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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失靈

鎖定
所謂產權失靈是指產權不存在或者產權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現的資源配置低效甚至無效的現象。
中文名
產權失靈
作    者
斯蒂格利茨
表    現
產權不存在或產權的作用受到限制
所屬學科
經濟學

目錄

產權失靈簡介

斯蒂格利茨在《經濟學》中指出有三種情況會出現產權失靈,一是範圍不明確的產權,如大淺灘,由於不存在產權,每個人都儘可能多捕魚,從而出現竭澤而漁的現象。二是有限制的產權,如政府對用水權的限制使水資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三是作為產權的法定權利。法定權利,如在一些大城市裏普遍存在的、以受到控制的租金終生租用公寓的權利也是一種產權。由於住在租金受到控制的公寓裏的人不能夠(合法地)出售公寓的居住權,當他年齡大時,維修房子的動機就會減弱,更不用説對它加以改善了。這是從微觀角度界定的產權失靈。從宏觀的角度來看,也存在產權失靈的問題,宏觀上的產權失靈是系統性的、全面性的產權失靈。如在一個典型的非洲國家,僅有1/10的居民生活在產權屬於自己的房子裏,只有1/10的勞動力在產權清楚的經濟領域內就業。
宏觀上的產權失靈比微觀上的產權失靈包括的範圍更廣、對經濟的影響也更大。產權失靈的程度可以通過把一個國家產權不存在的數量和產權作用受到限制的數量加總起來看佔一國GDP的比重來判斷。目前經濟學界關於“市場失靈”與 “政府失靈”的文獻很多,這些文獻從不同層面揭示了市場與政府失靈的根源及其侷限性。但是自科斯《社會成本問題》(1960)發表以來,不少經濟學家開始認識到,與“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相對應的更深層次的失靈是“產權失靈”。產權失靈的領域越大,導致市場失靈的領域也越大。
產權失靈實際上是產權的不完備。完備的產權應該包括關於資源利用的所有權利。這些所有權利就構成了“權利束”。“權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種有形的物品或服務上,正是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的物品的價值。“權利束”既是一個“總量”概念,即產權是由許多權利構成的,如產權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讓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是一個“結構”概念,即不同權利束的排列與組合決定產權的性質及結構。但是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限的,都要受到約束和限制。因此,即使是私有產權,按照阿爾奇的説法,“也需從一個許可的一組用途中進行選擇”。
產權的完備性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實際生活中的任何產權不可能是完備的,這種不完備性大體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產權的主體在界定、保護和實現權利的費用太高而自動放棄一部分權利束;另一種情形是外來的干預(或侵犯),如國家的一些管制等造成的所有制殘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對任何產權主體來講,儘管不能做到產權的完備性,但是關鍵權利束(如收益權、轉讓權等)的具備是有效產權的基本條件。

產權失靈根本原因

產權失靈的根本原因應該從國家理論中去尋找。無效率產權的形成原因除了我們上面分析的統治者的雙重約束、使統治者(或統治階段)租金最大化的產權結構與它推進經濟增長的作用是相沖突的原因以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原因:
格雷夫等人對中世紀商業革命的行會的研究表明,行會起源於具有共同知識的協調、誠信和契約的強制。一個重要的延伸是,作為強制契約和產權並提供公共物品制度的國家引起了一個困境:具有充分的力量做這些事情的國家也具有權力抑制保護或強制徵收私人財富,並削弱市場經濟的基礎。通過檢驗中世紀歐洲部分城市的行會興起,他們認為,行會之所以成為一個制度存在而且普遍存在於許多城市,是因為國家困境的存在。行會因為具有文化信仰的依託,所以能夠廣泛地在不同的商人集團之間建立信息名譽機制,並對行會成員產生誠信和道德強制。在多邊名譽機制形成的過程中,長距離的貿易才成為可能,並形成了分散化的信息交流網絡,最終才是產權的形成。(19)
制度安排和制度變遷特殊利益集團的影響是新制度經濟學很關注的一個問題。奧爾森指出,像行會、工會、卡特爾以及議會院外活動集團等這樣一些分利集團之所以會阻礙經濟增長,主要是由於:
(1)這些利益集團具有排他性,他們阻礙了技術進步、資源的流動與合理配置;
(2)它們降低了生產經營活動的報酬,而提高了利用法律、政治與官僚主義進行討價還價等活動的報酬;
(3)它們提高了社會交易成本而降低了社會經濟效益。那些希望採取集體的行為以增加其收入的分利集團不會關心社會總收益的下降或公共損失,因而分利集團的活動不是增加社會總收入而是減少社會總收入,與其説它們是“分蛋糕”不如説他們是有破壞性後果的“搶瓷器”。

