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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遷

鎖定
所謂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 )是指新制度(或新制度結構)產生、替代或改變舊制度的動態過程。作為替代過程,制度變遷是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制度;作為轉換過程,制度變遷是一種更有效率的制度的生產過程;作為交換過程,制度變遷是制度的交易過程。
中文名
制度變遷
外文名
institutional change
理論的提出
20世紀70年
特    點
改革主體來自基層;

制度變遷理論的提出

20世紀70年代前後,旨在解釋經濟增長的研究受到長期經濟史研究的巨大推動,最終把制度因素納入解釋經濟增長中來。諾斯是這方面的代表人物。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道格拉斯·C·諾思(Douglass C. North)在研究中重新發現了制度因素的重要作用,他的新經濟史論和制度變遷理論使其在經濟學界聲譽雀起,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並因此獲得了1993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

制度變遷分類

依據制度變遷的理論,制度變遷包括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也稱需求主導型制度變遷)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也稱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兩個基本類型。

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概念:指的是制度的創新是由一羣(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得機會時,所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制度變遷。
誘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有:
  1. 改革主體來自基層;
  2. 程序為自下而上;
  3. 具有邊際革命增量調整性質;
  4. 在改革成本的分攤上向後推移;
  5. 在改革的順序上,先易後難、先試點後推廣、先經濟體制改革後政治體制改革相結合和從外圍向核心突破相結合;
  6. 改革的路徑是漸進的。

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

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現。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有:
  1. 政府為制度變遷的主體。
  2. 程序是自上而下的。
  3. 激進性質。
  4. 具有存量革命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