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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

(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黨組成員)

鎖定
李偉,男,漢族,1963年5月生,北京人,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專畢業(中央民族學院中文專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1] 
2022年3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偉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李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1] 
中文名
李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北京
出生日期
1963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央民族學院

李偉人物履歷

歷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副處級調研員,北京市人民政府寬溝招待所副所長、所長,北京市人民政府駐海南省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副局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正局級),北京市委副秘書長、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2013年02月,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 [3] 
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4] 
第十二屆北京市委委員(2020年11月辭去) [5-6] 

李偉人物事件

李偉接受調查

2020年8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北京市政協副主席李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李偉撤銷資格

2020年10月15日上午,北京市政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免去李偉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的決定》。《決定》指出,鑑於李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免去李偉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7] 

李偉免去委員

2020年11月28日至29日,中共北京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召開。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關於同意免去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偉北京市委委員職務的決定》。 [5] 

李偉依法雙開

2021年1月1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北京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建設、消防工程審核驗收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李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 

李偉依法逮捕

2021年1月26日,北京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 

李偉提起公訴

2021年3月12日,據高檢網消息:北京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偉利用擔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李偉一審開庭

李偉受賄案一審開庭
李偉受賄案一審開庭(3張)
2021年9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副主席李偉受賄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偉利用擔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煤炭購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96.348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李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李偉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10] 

李偉一審宣判

2022年3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副主席李偉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李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偉先後利用擔任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常務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員會常務副書記,北京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主任,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煤炭購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296萬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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