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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鎖定
訴訟主體民事主體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訴訟主體刑事主體
在我國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證、核實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實施了何種犯罪,是否應當受到處罰,以及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因而,“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是通過刑事訴訟的進行和在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對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保護”。刑事訴訟中的主體,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實施目的的訴訟行為而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人。刑事訴訟主體一般分為國家司法機關、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這些主體中,哪些是刑事訴訟中人權的主體,即哪些訴訟參與人的人權應當納入到保護的範圍?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主體通常不包括國家專門機關,但對其他主體範圍存在分歧,狹義主體觀認為,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主體僅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第二種觀點認為還包括其他所有訴訟參與人,包括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證人翻譯等;第三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主體僅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