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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

鎖定
縣公,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官職、封爵名稱。西周始置,如夏姬情人巫臣,便是楚國申縣縣公,後曹魏、宋、遼政權也曾使用。
中文名
縣公
解    釋
中國古代的官職、封爵
年    代
西周始置,曹魏、宋朝、遼朝。
拼    音
xiàn gōng

目錄

縣公春秋戰國

縣公,楚縣行政長官。春秋早年,楚在新佔領地區開始置縣,由中央任命行政長官進行直接管理。這種地方行政長官稱為縣公,有時也稱之為縣尹;戰國時又稱縣令。《左傳》、《國語》等史籍中有不少楚縣公的記載,如鄖公、申公、葉公、商公、蔡公、白公、期思公、沈尹、武城尹等。這些縣公(縣尹)擁有轄區內的軍政大權,但其官職一般不世襲。任免黜陟,直接由楚王決定。縣制的建立,破壞了原來以權力世襲為特點的分封制,為以後封建官僚政治體制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1] 

縣公秦漢

秦漢之際六國復起,其中楚國舊地的起義軍再次起用故國官職,其中就有“縣公”,即楚制縣令之稱。例如蕭公角蕭縣縣令)、薛公薛縣縣令)、郯公郯縣縣令)、留公旋留縣縣令)、柘公王武柘縣縣令)、陳公利幾陳縣縣令)等。劉邦起義時稱沛公(沛縣縣令),劉邦升任碭郡的郡長之後,其麾下則任命有滕公夏侯嬰(滕縣縣令)、戚公曹參戚縣縣令)等。 [4]  這些“縣公”都是對楚制縣令的稱呼。 [2-3] 

縣公魏晉

曹魏時,封部分宗室為公(如:濟陽公曹壹、曹恆),以縣為國,類似於後世的縣公。
魏末、兩晉南朝時期,縣公為公爵的第二等(禪代前的權臣除外),次於郡公。縣公皆為實封,有封國、食邑,開國置國官,具有世襲性。食邑有數千户。縣公以縣立國,封國置,相的職責相當於縣令、長。

縣公曹魏

曹魏鹹熙元年(264年),在晉王司馬昭的主持下,開建了五等爵,分為郡公縣公、大國侯、次國侯、大國伯、次國伯、大國子、次國子、大國男、次國男十級。縣公為第二級,居第一品,地方75裏,食邑1800户。

縣公晉朝

晉朝時,縣公依然為異姓功臣的第二等封爵。除封異姓功臣外,縣公亦為宗室的推恩爵,大國始封王、次國始封王的支子封縣公,如五千户國。
縣公為第一品爵,食邑為數千户,置妾6人,車前司馬10人,旅賁40人。配有:金章、玄朱綬、綠紫紺、三梁冠、三採纂、九縫皮牟、八斿旗、七旒冕。
縣公的國官有:
相:1人,第八品
二卿:郎中令:1人
大農:1人
侍郎:2人,第八品
四令:典書令:1人,第八品典書令丞:1人
典祠令:1人
典衞令:1人
學官令:1人
陵長:1人
廟長:1人
牧長:1人
謁者:4人,第九品
中大夫:6人,第九品
典醫丞:1人,第九品
典府丞:1人,第九品
治書:4人
舍人:10人
世子庶子:1人

縣公南朝

南朝時,縣公的食邑有數千户。縣公依然為異姓功臣的第二等封爵。此外,皇太子的支子亦封縣公,食邑為一千五百户。
南朝宋南齊的制度與東晉基本相同。
梁朝時,開國縣公為十七班爵,位視三公(十八班),境內被尊稱為第下,自稱寡人,國官向其稱臣。縣公的國官有:
二卿:郎中令:六班
中尉:四班
侍郎:二班
典祠令
典書令
典衞長
陳朝時,開國縣公為第二品爵,視中二千石

縣公北朝

元魏、北齊時,異姓功臣可以封王郡公次於郡王,縣公次於郡公。縣公有實封、虛封兩種。

縣公北魏

北魏初期的封爵皆為虛封,爵位可以世襲(追贈者不可世襲)。孝文帝時,改革封爵制度,縣公分為兩類:
開國縣公,從第一品,為實封封國一人,其職責相當於縣令。
散縣公,從第一品,為虛封。

縣公北齊

北齊時,開國縣公為正二品,散縣公為從二品

縣公後世

北周開始,郡公之上增設國公一爵,縣公成為公爵的第三等。五等爵皆無實際封國,縣公雖帶有“開國”二字,但並不開國,“開國”二字成為榮譽稱號。唐朝以後,縣公一般不可世襲,常為虛封。
隋朝時,開國縣公為從一品爵;唐朝、遼朝、宋朝時,開國縣公為從二品爵。
金朝以後,公爵中不再有縣公一爵。
參考資料
  • 1.    石泉.《楚國曆史文化辭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196
  • 2.    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卷七·項羽本紀第七》:令蕭公角等擊彭越。〔【集解】蘇林曰:「官號也。或曰蕭令也。時令皆稱公。」【考證】錢大昕曰:「春秋之際,楚縣令皆稱公。楚漢之際,官名多沿楚制,故漢王起沛稱沛公,楚有蕭公、薛公、郯公、留公、柘公,漢有滕公、戚公,皆縣令之稱。」
  • 3.    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縣公》:楚漢之際有滕公、戚公、柘公、薛公、郯公、蕭公、陳公、魏公、留公、方與公,高祖初稱沛公,太上皇父稱豐公,皆楚之遺名。此縣公之公也。
  • 4.    司馬遷·《史記·卷五十四·曹相國世家第二十四》:楚懷王以沛公為碭郡長,將碭郡兵。於是乃封參為執帛,號曰建成君,遷為戚公,屬碭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