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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制度

鎖定
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和慣例。為國家地方行政制度在地域上的體現,是國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行政制度的管理類型、管理層次的確定,其合理性、科學性與否,影響着整個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
中國自古就是行政制度發展完善的國家,《周禮》載:“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分官設職,以為民極。”“體國經野”與“分官設職”就是劃分行政區與建立地方政府。
中國的地方行政制度,經歷了不斷改革、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對中國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 
中文名
地方行政制度
含    義
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
解    釋
國家地方行政制度在地域上的體現
性    質
行政制度

目錄

地方行政制度中國古代

夏商時期實行的是封國建藩的地方行政體制,諸侯雖然具有地方長官的屬性,但仍保留着相對的獨立性。
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不僅表現為中央政權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還表現在地方權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對地方的統屬關係所構成的行政組織形式,稱為郡縣制。西漢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同時又兼有封國制。郡國並行制導致了王國問題的出現,中央集權受到嚴重威脅。東漢的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轉變成州、郡、縣三級制。
在漫長的歷史沿革過程中,地方行政機構的組成層次曾出現過:郡縣或州縣兩級制;州、郡、縣,或路、府、縣,或道、府(州)、縣三級制;省、路、府、縣,或省、道、府、縣四級制。
由於縣一級的行政權力機構有千餘個,中央難於一一控制,因此,在縣以上再設一級政權,以監督縣的工作,對中央負責。這樣,就形成了猶如一張大網,逐層佈下,遍佈全國每一個角落的三級或四級政權形式,而提控網綱的是皇帝。
在地方權力的分配上,歷代統治階級的指導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權力,使之各有其主,並且使地方官吏之間互相制約。比如,秦代在郡中設有守、尉、監,把行政、軍事、監察諸權分立;省設正、副兩名長官相互制約。在正、副長官之下還按中央政府組織部門的分工,分別設置相應的官署機構,在長官指揮下分工辦理各項事務。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長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規定的任期和籍貫迴避。
明朝行政制度 明朝行政制度
在明、清兩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縣以下的建制無多大變動,但在省一級則有幾次較大的變動,這反映出,朝廷既要緊密控制各省的一應行政權力,將財權、軍權、司法審判權儘可能集中於中央,但在實際統治中,又深感地區分散遼闊,不給予地方一定的權力,實難充分並較好地履行統治職能。為此,在500多年中,隨形勢的變異,一再對省級行政制度作了實際上的重大調整。
明朝立國後為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係,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從此,“”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但自永樂以後,鑑於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明中葉後還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儘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首腦。
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
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餘皆各轄2省。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同治後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

地方行政制度現代

行政區域的劃分
行政區域的劃分 行政區域的劃分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政府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地方各級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中國行政區劃的層級
二級制:直轄市--區;
三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省、直轄市的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域劃分。  鄉、民族鄉、鎮的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佈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2] 
參考資料
  • 1.    李孔懷(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中國古代行政制度史》: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2月
  • 2.    周振鶴 著.《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