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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發票罪

鎖定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出售發票罪
外文名
Crime of illegally selling invoice
性    質
犯罪行為
領    域
法律法規

非法出售發票罪概念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各種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的行為。

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  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3]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發票的管理規定,擾亂經濟管理的行為,犯罪對象只能是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違反國家發票管理的規定;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3、擾亂經濟秩序;4、以牟利為目的。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法第211條之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表現上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出售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但仍為牟利而出售,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1] 

非法出售發票罪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發票的管理規定,擾亂經濟管理的行為,犯罪對象只能是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違反國家發票管理的規定;
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
3、擾亂經濟秩序;
4、以牟利為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表現上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出售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但仍為牟利而出售,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立案標準

發票 發票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05月15日施行) [2] 
第六十四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説、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 

非法出售發票罪認定

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1)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並不是行為人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才能構成本罪。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出售後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實施出售行為,又實施虛開行為,應該數罪併罰。
(3)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屬於犯罪,刑法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但購買普通發票刑法沒有規定。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購買普通發票行為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購買後又進行出售,則可以定非法出售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209條第2款、第4款的規定,犯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 
根據刑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對自然人犯本罪的處罰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發票罪相關法條

刑法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據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税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
(一)使用虛開、非法購買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税的發票申報出口退税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
(一)沒有實際業務,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二)有實際應抵扣業務,但開具超過實際應抵扣業務對應税款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三)對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相關電子信息的;
第十一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税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虛開税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二)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税款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税款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
以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行虛開,達到本條規定標準的,應當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
(一)沒有實際業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
(二)有實際業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業務的貨物品名、服務名稱、貨物數量、金額等不符的發票的;
(三)非法篡改發票相關電子信息的;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票面金額達到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開發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票面金額達到第一、二項規定的標準60%以上的。
以偽造的發票進行虛開,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的,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票面税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六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票面税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五年內因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行為,票面税額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60%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票面税額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額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五年內因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行為,票面税額達到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標準60%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偽造並出售同一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以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論處,數量不重複計算。
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按照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論處。
第十五條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依照本解釋第十四條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票面税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數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又出售的,以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抵扣税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税款,同時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六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額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特別巨大”。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該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發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發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執行。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票面税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額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持有偽造的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持有的偽造發票數量、票面税額或者票面金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4] 

非法出售發票罪相關説明

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目的。
三、這裏的發票是指各類用來證明購買行為、用於報銷的普通空白髮票。非法出售,是指沒有法定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出售真實發票的行為。
四、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