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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章程

鎖定
清華大學校史上自1911年《清華學堂章程》起,相繼有《北京清華學校近章》、《北京清華學校大學部暫行章程》、《清華大學暫行規程》等,至1988年《清華大學管理體制條例》(1999年第二次修訂),先後制定過13份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進入新時期,特別是1998年高教法頒佈後,學校便着眼於新章程建設,在有關專家學者中徵求意見,並發動部分學生草擬了很多份章程文本。2010年,清華大學就組織力量對學校不同時期及國內外高校章程進行了研究,為新的章程建設打下了基礎。2013年12月,清華大學新一輪章程制定工作正式啓動。
清華大學成立有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組、起草組來負責該輪章程的制定工作。2013年12月,章程起草組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章程框架,確定分工起草五個框架性章程文本,在隨後的6個月時間裏,起草組廣泛聽取學校各方代表意見,章程數易其稿,先後形成20多個過程稿。
《清華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4年7月15日在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9月3日由部長簽發《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5號),予以正式核准。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職責和任務、學生和教職工、管理和機構等7章,共計45條。章程全文近6000字。 [1-2] 
中文名
清華大學章程
核准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評議機構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發佈文號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5號
審議通過時間
2014年7月15日
核准時間
2014年9月3日
章程亮點
校長禁入學術委員會等
字    數
約6000字

清華大學章程制定過程

清華大學章程前期準備

2010年,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部署,清華大學組織力量就學校不同時期及國內外高校章程進行了研究,為新的章程建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011年,教育部印發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對高校章程建設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與此同時,清華大學自身發展也已進入新的百年,辦學目標及內部治理更為明晰。
2012年,學校提出深化綜合改革,將探索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作為關鍵。同年,學校第十三次黨代會提出,將世界一流、中國特色、清華風格有機統一到辦學實踐中,並強調要落實到制度中去。

清華大學章程集中突破

2013年12月17日,清華大學章程建設啓動會在工字廳召開。從歷史傳承到現實需求,校黨委書記陳旭闡明瞭新形勢下學校章程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大家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做好這項工作。會上討論了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了工作時間表和“路線圖”。為加強統籌協調,學校成立了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黨委書記陳旭和校長陳吉寧擔任,成員包括相關專家及代表、相關部門負責人等。同時成立研究組,主要由法律、管理、教育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從專業角度對章程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把關;成立起草組,由政策研究室牽頭、吸收有關幹部和學者參加,負責章程的具體起草工作。
2013年12月27日,章程起草組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章程框架,確定分工起草五個框架性章程文本。
2014年1月10日,起草組就不同方案框架和內容進行討論修改。1月16日,起草組邀請法學院3位專家教授對修改後的各方案框架再次討論。接下來,起草組堅持每週1次工作例會,每次皆由陳旭召集並主持,並不定期邀請有關專家一起專題研討。
2014年1月19日,起草組到教育部法制辦就章程制定進行專題交流。像這樣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的彙報與溝通,先後共有7次。
2014年1月23日,校領導班子寒假務虛會專門聽取了章程建設工作彙報,並結合謀劃學校綜合改革就章程涉及關鍵問題進行了研究。此後,自4月初開始,學校領導班子在不到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又先後三次分別從框架、內容、文字表述等方面就章程草案進行了專題討論。
2014年3月24日,章程建設領導小組進一步佈置起草工作,確定各方案文本合併為一個綜合版本,並要求融入學校綜合改革相關精神。
2014年3月31日,起草組邀請法學專家參與討論合一後的綜合版本。之後又先後召開3次研究組會議,各領域專家就相關問題反覆論證,從專業角度進行把關和指導。多位專家還在繁忙的教學科研工作中,親自動手對章程文本進行反覆推敲、詳細修改。
2014年5月12日~16日,學校先後在不同範圍召開9場章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由學校領導分別主持,廣泛徵求師生員工意見。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教代會代表、院系黨政負責人、機關後勤負責人以及老領導老教師、民主黨派基層組織、骨幹教師、學生和職工代表分別參加座談,就章程草案共提出200餘條意見和建議。

清華大學章程最終完成

2014年5月22日,經進一步修改的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教職工第七屆代表大會第十次會議討論。校黨委書記、章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陳旭就章程建設情況及主要問題向大會作出説明。會後共收集到85條意見和建議,起草組及時據此對章程草案再次進行了22處修改。
2014年6月5日,學校2013~2014學年度第2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的章程草案。同日,學校第十三屆黨委第七次全委會討論審定了章程草案,形成核準稿。隨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陳吉寧簽發了章程核准稿,上報教育部申請核准。
2014年7月15日,《清華大學章程》經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示。
2014年9月3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第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清華大學章程》。 [1] 

