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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

(法律學術語)

鎖定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是案件審判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犯人,或為其辯護,或決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適用法律。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不僅要遵守論辯和論證的一般規則,還應遵守許多司法領域所特有的技術性規則。 [1] 
中文名
法庭辯論
外文名
court debate
過    程
是訴訟過程
意    義
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
來    源
訴訟法(程序法)

法庭辯論詳細介紹

法庭審理的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如在法庭調查階段,當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可以對證人、鑑定人提出問題,對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發表意見;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當事人要進行辨認,並發表辨認意見等,在這當中都有可能展開辯論。
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於形式。因此,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的意見,相互進行辯論,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作進一步的辯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提出申請,徵得審判長同意後,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展開辯論的機會是均等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應徵求各方是否還有新意見,在各方表示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如果在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合議庭可宣佈休庭,決定延期審理,進行調查核實證據。
總而言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都是法庭審理的重要內容。

法庭辯論辯論順序

一、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二、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

法庭辯論其他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
1、法庭辯論時,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
2、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佈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3、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徵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佈辯論結束。
4、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後意見。
參考資料
  • 1.    彭漪漣.邏輯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