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羅納德·哈里·科斯

鎖定
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1910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日),新制度經濟學的鼻祖,美國芝加哥大學教授、芝加哥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之一,法律經濟學的創始人之一,曾提出“科斯定理”,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 [1-4] 
1932年,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經濟學學士學位。1951年,獲英國倫敦大學博士學位,移民美國,開始任教於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1955年,任教於弗吉尼亞大學。1964年後,主要任教於芝加哥大學。 [5] 
羅納德·哈里·科斯對經濟學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他的《企業的性質》和《社會成本問題》之中:《企業的性質》以交易成本概念解釋企業規模;《社會成本問題》主張完善產權界定可解決外部性問題,該文的發表標誌着現代法與經濟學誕生。羅納德·哈里·科斯不但啓發了大批後續論著誕生,而且促成了經濟學中新制度經濟學、法學中經濟分析法學兩大學派的創立和發展。 [5-6] 
中文名
羅納德·哈里·科斯
外文名
Ronald Harry Coase
國    籍
英國
出生日期
1910年12月29日
逝世日期
2013年9月2日
畢業院校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
職    業
經濟學家
主要成就
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1] 
出生地
英國倫敦
代表作品
《企業的性質》《社會成本問題》《美國廣播業:壟斷研究》《聯邦通訊委員會》

羅納德·哈里·科斯人物經歷

1910年12月29日,出生於倫敦的威爾斯登,腿有殘疾。 [1] 
1929年10月,在契爾伯文法學校學習兩年後,進入倫敦經濟學院,在那裏遇到了對他有很大影響的老師—阿諾德·普蘭特。 [7]  [1] 
羅納德·哈里·科斯 羅納德·哈里·科斯
1931年,通過了商學士考試並獲得歐奈斯特·卡塞爾爵士旅行獎學金。依靠該獎學金,他在美國度過了1931—1932學年,那時他正在研究美國工業的結構。 [1] 
1932年,獲倫敦大學商業學士。 [7] 
1932—1934年,任丹迪經濟和商業學校助理講師。 [7] 
1934—1935年,在利物浦大學作為助理講師任教。 [1] 
1935年以後,在倫敦經濟學院教書。在倫敦經濟學院,他被指定講授公用事業經濟學,為此他開始對英國公用事業作了一系列歷史研究。 [1] 
1938—1946年,任倫敦經濟學院講師。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他進政府做統計工作,先後在森林委員會、中央統計局、戰時內閣辦公室等部門任職。 [7] 
1940年,進入政府做統計工作,先在森林委員會,然後在中央統計局、戰時內閣辦公室工作。 [7]  [5] 
1946年,他回到倫敦經濟學院,負責教授主要經濟學課程—經濟學原理,並且繼續對公用事業特別是郵局和廣播事業的研究。 [7]  [5] 
1947—1951年,任倫敦經濟學院高等講師。 [7] 
1950年,藉助於一筆洛克菲勒研究員經費在美國花費了9個月研究美國廣播業,出版了《美國廣播業:壟斷的研究》。 [1] 
1951年,獲得倫敦大學理學博士學位,同年移居美國。 [7]  [5] 
1958—1964年,任弗吉尼亞大學經濟學教授。 [7] 
1959年,加入弗吉尼亞大學經濟學系,期間他對聯邦通信委員會作了研究。
1964年以後,加入美國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和另一位法律經濟學家、芝加哥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亞倫·戴雷科特共同擔任《法律經濟學期刊》的主編;他長期在芝加哥大學研究任教,成為芝加哥大學經濟學派重要人物之一。 [1]  [8] 
1964—1970年,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經濟學教授。 [7] 
1964—1982年,任《法律與經濟學》雜誌主編。 [7] 
1971—1981年,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慕瑟經濟學教授。
1978年,當選為美國方理研究院研究員。 [7] 
1982—2013年,從芝加哥大學退休後,仍擔任該校的慕瑟經濟學榮譽教授及法學與經濟學高級研究員。 [7] 
2013年9月2日,在美國去世。 [7]  [5] 