清華大學章程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5號
清華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黨委會第7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清華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3] 

清華大學章程章程全文

序 言
清華大學的前身清華學堂始建於1911年。1912年更名為清華學校。1928年更名為國立清華大學。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南遷長沙,與北京大學南開大學組建國立長沙臨時大學,1938年遷至昆明改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1946年遷回清華園。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清華大學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1952年全國高等學校院系調整後成為多科性工業大學。1978年以來逐步恢復和發展為綜合性的研究型大學
建校以來,本校始終與國家民族共命運,走在社會進步前列,全力培植人才、發展學術、服務社會,形成了優秀文化傳統和光榮革命傳統,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鬥史冊上寫下了雋永篇章。
本校秉持“自強不息、厚德載物”校訓、“行勝於言”校風、“嚴謹、勤奮、求實、創新”學風,弘揚“愛國奉獻、追求卓越”傳統和“人文日新”精神,學術上倡導“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清華大學,系由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機構和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法定住所地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責,服務國家和人民,推動人類文明進步。
第四條 學校堅持世界一流、中國特色、清華風格的發展道路,以學生為本、學者為先、學術為基、學風為要,致力於成為全球卓越的高等教育和學術研究機構。
第五條 學校堅持高素質、高層次、多樣化、創造性的人才培養目標,以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為主,實行價值塑造、能力培養、知識傳授“三位一體”的培養模式,致力於培養學生具備健全人格、寬厚基礎、創新思維、全球視野和社會責任感,實現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相結合。
第六條 學校舉辦者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本校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清華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規律和社會發展需要,自主調整辦學行為,創新教育思想、理論和實踐,以實現發展目標。
學校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和機制,對自主辦學行為實施監督。有關事項按規定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和學校發展需要,自主設置、調整學科和專業,建立學科自我發展、動態調整、交叉融合機制,保持合理的學科結構、專業規模和學科發展的前瞻性、戰略性。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確定招生的層次、結構、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招收素質全面、品學兼優、特質突出的優秀學生。
學校設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監督和協調機制,維護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實施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培養環節,依法自主調整學生的具體修業年限,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
學校自主決定授予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及名稱,制定學位授予標準,依法授予學位,自主確定學位證書印製規格等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需要和世界學術前沿,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發揮文化育人作用,為人類文明貢獻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業、政府等機構和組織的交流合作,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培養高水平境外學生,提升辦學質量和國際聲譽。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科學、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內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堅持人才強校戰略,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決定收入分配。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學校統籌、集約高效的資源配置模式,根據社會承受力和辦學成本合理確定學費等收取標準、方式及用途,自主處置學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無形資產。
學校建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與資產監管體系。
第三章 學生和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本校各項規章規定的權利以及與本校以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
學校的師生員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本校聲譽和利益。未經學校批准,教職工不得在校外兼職;任何人不得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師生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合同(協議)。
學校建立師生員工權益的保障機制、申訴機構及程序。
第十七條 學生係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有權依照培養方案接受教育,依規依約申請獲得發展機會、資助、獎勵和榮譽,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學生應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和協議約定,尊敬師長,和睦同學,進德修學,自強不息,努力成為社會的棟樑。
第十八條 教師係指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教學和研究、擔任相應職務的教育工作者。
教師依法享有學術自由,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發展機會、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意見和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教師應模範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和合同(協議)相關約定,完成教學等本職崗位任務,關心指導學生,立德樹人,為人師表,崇德尚業,追求卓越,努力成為社會的表率。
第十九條 學校面向國內外選聘具有較高學術造詣或學術潛力的教師。
學校設置教育教學和學術研究並重的教研崗位,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個崗位等級,實行準聘和長聘兩種聘任方式。學校充分發揮教研崗位教師等骨幹教師在教育教學、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學術活動、學術評議等工作中的作用。
學校根據教學、研究工作需要,設置教學崗位和研究崗位。教學崗位以教學工作為主,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個崗位等級。研究崗位以學術研究工作為主,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三個崗位等級。
第二十條 職工系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管理、教學研究輔助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服務等事務的工作人員。
職工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本校公共資源,獲得發展機會、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意見和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職工應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和合同(協議)相關約定,履行崗位職責,投身全員育人,愛崗敬業,服務師生,團結協作,務實進取,努力成為業務專家和崗位能手。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雙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管理和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會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務工作。
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並設教務長、秘書長、總務長等崗位,協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學校的辦學指導方針,制定和修訂章程等基本規章制度,制定發展戰略和重大改革發展舉措,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和重要幹部任免,審批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預算外大額資金使用,負責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黨委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按屆排次召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定期召開校務會議,研究決定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具體規章制度,教育教學、學術研究的計劃和安排,副校長推薦人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機構負責人任免,教職工的聘任和解聘,學生的學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師生員工的獎勵和處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擬訂和執行,校產保護和管理,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務。
