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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

鎖定
公共物品是“私人物品” 的對稱。全稱公共物品或勞務 (Public goods or services)。不能由私營部門通過市場提供而必須由公共部門以非市場方式提供的物品或勞務。公共物品具有三個方面的特性: ①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聯合消費的特點。全社會的人可以共同享用,而不能將其分割為若干部分,分別歸屬於某些個人、家庭或企業。②消費的不排他性。即某個人、家庭或企業對公共物品的享用並不影響、妨礙其他人、家庭或企業同時享用,③受益的不可阻止性。即在技術上沒有辦法將拒絕為之付款的個人、家庭或企業排除在公共物品的受益範圍之外。 [1] 
中文名
公共物品
外文名
public goods
含    義
公共使用或消費的物品
特    點
非競爭性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簡介

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會成員共同享用的物品,嚴格意義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所謂非競爭性,是指某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並不會影響其對其他人的供應,即在給定的生產水平下,為另一個消費者提供這一物品所帶來的邊際成本為零。所謂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費一種公共物品時,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費這一物品(不論他們是否付費),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通常不具備排他性或(和)競爭性,一旦生產出來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稱為(純)公共物品。所謂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產者或者購買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獲得該商品帶來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競爭性是指消費商品的數量與生產這一數量的成本有關。

公共物品分類

公共物品方法一

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
第一類是純公共物品,即同時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第二類公共物品的特點是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但是卻可以較輕易地做到排他,有學者將這類物品形象地稱為俱樂部物品(club goods);第三類公共物品與俱樂部物品剛好相反,即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但是卻無法有效地排他,有學者將這類物品稱為共同資源或公共池塘資源物品。俱樂部物品和共同資源物品通稱為“準公共物品,即不同時具備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準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擁擠性”的特點,即當消費者的數目增加到某一個值後,就會出現邊際成本為正的情況,而不是像純公共物品,增加一個人的消費,邊際成本為零。準公共物品到達“擁擠點”後,每增加一個人,將減少原有消費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類以及準公共物品“擁擠性”的特點為我們探討公共服務產品多重性提供了理論依據。

公共物品方法二

公共物品也可以這樣分類:
(1)純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如國防和燈塔等,通常採用免費提供的方式。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多見。
(2)準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過一定的臨界點,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就會消失,擁擠就會出現。準公共物品可以分為兩類:a.公益物品。如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公園等
注意:國家免費提供的公共物品和理論上界定的純粹公共物品之間是有差異的。(如義務教育
根據產生原因不同,可分為:天然性公共物品、制度性公共物品。 [2] 
公共事業物品,也稱自然壟斷產品。如電信、電力、自來水、管道、煤氣等

公共物品產品特性

公共物品進一步分類

國防
國防(3張)
公共服務產品就其整體而言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按照競爭性非競爭性排他性非排他性的物品屬性對公共服務產品進行歸類,可以把公共服務產品劃分為私有私益、私有公益、公有私益、公有公益產品。顯然,私有私益產品是純粹的私益性物品,如市場上的肉、菜;而公有公益物品則是純粹的公益性物品,如國防、社會治安。私有公益物品和公有私益物品,則是非純粹的公益物品或不純粹的私益物品。按照經濟學分析的慣例,分別稱之為俱樂部物品(可以低成本的排他)和公共池塘資源物品(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總稱為準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消費

準公共物品的消費中,存在一個“擁擠點”。即當消費者的數目增加到該擁擠點之前,每增加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是零;而達到該點之後,每增加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開始上升;當達到容量的最大限制時,增加額外消費者的邊際成本趨於無窮大。“俱樂部經濟理論”對準公共物品的擁擠性進行了分析。該理論認為消費同一社區的公共物品的消費者為同一俱樂部的“成員”,其中每個成員對於該俱樂部範圍內的既定數量與質量的公共物品的消費效用都是其他成員消費該公共物品的函數。帕累托最優條件要求:俱樂部的任何成員在其消費公共物品時所獲得的收益必須大於或至少等於它使用其他成員所負擔的邊際成本總額。
社會福利待遇 社會福利待遇
由於人們對於公共物品的購買方式異於私人物品,在自利原則驅使下,消費者總是希望不斷地擴大公共物品的範圍,以便免費或者少付費來享受更多的社會福利。這種搭便車的消費心理,造成了對費的一種福利“剛性”。這種福利剛性福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普遍存在。

公共物品供給與消費

由於公共物品的特殊性,導致市場機制決定的公共物品供給量遠遠小於帕累托最優狀態。先後出現庇古均衡、林達爾均衡、薩繆爾遜均衡和馬斯格雷夫均衡等四種主要的公共物品均衡模型對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進行研究。最終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區別於私人物品的帕累托最優要求個人邊際替代率等於個人邊際轉換率,公共物品的帕累托最優要求所有人的“公共”邊際替代率總合等於邊際轉換率。
既然市場機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靈的,政府的介入就成為必要。但是政府介入公共物品的供給,並不等於政府生產所有的公共物品,更不等於政府完全取代公共物品的市場。政府對以通過直接生產公共物品來實現,也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委託私人企業的間接生產方式來實現。公共物品的供給,可前者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經營、地方政府直接經營和地方公共團體經營等三種情形,後者包括簽訂合同、授予經營權、經濟資助、政府參股、法律保護私人進入、社會資源服務等六種情形。還有一種新興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户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特徵

1、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費的競爭性,即在給定的生產水平下,向一個額外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邊際成本為零。
2、消費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為自己的消費而排除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
3、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共同提供的,整個社會的成員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將其分割為若干部分,分別歸屬於某些個人、家庭或企業享用。或者,按照誰付款誰受益的原則,限定為之付款的個人、家庭或企業享用。
4、具有消費的強制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供應的,整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經生產出來,提供給社會,社會成員一般沒有選擇餘地,只能被動地接受。換句話説,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競爭品,它具有高度的壟斷性。公共物品的這一性質,提醒人們必須注意公共物品的質量和數量。公共物品的廢品、次品決不能流入社會,一旦流入社會,其危害性遠遠大於私人產品。公共物品的數量不足,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其危害性也是明顯的。公共物品生產供應過度,對社會也會帶來消極的影響。
掌握公共物品要注意的幾方面條件
1、對每一個消費者而言,等量的公共物品不一定具有等量的效用
2、公共物品的分類受空間、技術和市場條件的影響
3、公共物品的特徵不一定充分
4、公共物品不一定是商品或勞務
5、公共物品不一定公共提供,私人物品不一定私人提供
6、公共提供不一定公共生產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