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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每股收益
鎖定
從字面理解:在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礎上,潛在普通股(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轉換為普通股後,使普通股總數增加,重新計算每股收益,導致每股收益被稀釋。
- 中文名
- 稀釋每股收益
- 外文名
- Diluted earnings per share
- 又 稱
- 又稱“沖淡每股收益”
- 基 礎
- 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
稀釋每股收益簡介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這裏又出現了一個新名詞“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其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
稀釋每股收益計算
當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融資時,由於轉股選擇權的存在,這些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於正常條件下普通債券的利率,從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融資成本,在經營業績和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相對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的金額。因此,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影響以計算和列報“稀釋每股收益”,可以提供一個更可比、更有用的財務指標。
稀釋每股收益舉例
稀釋每股收益案例一
例如:凱諾科技於2006年8月發行了4.3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第一年票面利率僅為1.4%。該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總額約為2.84億股,尚有1.96億元可轉債未轉股,因此,凱諾科技“稀釋後期末股本”約為3.23億股(可轉債可按一定比例轉換為0.39億股),稀釋每股收益相應下降到 0.196元,可見凱諾轉債的稀釋作用為12.11%。
稀釋每股收益案例二
對於盈利企業,當其發行的認股權證與股份期權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便具有了稀釋性。但對於虧損企業,認股權證與股份期權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淨虧損,但卻會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導致每股虧損金額的減少,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攀鋼鋼釩在2006年末發行了32億元“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出的認股權證總量為8億份,其行權價格經調整後為 3.266元,低於其普通股的市價。攀鋼鋼釩6月末股本總額約為30.58億股,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為0.15元。“權證稀釋增加的股數”約為 5.88億股,攀鋼鋼釩的稀釋每股收益也相應下降到0.13元,故而鋼釩GFC1權證的稀釋作用為13.33%。
稀釋每股收益案例三
2006年9月,金髮科技股東大會通過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最新行權價格為6.43元/股,也低於當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價,因此,其股票期權同樣具有稀釋性。金髮科技6月末的股本總額約為6.37億股,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為0.32元。經計算,股票期權在轉換成普通股時的加權平均數約為5000萬股,稀釋每股收益相應下降到0.29元,因此,金髮科技股票期權的稀釋作用為9.38%。
稀釋每股收益相關概念
稀釋每股收益每股收益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而不考慮不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1、分子的調整
(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2、分母的調整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當期被註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稀釋每股收益主要區別
稀釋每股收益與攤薄每股收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