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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鎖定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縮寫:TUEF)成立於1994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 [1] 
2008年3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評為“4A 級社會組織”。2013年、2019年連續兩次被民政部評為“5A級社會組織”,2021年榮獲“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2] 
在清華大學黨委的領導下,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積極籌措社會資源,助力清華大學向世界一流大學前列的目標邁進 [2] 
中文名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
外文名
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別    名
TUEF
成立時間
1994年
登記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
邱勇 [4]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基本情況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縮寫:TUEF)成立於1994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的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所在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3號樓12層1201。 [3]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主管單位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5]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建設宗旨

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弘揚清華大學的文化和理念,爭取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 [5]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著作出版;
(三)邀請或者聘任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四)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五)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六)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七)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八)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就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九)促進科學、文化、體育、環保事業的發展;
(十)以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開展保值增值投資活動,投資取得的收益將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十一)作為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在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前提下,開展慈善信託業務。 [5]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項目管理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管理原則

1. 推動內地教育教學質量和學術研究水平的提高。
2. 整合學校智力資源,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3. 支持清華大學的建設,為清華大學新百年的發展貢獻力量。 [10]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項目設立

根據基金會的資助特點,項目設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及專著出版;
3.吸引海內外知名學者來校講學及任教;
4.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勵學金)及獎教金;
6.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關注和支持社會弱勢羣體的相關公益項目;
8.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10]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管理職責

1. 根據學校和基金會的發展規劃,進行捐贈協議審核與立項管理。
2. 進行部門和項目的管理制度建設,負責擬訂並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3. 對項目執行過程進行管理,完成項目計劃,實現項目目標。
4. 定期向捐贈人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使用效果和社會評價。
5. 通過規範管理,確保項目質量,塑造和提升基金會的公益形象。 [11]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建設項目

興華基金
萬科公共衞生與健康學科發展專項基金
鵬瑞啓航清華基金
北京小米公益基金會系列捐贈項目
寶豐碳中和講席教授基金
蘇世民學者項目
強基書院獎學金系列
求真書院相關項目
小額線上捐贈
全球氣候變化與綠色發展基金
兆易創新基礎學科建設基金
清華大學文科綜合樓
清華大學綜合實驗樓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新樓
清華大學校史館改造項目
校醫院計算機斷層掃描設備項目
鄉村振興工作站
鄉村振興人才培訓項目
領頭雁計劃
“好讀書”獎學金
甘肅青少年助學項目
藝術博物館發展基金
龍湖基金
化工系陳智勝發展項目
九坤人才支持項目
物理系金鍀人才發展項目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項目 [12]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縮寫:T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弘揚清華大學的文化和理念,爭取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強化黨組織的政治功能,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社會的無償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14]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二)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著作出版;
(三)邀請或者聘任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四)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五)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六)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七)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八)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就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九)促進科學、文化、體育、環保事業的發展;
(十)以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開展保值增值投資活動,投資取得的收益將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十一)作為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在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前提下,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14]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對本會有重大貢獻或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 1/3。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對任職期間知悉的基金會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 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9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 3 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14]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二)政府資助或撥款;(三)投資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公益項目;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資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一)年度投資計劃;(二)單筆投資超過基金會上年末淨資產 10%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資助本基金會實施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14]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20 年 12 月 29 日第五屆第十五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4]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公益文化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同道者説

為匯聚社會資源,弘揚公益文化,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特別策劃並推出了“同道者説”捐贈人系列訪談,邀請在清華髮展歷程中做出卓越貢獻的捐贈人、校友和校內師生、關心和支持清華髮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講述他們的捐贈理念,記錄他們的公益善舉,共創兼具公益性和開放性的高校公益展示和交流平台。“同道而行,功存教育”,歡迎和期待各方積極參與,攜手推動中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進步。 [6]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公益講堂

為了服務國家重點發展戰略,以知識和智慧回饋各界支持,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協調和匯聚清華相關資源舉辦“公益講堂”,邀請各院系的學科帶頭人和頂尖專家學者,就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議題和焦點問題,闡述其研究成果和觀點,並製作系列精品視頻,以公益性的方式面向社會進行開放播出,受到各界關注並引發公眾熱議,已逐漸成為清華大學在高校公益領域的一張特色名片 [7]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師説新語

“德高為師,身正為範”,為了展示清華優秀教師的學者氣度和人格魅力,感謝捐贈方和社會各界對清華教師隊伍建設的關心和支持,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自2019年起特別策劃,每年在教師節之際推出“師説新語”視頻欄目,採訪獲得教師類獎項和榮譽的優秀教師代表,邀請他們講述其教學生涯的心得感受,與學生相處的點滴趣事,對精品課程的錘鍊打磨,進而薪火相傳,賡續奮進,傳承清華教師羣體立德樹人的精神使命 [8]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香遠益清

“泰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清華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人士的無私幫助和悉心關懷。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眾多捐贈者中,既有知名校友、企業家、慈善家,也有默默無聞的普通公眾。蹚過歲月的河流,攝取美麗的浪花;仰望無垠的星空,採擷閃亮的星星。荷塘善事,香遠益清,特此選取和呈現捐贈人、受益人及相關人士的典型代表和動人故事,以弘揚和傳承捐贈人慷慨仁厚、樂善好施的精神品質。 [9]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理論創新

近年來,高等教育重大籌款和戰略捐贈項目在高校“雙一流”建設、科研創新、人才培養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隨着公益慈善事業被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並將在“第三次分配”中發揮重要作用,加強對中國特色高等教育公益慈善前沿理念和理論的探索和對國內外高教公益慈善行業發展趨勢的考察,將對中國高校基金會在新時期的創新發展提供十分有益的指引。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在2018年策劃發起中國高校首個籌款運動——“更好的清華”的同時,與重大籌款項目策劃聯動開啓了系統化的行業研究工作,並設立了“戰略研究部”。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將不斷與同行、專家以及支持關注高教公益慈善事業的朋友們分享一些觀察探索成果,共同探討和推動中國高等教育公益慈善的實踐和理論,並期待得到大家的指導指正 [13]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獲得榮譽

2013年、2019年連續兩次被民政部評為“5A級社會組織”。
2021年榮獲“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2]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