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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管理體制條例

鎖定
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與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中文名
清華大學管理體制條例
外文名
Regulations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singhua University
制定時間
1997年2月19日
制    定
管理體制
性    質
條例

清華大學管理體制條例發佈信息

- 經中共清華大學第十屆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 -
(1997年2月19日)
- 經1999年5月5日校黨委常委擴大會修改 -

清華大學管理體制條例條例內容

清華大學管理體制條例(試行)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結合清華大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清華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
第三條: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校黨委要認真履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第五條: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黨委常委(擴大)會議作為學校的決策機構,討論決定學校改革和發展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系處級中層行政幹部,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考察,徵詢有關負責同志意見,經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提交校務會議決定後,由校長任命。
第七條: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校長
第八條:校長是政府任命的學校領導人,是學校法人代表,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後勤保障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完成學校主管上級機關下達的任務和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黨委常委會的決議。
──主持制定並組織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統籌並推動教職工“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工作,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職工隊伍的全面素質;聘任與解聘各類專兼職工作人員。
──推動學校與國內外有關單位學術交流與合作。
──擬定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統一籌劃資金,提高辦學效益。
──加強學校物質建設,改善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九條:設副校長四至六人,在校長領導下工作,接受校長委託,協助校長管理有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生產開發、對外交流合作、隊伍建設、後勤保障、安全保衞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條:設總會計師,在校長領導下,全面掌管學校財經工作。
第十一條:建立由校長主持的,學校黨委主要負責人、副校長及有關方面負責人蔘加的校務會議,就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助校長進行決策。在校務會議上,校長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根據會議討論內容,可邀請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學生會主席、研究生會主席等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建立由校長主持,各系主任參加的系主任會議,佈置和討論學校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協助校長決策和負責某方面工作。
第十四條:校長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擬定學校職能機構的設置方案,並制定學校各項具體規章制度。
校務委員會
第十五條: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審議機構。校務委員會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本着民主協商的精神審議校長提出的關係學校全局的決策,如辦學方針、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與決算報告、重大改革方案等。
校務委員會的多數成員與校長的意見不一致時,除緊急情況外,校長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或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第十六條:校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部分校、系負責人,工會主席,一定數量有辦學經驗或有較高學術造詣的教授、專家以及其他方面代表。還可特聘校外有關人士參加,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
校務委員會一般由學校黨委書記任主任,設副主任若干人。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可受校長委託代表學校參加校內外活動。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十八條:教代會的職責主要是: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提交校長決定;討論決定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第十九條:教代會要接受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支持校長的工作,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羣策羣力辦好學校。六、系(所)主任(所長)與系黨委(總支)以及學院院長、研究院院長 第二十條:系主任在校長領導下負責本系的教學、科研、學生思想教育等全面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一般設副系主任二至四人,協助系主任工作。
系黨委(或直屬黨總支)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系黨委會同系主任,做好本單位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監督工作,以及學生政治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參加討論決定本單位師生員工在出國、晉升、就業等方面的工作,並負責政治審查。
對系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和領導幹部的選拔,系黨委可以向校黨委提出建議,並協助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按有關程序任命。
第二十二條:系主任主持由系主任、系黨委書記和副系主任、副書記等組成的系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本系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系主任每學期至少向全系教職工報告一次工作,定期聽取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學校設立若干學院、研究院,並相應確定它們的任務和權限。
學院設行政機構的,其所屬的系不再設辦事機構。院長職責同上述系主任職責。
學院不設行政機構的,其所屬系仍設辦事機構。學院負責管理按學科大類的教學工作、學科建設、跨系的重大科研任務以及跨系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並對學校投入的經費進行統一安排。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試行,原《清華大學管理體制條例》同時失效。
説明:
* 2001年4月經教育部批准撤消“總會計師”職務,改為任命副校長。
** 2000年12月經校務會討論通過每年教代會上學校作一次“校務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