羅納德·哈里·科斯學術理論

羅納德·哈里·科斯交易成本

羅納德·哈里·科斯的核心思想是通過突破傳統零交易成本理論的侷限,引導經濟學研究交易成本的世界,發現交易成本世界中生產的制度結構對經濟運行的重要性。羅納德·哈里·科斯乃至整個新制度經濟學的基石就是交易成本概念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
1931年,形成論文《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的主要論點,該篇論文直到1937年才在《經濟學季刊》第4期上發表,當時並沒有立即產生多大的反響。後來,當經濟學家們越來越多地轉向分析家庭和其他非利潤、非市場組織的經濟學時,終於開始意識到“交易成本”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
羅納德·哈里·科斯認為,傳統的微觀經濟理論是不完全的,因為它只包括了生產和運輸成本,而忽略了為交易而搜尋、談判、簽約、履約的成本。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羅納德·哈里·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並用它解釋企業存在的原因。所謂交易成本,即“利用價格機制的費用”或“利用市場的交換手段進行交易的費用”,包括提供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的費用、訂立和執行合同的費用等,交易成本佔用了很大份額的經濟資源。
羅納德·哈里·科斯認為,當市場交易成本高於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時,企業便產生了,企業的存在正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即用費用較低的企業內部交易代替費用較高的市場交易;當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等於企業內部管理協調的邊際成本時,就是企業規模擴張的界限。 [6] 

羅納德·哈里·科斯科斯定理

1958年,羅納德·哈里·科斯在斯坦福大學行為科學高級研究中心用了將近一年的時間來調查研究美國的聯邦通訊委員會。1958年末,寫成《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該文在《法律與經濟學》雜誌刊出後,即引發了不少爭論。芝加哥大學的一些堅持庇古古典觀點的經濟學家認為該文的部分論點是錯誤的,需要修正補充,羅納德·哈里·科斯卻不同意。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爭議,促使羅納德·哈里·科斯去芝加哥為自己的觀點辯護,成為經濟學歷史上最有傳奇性的辯論之一。辯論的直接結果是出版了《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在《社會成本問題》中,羅納德·哈里·科斯將交易成本的概念與法律制度這一最為廣泛的社會制度的選擇相聯繫,分析了法律規則對資源配置的影響。羅納德·哈里·科斯發現,一旦假定交易成本為零,而且對產權界定是清晰的,那麼法律規範並不影響合約行為的結果,即最優化結果保持不變。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無論產權歸誰,都可以通過市場自由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喬治·斯蒂格勒將羅納德·哈里·科斯的這一思想概括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並命名為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對初始的權利配置、交易成本、交換過程和資源配置效率,四者內在聯繫進行的一種分析。從被新古典經濟學家忽視的約束因素角度,解釋了經濟效率或帕累托最優狀態,同時抨擊了福利經濟學。對經濟學家們普遍迴避的整個觀察範圍提出了可行的解釋。 [6] 

羅納德·哈里·科斯法與經濟學

羅納德·哈里·科斯 羅納德·哈里·科斯
羅納德·哈里·科斯是第一位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經濟學家兼法學家。1960年,《社會成本問題》的發表標誌着現代法與經濟學的誕生。
在《社會成本問題》之後,法律與經濟學事實上已經逐漸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運用經濟學分析法律,即法律的經濟學分析,強調經濟分析對於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另一部分則是羅納德·哈里·科斯一直所堅持的新制度經濟學中有關法律對經濟系統運行影響的研究,着重於制度的重要性。羅納德·哈里·科斯認為,隨着時間的推移,這兩個部分將會彼此分離,逐漸地變成不同專業領域。
羅納德·哈里·科斯獲得的是諾貝爾經濟學獎,但他的影響似乎更多的是在法學領域中而不是經濟學中。據《社會科學引證索引》記載,在1976年至1990年間對羅納德·哈里·科斯整個著述引用數最多的是在法學雜誌,而不是在經濟學雜誌中。
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羅納德·哈里·科斯將交易成本的概念與法律制度這一最為廣泛的社會制度的選擇相聯繫,分析了法律規則對資源配置的影響。由於個人所具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則所決定的,法院實際上做的是有關經濟問題的判決,法律規則對經濟體系的運作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並決定各種資源如何配置有效。科斯定理的引申解釋就是:不同的法律框架對交易成本的大小影響不同,從而有不同的資源配置效果。因此,法律制度的選擇與設計同樣要考慮其經濟的總效果。這些思想融入法律問題研究中,為經濟分析法學奠定了基礎。從這個層面上講,科斯定理奠定了經濟分析法學的研究基礎。 [6] 
在法學界,羅納德·哈里·科斯的思想啓發了理查德·波斯納、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等一大批法學家使用經濟學方法分析法律,從而創立了影響巨大的經濟分析法學。 [6] 