產權失靈類型

在我國市場化改革過程中,重視產權、弱化行政權(如政企分開)、以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格局的形成、減少國家干預、住房商品化等都可以看作是我國產權化的過程。但是我國產權作用的覆蓋面遠未達到市場經濟國家所要求的程度,產權模糊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新舊體制的磨擦和矛盾引起的產權失靈現象仍然存在。
(一)公有制經濟中的產權失靈
我國公有制經濟中的經濟組織形式的創新許多是在產權沒有大的調整下進行的,導致產權失靈。我國國有企業這些年在組織形式上作出了很多改革(或調整),但是收效並不明顯。其中的重要原因我們在產權及產權結構上沒有作出大的改革,使經濟組織形式變化的作用難以體現出來。又例如,我國農村家庭承擔責任制實際上接近西方國家的家庭農場,但是由於產權方面的原因,我國20多年的改革與發展並沒有使農村建立起農場制度。一家一户的經營由於產權約束沒有使我國建立起現代農場制度。
從深層次看,改革既是一個制度創新的過程,也是一個利益關係的調整過程。制度創新有兩個層面,一是形式或技術層面,如股份制是世界通用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在股份制的改造方面,在技術或操作程序上我們完全可以借鑑別國的經驗。但是股份制改造又是一個利益關係的調整過程,由於各國在產權制度、法律制度及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企業股份制的建立又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利益博弈過程。因此,股份制的利益或制度層面是無法借鑑別國經驗的。由此就必然導致制度創新中技術層面與制度層面的摩擦和矛盾,改革變形也就難以避免了。我國的破產法和股份制之類的改革都是在產權制度改革還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倉促”上陣的,技術層面的超前和制度層面(主要是產權制度)的滯後,使這些改革的利益博弈缺乏規則和制約機制,於是一些人就可以通過改革形式的變化獲得好處,形成一種既得利益集團
以我國股市為例,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證明,沒有產權約束的股市是風險最大的股市。股市的風險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微觀的個人風險;二是宏觀的系統風險股市風險與產權是什麼關係呢?從理論上講,股權應該是產權中界定最明晰的產權,同時股市上投資也是風險最大的投資之一。但是在我國的股市上的產權是雙軌的,一方面是產權界定明晰的個人投資者(主要是大量的散户),他們要對自己的投資負完全的責任;另一方面是產權界定不明晰的國有股莊家銀行資金等。這部分投資者(即代理人)在股市是沒有產權約束的,他們可以為所欲為,甚至可以不受風險、規則及規範的約束。虧了是公家的,賺了是個人的。任何股市最主要的約束是產權約束。在我國股市上,由於有一大塊的產權約束失靈,所以中國的股市的運行往往與理論分析和技術分析“背道而馳”。這不是理論與技術分析錯了,而是我國股市的“機體”與別國的股市有很大的差異。規範中國股市,建立產權約束是第一位的,而規則、規範、制度、監管是第二位的。從國外借鑑先進的股市監管規則和措施並不難,問題是再好的制度也要有相應的微觀基礎相配合。如果我們的微觀基礎有缺陷,那麼再好的制度也會失靈。再以國有銀行為例,哈佛大學經濟學家 SHLEIFER及其合作者利用92個國家在1970—1995年的銀行與宏觀經濟的數據研究發現:一個國家銀行國有化的程度越深,該國家金融與經濟的發展速度就越慢;同時這種負相關關係在發展中國家體現得更加顯著;更有趣的是,SHLEIFER及其合作者發現國有銀行的負面作用主要體現在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換言之,國有銀行並沒有起到優化分配社會資源的作用。在另外一項研究中,世界銀行的經濟學家LEVIN及其合作者進一步發現國有銀行程度深的國家往往有更高的存貸利差、相對較弱的私營金融機構證券市場。他們的結論是,國有銀行的存在減弱了金融體系中的競爭性。一個缺乏競爭性的金融體系自然約束了大眾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⑤。
(二)非公有制經濟中的產權失靈
經濟組織形式選擇受到制約的情況下,即使明晰的產權制度也難以發揮作用或者效率很低。個人擁有產權(或私有產權)如果沒有有效的經濟組織形式配套,那麼私有產權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以我國私有企業的發展來看,據統計,我國1999年民營企業所創造的產值佔國民經濟總產值的48%,國民經濟增長的近1/3是由民營企業貢獻的。私營企業具有明晰的產權,有效地解決了激勵與約束問題,這是我國私營企業對國民經濟增長貢獻越來越大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國私營經濟的發展在我國目前的制度環境下還存在諸多的限制,大大地制約了私營企業產權作用的發揮。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個人財產已經有了相當大的積累(如銀行存款達到7萬多億),但是這部分民間資本(產權是明晰的)的作用遠沒有發揮出來。