校務會議由校長主持,校黨委負責人和副校長、教務長、秘書長、總務長等參加,按學年排次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有關院系、部門負責人和師生員工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校務委員會作為諮詢審議機構,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通過民主協商,定期討論關係本校全局的決策並提供諮詢意見。
校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部分學校負責人和院系負責人、校工會主席、教授專家及其他方面代表。
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擔任。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代表學校參加校內外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作為最高學術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行使職權,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致力於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追求學術理想,堅持學術自由,發揚學術民主,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教授代表組成,成員包括各院系等教學研究機構按教授比例推薦選舉的委員、校長直接聘任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和職務委員(兩名)。校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務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教學委員會,負責審議本校教學計劃方案,評定教學成果、教學質量,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教學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經校務會議確定後,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和行使職權,決定本校學位和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設置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分委員會主席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經校務會議確定後,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學校設學院、學系和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等教學研究機構,負責具體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和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有關事務。
學院、學系由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術發展需要設置,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後,由校務會議和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研究決定。
院系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研究、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支撐機構和服務機構,在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依照學校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羣眾組織。各羣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學校和社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依法實行信息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戰略發展委員會作為戰略決策的諮詢機構和社會參與本校事務的主要途徑,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開展活動,定期就學校發展戰略和重大決策提出諮詢建議。
戰略發展委員會的成員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代表,學校校長、黨委書記、校友代表,關心和支持本校發展的海內外知名人士及有關方面代表。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清華校友總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系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和獲得過學校名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士。校友應遵守清華校友總會有關規章,關心支持本校的建設發展,維護本校聲譽和利益。
第三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自主接受機構、組織及個人自願無償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事宜由本校及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有關規章規定。
學校可聘請大力捐資助學、對本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職銜。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附屬中學、附屬小學和附屬醫院等附屬機構,面向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運行。
第四十條 學校願同合法機構及守法人士開展互利合作,可視需要同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聯合設立雙邊或多邊的合作機構,並可視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聯盟和組織。
第六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校徽為三個同心圓構成的圓面,外環為中文校名(繁體)、英文校名(TSINGHUAUNIVERSITY)和建校時間,中環為校訓字樣,中心為五角星。
章程附件
章程附件(4張)
徽章為題有學校橫式中文標準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校旗為學校標準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校標誌與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左右標準組合。
校歌為《清華學校校歌》。
校色為紫、白兩色。
校花為紫荊花(Cercischinensis)及丁香花(紫丁香Syringaoblata、白丁香SyringaoblataVar.alba)。
第四十二條 校慶日暨校友返校日為每年4月最後一個星期日。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黨委會全體會議討論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清華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發佈之日起生效。

清華大學章程章程特色

(一)學校可自主處理無形資產
清華大學的章程着重規範和明確了辦學治校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事項。將校務委員會、發展戰略委員會制度,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制度,學術委員會制度等,在學校辦學歷史中形成並取得成功經驗的制度在章程中予以了明確,形成了較為鮮明的特色。
針對大學資產,清華大學章程中提到,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學校統籌、集約高效的資源配置模式,根據社會承受力和辦學成本合理確定學費等收取標準、方式及用途,自主處置學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無形資產。
(二)校長不任學術委員會委員
清華大學要求,未經學校批准,教職工不得在校外兼職;任何人不得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師生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合同。清華大學的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教授代表組成,成員包括各院系等教學研究機構按教授比例推薦選舉的委員、校長直接聘任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0%)和職務委員(兩名)。
校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此外,清華大學還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本校學位和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設置分委員會。
(三)捐資助學者可獲榮譽職銜
學校依法設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自主接受機構、組織及個人自願無償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事宜由本校及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有關規章規定。
學校可聘請大力捐資助學、對本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職銜。章程還規定了學校的徽章和校色。校色為紫、白兩色。校花為紫荊花及丁香花。校慶日暨校友返校日為每年4月最後一個星期日。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