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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課税

鎖定
雙重課税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税收權力機關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税人的同一筆所得,各自按其本國的税法在同一納税期間內課税同一或類似的税種。按照國家税收管轄權是否實際發生衝突為準,雙重課税可分為事實上的雙重課税和潛在的雙重課税。事實上的雙重課税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已實際上行使了徵税權。潛在的雙重課税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處於其各自税收管轄權之內的同一納税人的同一筆所得沒有同時行使其税收管轄權,但這些未行使徵税權的有關國家可隨時行使其權利,也就是説,這種雙重徵税具有變為事實的潛在性質。雙重課税現象的產生,是由税收管轄權的重疊引起的,是國家之間税收管轄權衝突的結果。“來源國”原則和 “居住國” 原則是確定税收管轄權的兩個原則。按照這兩個原則,税收管轄權分為來源地税收管轄權和居民税收管轄權。 [1] 
中文名
雙重課税
外文名
Double Taxation
別    名
重複課税
引    起
法律、税制和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
類    型
法律,税收,經濟性雙重增税

雙重課税類型

雙重課税分別由法律、税制和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引起的,因此它分為法律性、税制性和經濟性雙重課税三種類型。
法律性雙重課税
法律性雙重課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規定對同一納税人採取不同的徵税原則,而引起的重複課税。其典型的情況,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税收管轄權,其中A國採取居民管轄權,B國採取地域管轄權,那麼對在A國居住的B國居民而言,將承擔向二國納税的義務;而對在B國居住的A國居民而言,同樣也須承擔向二國納税的義務。
税制性雙重課税
税制性雙重課税,是指由於實行復合税制而引起的重複徵税。所謂複合税制,是針對於單一税制而言的,在一個國家,如果其税制由一個税種組成,則稱為單一税制;如果由多個税種組成,則稱為複合税制。縱觀世界各國,實行單一税制的國家是沒有的,或至少還沒有被發現。既然是所有國家都採取複合税制,雙重課税就不可避免。例如,對同一納税人的財產,既要徵收財產税,又要徵收所得税。又如,對同一企業的商品銷售行為,既要徵收銷售税,又要徵收所得税;它們均構成税制性雙重課税。
經濟性雙重課税
經濟性雙重課税,是對同一經濟關係中不同納税人的重複徵税。這種課税在對公司徵收的公司所得税及其員工的個人所得税中表現得十分明顯,尤其是現代股份制經濟充分發展之後,對股份公司收益的徵税,及對股東個人收益的徵税,就是典型的雙重課税。因為對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規定的法人,必須向政府承擔法律義務。而對公司的員工而言,它們是法律上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東的個人財產;而股東從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紅利,是股東的個人收益,都必須依法納税。但從股份公司和股東的關係來説,股份公司由股東個人的股票價值組成,而股東個人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則來源於公司的利潤,二者之間存在着交叉關係。因此,對它們都予以課税,實際上是不合理的。

雙重課税國際雙重徵税

所謂雙重徵税是指同一徵税主體或不同徵税主體,對同一納税人或不同納税人的同一徵税對象或税源所進行的兩次以上的課徵。我們所指的國際雙重徵税,又稱國際重複徵税,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税人的同一徵税對象或税源所進行的重複徵税。
產生的原因
兩國同種税收管轄權交叉重疊 ;兩國不同種税收管轄權交叉重疊,包括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公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公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雙重徵税的總體
雙重徵税從總體上看,有二個方面:
一是從課税對象上看,對某一項收益、所得和財產同時進行了兩次以上的徵税,則稱為雙重課税。例如,對同一塊土地,既徵收了土地税,又徵收了財產税,那就發生了雙重課税。
二是從納税人而言,對同一納税人或同一經濟淵源的不同納税人的同一項目,進行了兩次以上的徵税,稱為雙重課税。例如,既對一個公司徵收了所得税,又對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票徵收了財產税,那麼就發生了雙重課税。

雙重課税清除方法

免税法全稱為“外國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國政府繳税的所得免於徵税的方法。
2、扣除法(Foreign Tax Deduction)
扣除法是居住國政府允許納税人就境外所得向來源國繳納的税款從國內外應税所得中扣除的一種方法。
扣除法的指導原則是把居住在本國的跨國納税人在收入來源國交納的所得税視為一般的費用支出在計税所得中減除。與免税法對比,在扣除法下,納税人的税收負擔水平高,國外所得並沒有完全消除重複徵税,只是有所減輕。
抵免法的全稱為外國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消除雙重徵税的方法。根據這一方法,居住國政府按照居民納税人來源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計算應納税額,但允許納税人從應納税額中抵免已在收入來源國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抵免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税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並不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轄權。
低税法,就是指對居住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或對來源於本國所得的非居民納税人,採用較低的税率或減免等優惠政策,如比利時政府規定對來源於國外的所得按正常税率減徵80%。

雙重課税徵税的減除

國際重複徵税的減除,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當發生兩種税收管轄權重疊時,行使居民税收管轄權的國家,通過優先承認跨國納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轄權國家所繳納的税收來藉以減輕或消除國際重複徵税。
在各國税法和國際税收協定中通常採用的避免、消除或緩和國家重複徵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
(1)免税法,免税法也稱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免税,只對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徵税。實行該方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獨佔徵税權,這就意味着居住國政府完全放棄對來自國外的所得徵税的權力,將這種權力留給該筆所得的來源國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轄權時,將納税人的國內所得和國外所得彙總後,扣除納税人來源於國外所得所繳納的外國税額而僅就其餘額按居住國政府規定的税率徵税的方式。
(3)低税法,與扣除法相類似的還有低税法,即居住國政府通過對其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税率的方式來減輕國際重複徵税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轄權時,通過允許納税人以在國外繳納的税款衝抵本國彙總國內外所得按本國税率所計徵的税額的方法。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