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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局

鎖定
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城市政府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專項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城市管理違法執法案件。
中文名
行政執法局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類    型
政府部門
職    責
城市管理

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對市容環境衞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遊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佔道擺攤、亂搭亂建等影響市容的現象整頓治理由於經常引發社會矛盾而引起媒體關注和熱點報道。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具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罰款後,保證以後不會再犯後可以領回被扣物品,理論上城管沒有沒收物品的權力。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行使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衞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夜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對各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檢查;負責統一調度、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應訴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

行政執法局比較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因經常被稱為“城管”而被等同於城市管理工作而與“城市管理”的概念混淆。而實際上,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城管 城管
城市管理是時間、邏輯和知識三個維度的系統管理

行政執法局從知識維看

城市管理是利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等多種知識對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城市交通、環境衞生、市容景觀、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眾多領域的綜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也就是將分散在這些領域的行政執法進行整合,避免出現多頭執法擾民的現象併發揮綜合行政執法的整體效應。

行政執法局從時間維看

城市管理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全過程的管理,包括規劃管理、建設管理和運行管理,這三個階段的管理都包括執法和監督的部分,也就是城管執法的工作,包括規劃執法、建設執法和市容、節水、綠化等城市運行管理的執法。

行政執法局從邏輯維看

城管執法則是城市管理中位於決策、執行、監督邏輯流程的末端環節。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設置不僅僅是為了加強各專業執法之間的協調和整合,加強執行效率,同時也為了將城市管理各專業領域的決策與執行一定程度的分離以加強相互的監督。

行政執法局境地

城管訓練 城管訓練
但由於城市管理部門之間的搏弈,綜合行政執法的制度優勢往往很難實現,經常是各部門將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對弱勢羣體的讓城管來管,如街頭遊商(有店面的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章建築(有執照的歸規劃部門)等等,而較易規範的則留在本部門。在許多地方城管也成了各類社會矛盾的焦點。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由於面對下崗工人、無業遊民等弱勢羣體,城管往往處在矛盾的聚焦點而被敵視,遭受嚴重的暴力抗法甚至遭受人身威脅。這種悲劇是公務化暴力的一個邏輯結果:一個下崗工人、一個農民,當他最起碼的生存都不能保證,那種“你不讓我活,你也別想活”的後果就很難避免。另一方面,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城管也存在執法違規現象,如收費、罰款不合理,沒收物品,處分被沒收物品,暴力執法,便衣執法,打砸搶等現象,引起民眾普遍反感以及對流動商販的普遍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