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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鎖定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表現。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中文名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外文名
Crime of 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罪犯客體
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社會主義制度
適用範圍
刑事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條依據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司法解釋

  • 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
第一條 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 
  • 最高法 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十條第二款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3]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他文件

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對於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藉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4]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構成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羣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佈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
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認定

1、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認定煽動的方式,應注意同那些一時不明真相的羣眾輕信、誤傳小道消息或出於善意對某些政府行為或領導人進行批評、發牢騷相區別,不能將後者依犯罪處理。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區別:
(1)行為直接影響的對象或影響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的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
(2)侵害具體對象的行為內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項,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為內容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確定罪名的根據不同。本罪的根據僅在於本條第2款,而後者則包括總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是多樣性的。
(4)處罰的原則也不同。對本罪應嚴格按本罪法定刑處罰,後者則應按總則的規定並結合其教唆行為具體觸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事處罰

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相關説明

1、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面向社會和大眾進行顛覆政府,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宣傳煽動的行為。
2、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故意犯罪。行為人進行煽動的目的,是企圖用造謠蠱惑、誹謗、煽動羣眾的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只要行為人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又實施了宣傳煽動行為,就構成本罪。至於羣眾是否聽信,是否構成了實際後果,屬於犯罪的具體情節,不影響定罪。
4、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