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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財政收入

鎖定
所謂“標準財政收入”是指在全國平均收入努力程度下,按照各項地方税收所對應的經濟税基估算出的收入能力,它反映的是各地方政府應有而非實有的收入規模。
中文名
標準財政收入
計算公式
標準財政收入=地方税基×標準税率
意    義
政府應有而非實有的收入規模
應用領域
經濟

標準財政收入概念

通用計算公式為:
標準財政收入=地方税基×標準税率
具體來説,對標準化收入的測算一般是分税種來進行的。我國標準化收入的測算範圍一般包括增值税、營業税、資源税、個人所得税企業所得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農業税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税等。某税種標準收入的測算公式為:
税種某省區的標準化收入=省人均税基×全國平均税率=省人均税基×(全國人均該税種收入/全國人均税基)=全國人均該税種收入×(省人均税基/全國人均税基)
對於不同的税種,基本税基的確定也不相同,如增值税的基本税基為GDP,營業税的基本税基為第三產業的GDP,個人所得税的基本税基為城鄉總收入等。基本税基只是反映了全國的基本情況,具體到各地方情況差異比較大,所以在具體計算各税種的標準化收入時,還要對基本税基進行調整。

標準財政收入財政收入確定

根據我國財政部關於印發《2008年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各地區的標準財政收入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計算。各省的標準財政收入由地方本級標準財政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扣除地方上解)、計劃單列市上解收入等構成。
(一)地方本級標準財政收入
地方本級標準財政收入主要根據相關税種的税基和税率計算,並適當考慮實際收入情況確定。
1、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製造業、採掘業、電力燃氣水資源供應業和批發零售貿易業的增加值,税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税率計算確定。
2、營業税
按照税目分別計算。其中,建築業、餐飲業、銷售不動產和公路運輸等應税品目的税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營業收入、銷售額等,税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税率計算確定;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公路運輸)和轉讓無形資產等應税品目的營業税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税基採用消費税實際收入、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標準財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實際有效税率計算確定。其中,各地實際有效税率根據各地區城市維護建設税實際收入與增值税、消費税和營業税實際收入之和的比例確定。
4、企業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採用國家統計局提供的企業利潤,税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税率計算確定。
5、個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別計算。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税按照各地人均應税工資、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計算;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税基按照個體工商業户營業收入,税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税率分類計算確定;其他個人所得税及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實際數計算。
6、資源税
按照税目分別計算。其中,原煤、原油、原鹽、天然氣和鐵礦石等應税品目的資源税税基採用實際產量,單位税額分別按照各地區單位税額計算確定;其他非金屬原礦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税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7、契税
税基採用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提供的商品房銷售額和土地出讓利潤,税率按照全國平均有效税率計算確定。
8、據實計算收入
印花税、煙葉税、房產税耕地佔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罰沒收入、教育費附加專項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二)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收入
(扣除地方上解) 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收入按照決算數確定。主要項目包括:“兩税”返還、所得税基數返還、原體制補助、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農村税費改革轉移支付(不含民兵訓練費轉移支付)、降低農業税税率和取消農業特產税減收轉移支付、緩解縣鄉財政困難轉移支付、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結算補助、其他補助等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中的分部門事業費補助和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各地區對中央的體制上解、專項上解等。
(三)計劃單列市上解收入
按照計劃單列市上解省級收入決算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