羅納德·哈里·科斯新制度經濟學

新制度經濟學,正如羅納德·哈里·科斯所説,就是用主流經濟學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經濟學。1937年,《企業的性質》論文的發表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產生的標誌。在一大批新制度經濟學家的推動下,新制度經濟的內涵不斷被挖掘,其理論體系也逐漸成熟,並悄然引發了一場新制度經濟學革命。這場革命既不是對新古典經濟學的自然延伸,也不是對老制度經濟學的簡單發展,而是根本改變了經濟學的某些前提,革新了舊的推論方法,考慮了過去不予考慮的因素,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雖然它從某種程度上似乎還是新古典意義的,但已經不是新古典理論發展過程中漸變意義上的遞進,而是已經具有經濟學的革命意義。
首先,羅納德·哈里·科斯修正了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羅納德·哈里·科斯在《企業的性質》的開篇第一段就闡明經濟理論賴以成立的前提性假設,不但應當是“易於處理”的,而且必須是真實的。羅納德·哈里·科斯認為:真實世界中,信息不僅是不完全的,而且是不對稱的。人類行為也遠比完全理性的“經濟人”複雜。羅納德·哈里·科斯主張經濟學應該研究人在現實生活中的本來面目。
其次,羅納德·哈里·科斯豐富了傳統經濟學的研究核心。羅納德·哈里·科斯理論的一個重要邏輯是,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一種制度安排與另一種制度安排的資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這個邏輯藴含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觀念:制度結構以及制度變遷是影響經濟效率以及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羅納德·哈里·科斯認為,經濟問題的核心應該是對制度的研究。
第三,羅納德·哈里·科斯形成了交易成本範式。在羅納德·哈里·科斯之前,經濟學家還沒能開發出一套理論工具去分析制度的職能和運行。羅納德·哈里·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使制度納入經濟學分析成為可能。羅納德·哈里·科斯的整個理論體系是建立在交易成本分析範式的基礎之上的。在他的企業理論中,他通過交易成本分析證明企業和市場不過是經濟組織的兩種相互替代的手段。把交易成本納入到經濟分析框架中的同時,羅納德·哈里·科斯還將其一般化,形成範式,激發人們進一步思考組織和制度問題。在羅納德·哈里·科斯的產權理論和法與經濟學思想中,他進一步通過交易成本分析,説明了法律制度將會對經濟體制的運作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經濟學界,奧利弗·伊頓·威廉森阿門·阿爾奇安哈羅德·德姆塞茨道格拉斯·諾斯、張五常等經濟學家運用和發揮羅納德·哈里·科斯的理論方法,在各自的領域中都有所創建,經過一大批經濟學家的努力,羅納德·哈里·科斯所開創的理論方法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豐富和完整的理論體系並被奧利弗·伊頓·威廉森命名為“新制度經濟學”。因此,羅納德·哈里·科斯被認為是“新制度經濟學的鼻祖”。 [6] 

羅納德·哈里·科斯代表作品

年份
作品名稱
1935年
《Bacon Production and the Pig-Cycle in Great Britain》
1937年
《The Nature of the Firm》(《企業的性質》)
1946年
《The Marginal Cost Controversy》《Monopoly Pricing with Interrelated Costs and Demands》
1950年
《British Broadcasting:A Study in Monopoly》、
《Payola in Radio and Television Broadcasting》(《美國廣播業:壟斷研究》)
1958年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1959年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聯邦通訊委員會》)
1960年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社會成本問題》)
1972年
《Durability and Monopoly》
1974年
《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經濟學中的燈塔問題》)
1988年
《The Firm,the Market,and the Law,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9] 

羅納德·哈里·科斯獲得榮譽

1979年,被授予“美國經濟學會傑出會員”稱號。 [1] 
1991年,瑞典皇家科學院決定將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科斯,因為羅納德·哈里·科斯發現和澄清了交易費用和產權對經濟體制的生產製度結構及其運作的作用和意義。 [10] 

羅納德·哈里·科斯歷史評價

瑞典皇家科學院:通過對微觀經濟理論的擴展,羅納德·哈里·科斯闡述了經濟組織的產生原理,為大家理解經濟運行方式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觀點。他的成就有力地推動了法學、經濟史和組織理論的發展,並且在跨學科研究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1] 
中國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我肯定羅納德·哈里·科斯會名留中國青史的原因,是他對中國衷心的愛和對中國人的真誠關懷。 [12]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前身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經濟學教授、前任院長周其仁:羅納德·哈里·科斯的影響力,尤其是對中國經濟學人的影響力,當比他長壽的生命還遠為長久。 [13] 

羅納德·哈里·科斯社會影響

2013年12月29日,由天則經濟研究所、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浙江大學科斯思想研究中心和華南農業大學經管學院主辦,《學術界》雜誌、《制度經濟學研究》雜誌、FT中文網協辦的“羅納德·科斯思想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國際交流中心舉行。 [14]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