一是在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還受到諸多限制。現在我國私營企業的發展要麼選擇“掛靠”的形式(即假集體、假合資等),要麼就是採用家族式的經營模式。據統計,我國75%的私營企業採用了家族式組織。一項關於私營企業未來發展戰略與競爭力的研究報告指出,當前制約民企大發展的諸多障礙性因素中,家族化管理是一重要方面。中西方私營企業在其發展的初期都與家庭及其財富積累和分配方式有關。中國發展不出私營大企業的原因,一是不能將專家管理制度化,二是遺產均分影響了財產集中(福山,2001)。遺產均分是中國的歷史傳統。在西方和日本都是長子繼承製度,其他兒子被迫從事其他職業,或軍事,或商業,或藝術,等等。與其他長子繼承製的國家相比,中國的勞動力更多地留在了農村。
從產權的角度看,西方及日本的長子繼承製度是對家庭產權共有性的一種否定。西方家庭內的產權安排的特點:第一、明晰性。長子繼承製度使家庭產權明晰化。第二、個體性。長子繼承製度也使家庭產權個體化。第三、財產增長的遞增性。長子繼承製度導致的家庭產權的明晰性和個體性為家庭財產的增長創造了前提條件。只要家庭中的長子不是一個“敗家子”,那麼家庭財產增長就是遞增的。西方家庭產權安排的特點有利於產權範圍的擴大,從而為企業產權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西方家庭產權安排的特點有利於西方家族企業很容易轉變成公司制等現代企業制度。長子的重要地位是為了解決家庭內產權界定不清的問題。長子繼承製度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它是有效率的。它大大地減少了家庭財產的界定成本及家庭內因財產分割引起的利益矛盾
我國家庭內的遺產均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從財產上對家庭制度的一種維持和保護。中國家庭內產權安排的特點:第一、模糊性。遺產均分制度必然導致家庭財產的模糊性。這主要表現為,在均分制度下,某一項家庭財產是誰的並不確定。二是財產的不可分割性與均分制的結合很容易形成財產的“公共領域”(巴澤爾),從而導致家庭產權的模糊性。第二、公共性。遺產均分制度導致家庭財產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從而使家庭財產在家庭成員內成為一種公共品。第三、財產增長的勻等性。遺產均分制度使家庭財產的增長呈現出勻等性甚至下降的態勢,子女越多,這種下降的態勢就越明顯。
二是從融資形式來看,我國私營企業的發展至少在兩大融資形式上受到限制,一是銀行對中小私營企業貸款的限制。近些年來我國四大國有銀行貸款的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三資企業等,而私營企業所佔的比例相當低(大概只佔5%)二是上市公司主要是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的上市也受到嚴格的限制。
三是對於民間投資還有諸多限制。這主要表現為對民間資本市場准入上的限制,如80多個行業中,外資能進入的有60多個,而民營企業能進入的只有40多個。產權的轉讓是產權發揮作用的基本條件之一。但是我國民營企業在投資領域上受到限制必然會導致產權失靈。初始產權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過轉讓和交易,產權可能會變成高效的。如果我們能建立起一種有效的產權制度,使產權從低效人的手中轉移到高效人的手中,那麼整個社會的效率就會大大地提高。
四是產權保護制度方面的問題。有人把中國改革開放這20年算了一筆賬:中國民營企業的壽命是2.9歲,以5年為核算基數,民營企業成活率僅為2%,即100家成活2家,以10年為核算基數,企業成活率不足1%⑥。在美國,每個行業三分之二的企業不會超過6年。與美國相比,我國私營企業的壽命要短得多。對私營企業產權保護的不足是制約我國私有產權發揮作用的因素之一。現在中國引進外資有一個“維爾京渠道”。維爾京是太平洋的一個島國,這個國家對個人財產和資本的保護比較重視,而且税收比較低。中國的許多資金流向了那裏,然後又回過頭來“曲線救國”。從深層次看,我國還有一個如何從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保護個人財產的問題。近日,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對國內700餘位市民作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3%的受訪者贊同為此修憲。調查反映出居民對增加財富仍心有餘悸,希望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多數居民傾向將保護私有財產寫入憲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於私有財產可能被侵害的原因,30.3%的居民認為在於無法律保障,沒有像對待公有財產那樣在憲法中列明“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產權經濟學的分析表明,只有當社會持續而穩定地承認和保護產權時,人們才會普遍地從事財富積累、謀劃長期經濟活動。產權得不到切實保障,處在經濟活動中的人們就缺乏基本的安全感,這一點常常是經濟秩序混亂的根源,也是產權失靈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