告誡允禩,若懷恨在心,必從重治罪。二月初六日,將允禩降為民王,不得依宗室諸王例保留所屬佐領人員。次日,諸王奏請將允禩正法,雍正帝假稱不忍。二月十日,命將允禩在宗人府看守,尋圈禁高牆。三月十二日,允禩奉命改名,自己改為“阿其那”(滿語,意為“狗”),將其子弘旺改為“菩薩保”。五月十七日,雍正帝召見諸王大臣、九卿等,歷數允禩及允禩等人之罪惡,並要“使中外之人,昭然盡曉”。六月三日,諸王、貝勒、貝子、公及滿漢文武大臣公同議奏允禩罪狀四十款,請處死,雍正帝未允。九月十日,允禩病死禁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