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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參與
鎖定
社會參與是關於受眾權利的一種理論,又稱參與權,指受傳者有權參與大眾傳播活動,即他們不僅有權從大眾傳播媒介上獲得有關信息,而且有權作為傳播者而使用大眾傳播媒介。最早提出這一理論的是美國學者巴倫(J·Barron)。他在1967年發表的《對報紙的參與權》一文中指出,為了維護受傳者的表達自由,保障他們參與和使用傳播媒介的權利,憲法必須承認公民使用大眾傳播媒介的參與權。70年代,日本對這一理論進行了廣泛的探討,並在實踐中加以貫徹。日本的傳播學者認為,社會參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大眾傳播機構有權在政府保證下接觸各種新聞來源;二是指受傳者個人有權直接參與大眾傳播活動,可以通過傳播媒介自由發表意見,而大眾傳播媒介應該成為受傳者發表意見的社會講壇。對於政府來説,它應該保證公民這一權利的實現。這一理論已引起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80年發表的由國際交流問題研究委員會提交的總報告指出:不要把受眾當作信息的被動接受者,要鼓勵他們在報紙上、廣播中更多地發表意見和看法,創造機會和條件讓他們參與傳播媒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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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社會參與
- 外文名
- social invovlement in
- 參與權
- 關於受眾權利的一種理論
- 簡 介
- 指受傳者有權參與大眾傳播活動
術語簡介
一、"社會參與" 英文對照:social invovlement in;social participation;social involvement;society participation
二、"社會參與" 在工具書中的解釋:關於受眾權利的一種理論,又稱參與權,指受傳者有權參與大眾傳播活動,即他們不僅有權從大眾傳播媒介上獲得有關信息,而且有權作為傳播者而使用大眾傳播媒介。最早提出這一理論的是美國學者巴倫(J·Barron)。他在1967年發表的《對報紙的參與權》一文中指出,為了維護受傳者的表達自由,保障他們參與和使用傳播媒介的權利,憲法必須......
三、"社會參與" 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1、社會參與原則釋義所謂社會參與,是指由國家司法權以外的社會力量介入訴訟,使司法活動能夠體現社會關於秩序、自由、公正等的價值標準,避免國家司法權專斷.社會參與原則是對刑事訴訟立法與司法中一系列現象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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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參與是指對社會各個方面,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工作等活動的意識參與和行為參與.行為是一種參與,意識也是一種參與,從某種意義而言,意識參與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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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會參與是指職工能夠積極參與對他們日常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其個人和社會事務有重要影響的各種事項如職工有權聽取公司對其僱傭有關的各種事項有權建議改善其工作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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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謂社會參與,是指廣泛利用各種途徑讓社會及企業參與職教與成校的管理,把這兩類學校辦成“沒有圍牆的學校”,促進向多樣化、職業性方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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