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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妝
鎖定
藥妝在國外稱COSMECEUTICAL,在中國,並沒有藥妝的界定。
藥妝歷史背景
看華夏五千年 解藥妝的前世今生
戰國:《山海經》146種藥有12種與美容相關
秦:《皇帝內經》為美容美體奠定理論基礎,其中具體提及了馬膏療法(用馬項下脂肪反覆塗摩患處)
南北朝:《本草經集註》提及報價美容中藥70餘種,並對不少既定美容藥方作出拓展優化
隋唐:《外台秘要方》其中第三十二卷專論美容,含有面部美容方97首,美眉發方87首,澡豆方9首,口脂方3首,美手方10首,香體薰衣方10首。全書共得美容藥方356方,294味藥。
明清:《慈禧光緒醫方選議》其中諸如長髮香發方、令發不落方、洗頭沐浴方等在海外產生深刻影響。
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皮膚病資深學者Albert Kligman首次提出了藥妝的概念,闡釋藥妝品是“含有藥物成分,介於藥物和化妝品之間的製品”,該概念在西方發達國家被廣泛認可,藥妝以此為基點邁入產業化時代,迅速風靡全球。
21世紀初:國內專業研究機構證實皮膚對於一般的生化保養品的吸收程度為7%,而中藥保養品的被吸收程度高達13%。
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裏,人們有了皮膚問題時是不會盲目地去商店買各種化妝品回來在家試效果的,而是由皮膚科開出處方,再根據醫生的建議來解決皮膚問題,“藥妝品”也因此誕生。相比於化妝品而言,藥妝品更為細分,其針對性也更強。
事實上,中國古代早就有“藥妝”這個概念,在《神農本草經》中記載的“紅玉膜、浮萍膏、面黑令白方、三花除皺液”等就具有相當好的美容效果。為了保證其無刺激性及無毒性,“藥妝品”其組成部分都是精選的各種天然植物的有提取物製成,其好壞主要就是看對植物性情的瞭解及利用度。
藥妝一詞須從這個字的起源講起。在美國西元1938年法律條文中,為美容品所下的定義是,使用美容品之後,不能對皮膚結構造成任何影響。基於這個觀點,所有用在皮膚上的產品,不能含有藥物對人產生影響。直到西元1961年美國美容化學協會的創始人雷蒙·克里曼,在八零年代推廣藥妝的觀念不遺餘力。
有些公司大多與美國紅十字會合作,大力推廣「藥妝」這個概念,將介於化妝品與藥品之間這種歐盟早就合法的藥妝品,像是有除皺效果的產品引進歐洲。
由於藥妝的概念在歐洲不被視為有必要推廣,才不見這趨勢風起雲湧。具有美容效果的範圍應涵蓋「外用」、「防護」概念和「情況良好」等定義。「藥妝」這觀念要是能多加推廣的話,相信立法者會對吹噓不實的產品,投入更多心力去思考,如何界定這些產品。也許一方面隨着產品註冊、通過GMP檢測後製造,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税額會增加;但另外一方面,跟美國的情況很類似,立法者今天在歐洲也許將化妝品以相當的税額列入為同一類,連皮膚科醫師亞伯·克里曼都不認為,有將藥妝歸於歐盟法律條文之列的必要。98年他在赫爾辛基參加歐洲皮膚科會議就曾這樣表示過。在美國他則大力鼓吹「效能」、「功效」等美容概念,跟歐洲的化妝品廠商、專家學者意見則不謀而合。
藥妝發展
上世紀90年代,全球藥妝市場年銷售額只有幾億美元,而2004年已達27億美元。2015年全球藥妝市場規模為302億美元。
藥妝分類
第一類:針對敏感皮膚。成分温和,減少對皮膚的刺激,舒緩過敏現象。
第二類:針對青春痘及凹洞、疤痕。以剝離表層角質,控制油分分泌達到治療效果。
第四類:針對暗沉、斑點及皺紋的皮膚類型,可以達到美白、緊實和光澤皮膚的效果。
第五類:以純天然植物提取為主,成分安全温和,對補水抗衰有奇效
既然是妝字號,當然就是化妝品;那麼與同樣是妝字號的傳統化妝品有什麼區別?
化妝品從用途上來分類有:彩妝化妝品、洗護化妝品、功能化妝品;
不論從用途還是從市場可以看出,藥妝是屬於化妝品的一個分類。
藥品:有效成分濃度最高;適用嚴重皮膚患者;以「治療」為目的;通路:醫生開處方後,到醫院或藥房購買。
⒋通路:醫院、藥房、藥妝店,有專業醫師、藥師在旁。
藥妝市場管理
2010年,原國家食藥監辦公室發佈《關於加強化妝品標識和宣稱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將把標識和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誇大宣傳、使用醫療術語的違規行為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之一。
2011年,《關於進一步加強化妝品違規標識監督檢查的通知》中再次指出,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小包裝或者説明書上標識和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誇大宣傳的違法違規行為”。
[1]
2018年8月29日,國家藥監局在其官網發佈了《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2340號提案答覆的函》。在答覆徐睿霞委員的提案時,關於“藥妝”的概念,國家藥監局強調,根據《化妝品衞生監督條例》規定,化妝品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並無“藥妝”這一品類。為規範化妝品的標識和宣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併發布《關於加強化妝品標識和宣稱日常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標識和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誇大宣傳、使用醫療術語的違規行為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之一,切實加強對化妝品標識和宣稱的監管。
[1]
2019年1月10日,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發佈《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再次明確我國對於“藥妝”“醫學護膚品”“藥妝品”概念的監管態度——即以化妝品名義註冊或備案的產品,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的,均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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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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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藥妝”概念宣傳,誰在“頂風作案”?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9-01-31]
- 2. 國家藥監局一紙禁令帶來市場震動:“藥妝”稱謂大面積消失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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