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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原則

鎖定
辯論原則,是指經濟訴訟的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項,在法院的主持下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進行辯論,既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 [1] 
辯論原則是中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使人們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發生了變化,新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正在形成,並且不斷得到強化。作為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民事訴訟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對訴訟程序的職權干預,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強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權。
中文名
辯論原則
外文名
Principle of debate
隸    屬
中國民事訴訟法
地    位
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
法律依據
4個
實    質
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意    義
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等

辯論原則定義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
所謂辯論,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辯論一般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事實,並且經過辯論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英美法系國家了多采用此觀點。

辯論原則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領域其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説:

辯論原則手段説

私權 私權
手段説:即人都有一種趨利避害的心理。對於民事爭議而言,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利害關係。正是由於這種利害關係的驅駛,雙方當事人都必然想盡辦法,竭盡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這樣,利已的心理趨勢成了法院解決訴訟的槓桿,輕易地推動訴訟的發展。這樣做,一則可以防法官在蒐集證據中的不盡力或偏袒一方。二則如果當事者不積極的收集證據。那麼敗訴風險的負擔就從制度上給確定下來了。但因為自己已經被給予了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提出證據,並且由相信是公正無私的法官進行了慎重地審理,但由於自己舉證不利而敗訴,所以對結果的不滿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學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之所以要採取辯論主義,是因為民事訴訟以私益糾紛為其對象,當事人能直接並且一次性地感覺到其解決的利害的緣故。因此,利用當事人的利己之心,將提供訴訟資料的責任委任給他,則能夠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資料。(如果資料不充分,而判決對其產生不利,則將責任歸屬於當事人就無所謂不妥當)

辯論原則程序保障説

程序保障説:這種學説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認為只有在當事者之間經過了充分的攻擊防禦的事實和證據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基礎或根據,而法院依職權來確定審理對象或收集證據往往帶來先入為主的問題,結果是剝奪了當事者充分陳述自己觀點或進行反駁防禦的機會。辯論原則正是為了防止這種情況而確立的法理。

辯論原則本質説

本質説:正是這種消極的政治觀認為應維護和弘揚個人的自由,尊重私權,儘量少干預。因此,法院作為國家機關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處於消極和被動地位,在訴訟中儘量聽任當事人自己自由處理。即應實現當事人自治。這種觀點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鈴木正等著名法學家都主張這一觀點。

辯論原則多元説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多元説:這種觀點認為在民事訴訟中之所以採取辯論主義,是出於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發現真實,防止出其不意的攻擊,確保對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賴等多元根據,它是在漫長的訴訟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由於該觀點所依據的根據不是單一的,故稱"多元説"。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學者是"多元説"的倡導者。"多元説"近年來已成為一種十分有力的學説。對此,中國有人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辯論原則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有四點:1、當事人地位平等 2、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3、法院只在特定條件下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 4、訴訟應當公正
總的來説,辯論原則的根據是多種多樣的,但是,不管學者對辯論原則的理論依據認識有多大差異,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礎即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強調意思自治,法官在訴訟中的作用是被動的和消極的。

辯論原則內容分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該條文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對辯論原則的原則性規定,是辯原則的法律依據。其意義在於,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去,真正成為訴訟主體
辯論原則的具體含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辯論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即當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對訴訟請求有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權利。有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和答辯的權利。當事人藉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辯論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可見,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並不完全等同於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僅指當事人在開放審理過程中進行的辯論,是一種口頭辯論。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包括法庭辯論,也包括法庭審理程序以外程序中進行的辯論。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辯論又稱“言辭辯論”,主要集中在法庭審理階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辯論,也是辯論原則最重要的體現。
4、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首先,凡與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無關的問題不辯論的內容。其次,雖與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有關,但雙方沒有爭議的問題也不屬於辯論的內容。辯論的內容主要是雙方爭議的實體問題,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本身,如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主張能否成立,基於某一事實主張的民事權利請求有無法律上的根據等。辯論的內容也可以是雙方爭議的程序問題,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無管轄權等。
5、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也就是説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經過和基於當事人的辯論而作出。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形成於法庭辯論之後;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真相的判斷必須充分考慮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只有這樣,辯論原則才能發揮人民法院判斷案件事實真相和確保訴訟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通過行使辯論權達到證明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實體權益的目的。
6、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導當事人的辯論行使權,使當事人的辯論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法院應當給當事人充分的行使辯論權的機會,讓當事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主張和意見。

辯論原則主要區別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
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與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有着實質上的區別。在中國,辯論原則的實質被規定為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而在德國和日本,辯論原則的實質被規定為一種訴訟結構,即關於形成審理對象方面的當事人主義,故又被稱為“當事人主導原則”。按照日本學者的概括,辯論原則最根本的含義是:“以什麼樣的事實來為請求的根據,又以什麼樣的證據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存在或不在,都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在這一領域的自由。”按照德國學者的概括,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當事人才能夠把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並判斷是否有必要對此任出決定;作為程序規範,法院自身則不得考慮當事雙方都未提出的事實,且不得根據自己的判斷主動收集或審查任何證據。”與此相應,辯論原則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沒有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的事實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第二,當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實,對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法院應將其作為裁判的依據;第三,法院對案件證據的調查只限於當事人雙方的辯論中所提出來的證據。”
中國的辯論原則的基本指導思想是調整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基本關係,其不足之處在於它只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卻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樣,儘管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辯訴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訴訟中保障當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辯論權,但這就使中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辯論權的規定成為一個空洞的口號。對現行辯論原則的一般闡釋雖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當事人能夠實施辯論行為,而沒有使當事人的辯論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約束。例如,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但質證的內容及其後的法庭辯論對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具有約束力,法律並未説明。因此,中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辯論原則實際上成為一種非約束性或非實質性原則,從而導致了辯論原則的“空洞化”。
大陸法系辯論原則對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為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裁判必須以當事人在辯論中提出的事實和證據為基礎,法官必須尊重當事人對審理對象所作的選擇,不得在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提出證據之外主動提出事實和證據,使其成為約束性的辯論原則。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為整個民事訴訟核心的辯論程序真正得以實現,有效控制庭審前的隱性訴訟活動和審判過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當事人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體現。三能夠真正使法院置於中立的第三者立場,從而保證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
中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與刑法辯護原則有相似之處,但二者有着本質意義上的區別。具體説來,辯論原則與辯護原則的主要有兩方面:1、辯論原則是建立在當事人訴訟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礎之上的;而辯護原則則是建立在公訴權與辯護分立的基礎之上的,公訴人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並不平等,前者代表國家,後者則處於被審判的地位。2、民事訴訟中辯論的範圍十分廣泛,當事人可以就案件實體問題進行辯論,也可以對案件的程序問題進行辯論,還可以對適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見,而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輕重進行辯護。

辯論原則改革構想

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
隨着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法制意識發生了變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權的強化。這種變化是改革以來最深刻的變化。人們不僅要求認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權利,而且人們還要求賦予自己應有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非約束性的辯論原則已嚴重滯後於人們的法法意識,不能滿足人們對權利行駛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聲此起彼伏。
從國內主流學術觀點來看是傾向於學習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強化當事人地位,增加對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也暴露了不少弱點,尤其是法官的職權過於弱化和地位過於消極,當事人過於主動,容易導致訴訟拖延,增加訴訟成本。對此,應採取比較的、歷史的、辯證的方法來吸收、引用和借鑑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取長補短。但是,中國的傳統觀念、社會經濟、人文觀念的不同,註定了法制改革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因此,應採用循序漸進道路,不能急於求成,否則得不償失。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