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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
鎖定
- 中文名
- 新聞法
- 地 區
- 英國
- 理 念
- 出版自由
- 實行時間
- 1529年
新聞法行為準則
在歷史上,新聞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聯繫在一起。英國於1529年起實行印刷出版特許制,出版業非經國王許可,不得開業。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封建特許制瓦解,又通過向報業徵印花税及制定津貼制度、煽動誹謗罪、國會禁令等控制報業。
英國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從法律上規定報道國會消息及批評國會不屬誹謗罪。1789年,法國在《人權宣言》中也規定,“每個公民享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內,應對濫用自由負擔責任”。
新聞法形式
世界各國實行新聞法治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制定專門的新聞法或新聞出版法,或者除新聞法外,還制定有廣播法、電視法、大眾傳播法等。法國、意大利、聯邦德國、瑞典、芬蘭、澳大利亞、埃及、印度、泰國、馬來西亞、坦桑尼亞、塞內加爾、哥倫比亞、委內瑞拉等國,都有專門的新聞法。另一種是沒有專門的新聞法,而是在憲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設有適用於新聞、出版的法律條款,如刑法中的誹謗罪條款等。美、英、日等國家均屬於這種情況。美國憲法第1號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沒有制定專門的新聞出版法,而引用其他法律和各種案例來管束新聞出版事業。我國沒有制定專門的新聞法。
新聞法兩種趨勢
各國新聞立法表現出兩種趨勢:①緩和趨勢,把事前檢查制、批准制、保證金制改為實行追懲制(見新聞檢查);②新聞約束倫理化,逐漸重視新聞界本身的道德自律的作用。
無產階級堅持自由和法治的統一,也主張新聞立法。馬克思充分估價出版立法的意義,認為沒有關於出版的立法就是從法律領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認可。俄國十月革命勝利以後,由列寧簽署的出版法令指出:“在新的秩序確立之後,政府對報刊的各種干預將被取消。到那時,報刊將按照這方面所規定的最廣泛、最進步的法律,在對法院負責的範圍內享有充分自由。”進入20世紀60年代以來,南斯拉夫、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等國陸續制定了新聞法,對新聞事業實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