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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
鎖定
縣公春秋戰國
縣公,楚縣行政長官。春秋早年,楚在新佔領地區開始置縣,由中央任命行政長官進行直接管理。這種地方行政長官稱為縣公,有時也稱之為縣尹;戰國時又稱縣令。《左傳》、《國語》等史籍中有不少楚縣公的記載,如鄖公、申公、葉公、商公、蔡公、白公、期思公、沈尹、武城尹等。這些縣公(縣尹)擁有轄區內的軍政大權,但其官職一般不世襲。任免黜陟,直接由楚王決定。縣制的建立,破壞了原來以權力世襲為特點的分封制,為以後封建官僚政治體制與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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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秦漢
秦漢之際六國復起,其中楚國舊地的起義軍再次起用故國官職,其中就有“縣公”,即楚制縣令之稱。例如蕭公角(蕭縣縣令)、薛公(薛縣縣令)、郯公(郯縣縣令)、留公旋(留縣縣令)、柘公王武(柘縣縣令)、陳公利幾(陳縣縣令)等。劉邦起義時稱沛公(沛縣縣令),劉邦升任碭郡的郡長之後,其麾下則任命有滕公夏侯嬰(滕縣縣令)、戚公曹參(戚縣縣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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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縣公”都是對楚制縣令的稱呼。
[2-3]
縣公魏晉
魏末、兩晉南朝時期,縣公為公爵的第二等(禪代前的權臣除外),次於郡公。縣公皆為實封,有封國、食邑,開國置國官,具有世襲性。食邑有數千户。縣公以縣立國,封國置相,相的職責相當於縣令、長。
縣公曹魏
縣公晉朝
晉朝時,縣公依然為異姓功臣的第二等封爵。除封異姓功臣外,縣公亦為宗室的推恩爵,大國始封王、次國始封王的支子封縣公,如五千户國。
縣公的國官有:
相:1人,第八品
二卿:郎中令:1人
大農:1人
侍郎:2人,第八品
四令:典書令:1人,第八品典書令丞:1人
典祠令:1人
典衞令:1人
學官令:1人
陵長:1人
廟長:1人
牧長:1人
謁者:4人,第九品
中大夫:6人,第九品
典醫丞:1人,第九品
典府丞:1人,第九品
治書:4人
舍人:10人
世子庶子:1人
縣公南朝
相
二卿:郎中令:六班
中尉:四班
侍郎:二班
典祠令
典書令
典衞長
縣公北朝
縣公北魏
散縣公,從第一品,為虛封。
縣公北齊
縣公後世
隋朝時,開國縣公為從一品爵;唐朝、遼朝、宋朝時,開國縣公為從二品爵。
金朝以後,公爵中不再有縣公一爵。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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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石泉.《楚國曆史文化辭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196
- 2. 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卷七·項羽本紀第七》:令蕭公角等擊彭越。〔【集解】蘇林曰:「官號也。或曰蕭令也。時令皆稱公。」【考證】錢大昕曰:「春秋之際,楚縣令皆稱公。楚漢之際,官名多沿楚制,故漢王起沛稱沛公,楚有蕭公、薛公、郯公、留公、柘公,漢有滕公、戚公,皆縣令之稱。」
- 3. 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縣公》:楚漢之際有滕公、戚公、柘公、薛公、郯公、蕭公、陳公、魏公、留公、方與公,高祖初稱沛公,太上皇父稱豐公,皆楚之遺名。此縣公之公也。
- 4. 司馬遷·《史記·卷五十四·曹相國世家第二十四》:楚懷王以沛公為碭郡長,將碭郡兵。於是乃封參為執帛,號曰建成君,遷為戚公,屬碭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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