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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

鎖定
探礦權是指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登記制度,由國務院地質礦產部門及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礦牀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必須申請登記的勘查工作項目包括:1:20萬和大於1:20萬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熱、礦泉水資源的勘查。礦產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的勘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發給勘查許可證,即取得探礦權。
中文名
探礦權
外文名
exploration rights
類    型
法律術語
含    義
依法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探礦權基本概念

探礦權 探礦權
exploration right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1]  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
享有法定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向國家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取得勘查許可證,在規定的區塊範圍和期限內,按批准的內容進行礦產資源勘查的權利。國家將原本屬於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以設置特許權的方式授予探礦權人使用。它是礦業權的組成部分。其主體為取得勘查許可證獲得探礦權的單位或個人,其客體為批准的區塊範圍內特定的礦產資源。探礦權具有物權的性質或稱為他物權,具有排他性,即在批准的區塊範圍和期限內不允許設立第二個探礦權,也不允許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在該區塊內勘查礦產資源。

探礦權權利義務

探礦權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探礦權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採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探礦權法律關係

探礦權不是物權
探礦權 探礦權
物是物權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是物權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即沒有物,就一定沒有物權的存在,但有物卻不一定形成物權;物權是物存在的充分條件,有物權的存在,就一定有物的存在。所謂物即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質對象。而物權則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理支配並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它具有四特徵:即物權是絕對權、是以物為客體、以對物進行支配並享受其利益、具有排他性的特徵。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塊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法律關係的產生是以申請人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這一法律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即有權批准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的申請,准許其在特定區塊內從事某種礦產資源的勘查活動,以查明該區塊是否存在礦產資源,並向申請人頒發勘查許可證時,產生了探礦權法律關係。勘查許可證一經頒發,探礦權法律關係就已確立,而其時,經批准的特定區塊內是否存在礦產資源這一物質財富,不但其他義務主體無從知曉,探礦權人自己也無從知曉。這時的“礦產資源”不但無法滿足人們的需要,探礦權人無法也不可能對是否客觀存在的“礦產資源”,按自己的意願和行為對此進行直接的管領、支配、並享受其利益。顯然探礦權不可能具備物權的絕對權、以物為客體、以對物進行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等物權的特徵,就是説,探礦權不屬於物權的範疇。
礦產資源不是探礦權的客體
物權以物為客體,是物權區別於債權及知識產權的一個顯著特徵。這裏的物是指人身之外,為人力所能支配,並且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質資料,除物質資料外,其他事物,包括行為、精神產品,均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一方面,由於探礦權不是物權,其客體就不具有物權以物為客體的特徵,探礦權的客體也就不可能是物,即探礦權的客體不是礦產資源就;另一方面,勘查許可證一經頒發,探礦權法律關係就已確立,探礦權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就已確定,而此時,經批准的特定區塊內是否存在礦產資源這一物質資料,還無從知曉,就是説作為物質資料的“礦產資源”還不存在,礦產資源也就不可能成為探礦權的客體。

探礦權客體

探礦權的客體是指探礦權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換句話説探礦權客體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礦權人在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科學研究領域內的創造性勞動成果。
探礦權 探礦權
探礦是對客觀世界的認知
探礦,顧名思義就是探礦權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對特定的區塊內是否存在礦產資源進行探索和研究,並探明礦種名稱、賦存狀態、品位、儲量規模、開採條件(包括水文地質情況、可選性等)和有無開採價值的活動。簡單地説,就是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和手段對特定區塊內有無礦產資源的客觀反映。這種認知和反映由於是受現有的科學知識水平和技術手段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有時是正確的,有時是錯誤的。
探礦是一種科學發現
探礦的目的是要在自然界尋找可供人類利用的物質財富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資料為人類生產、生活服務。探礦是運用科學技術成果尋找和探索客觀世界已經存在的礦產資源,尋找到礦產資源,就是對已經存在的礦產資源的發現。因此可以説,探礦是一種科學發現活動。只不過發現的成果的作用和意義沒有像對自然規律的發現那樣重大而已。
勘查成果是礦產資源賦存的載體,是對礦產資源客觀存在的真實反映
探礦權人利用科學技術手段,經過艱苦探索和研究,如果沒有找到礦產資源,則這種探礦活動沒有實現找到礦產資源的目的,但其對特定區塊沒有礦產資源的評價,即沒有發現礦產資源的勘查成果仍具有科學價值,除非科學技術水平有了重大突破,否則他人在該地區不需要再做重複、浪費的工作;如果發現礦產資源,那麼這種客觀存在的礦產資源的物質形態,即名稱、賦存狀況、品位、儲量規模、開採條件、範圍等,則是通過勘查成果這個載體予以體現的。
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在推廣、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獲得科學技術進步成果獎。探礦權人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就是探礦權人應用地質科學理論成果,對勘查區塊進行系統的工作和取樣分析、研究,探索和發現區塊內未知的礦產資源的活動。對於發現重要礦牀,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符合科技進步獎勵條例規定條件的,則可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在實際工作中,原地礦部在1986年就根據《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了“找礦成果獎”,對在礦產資源勘查中,發現重要礦牀,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取得重大貢獻的探礦權人予以獎勵。由此可見,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探礦權 探礦權
探礦權是知識產權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知識產權分為六種類型:即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其他科技成果權包括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進步成果權。
探礦是對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礦權顯然不是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發明權,也不是發現權。根據《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探礦權屬於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所謂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出了重大貢獻依法享受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所以探礦權是知識產權。探礦權的確切含義是探礦成果權。

探礦權探礦權制度

探礦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的人身權財產權。它不是現意義上的“特定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它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因此在調整和規範探礦權法律關係時,就應當建立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探礦權法律制度,對現行的有關探礦權的法律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即明確規定探礦權是知識產權,修改礦產資源法律法規中關於探礦權是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的規定,取消依據探礦權是物權理論所設立的有關探礦權的法律制定的規定。
探礦權 探礦權
保證金
依據物權理論建立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是指探礦權人向礦產資源的財產所有人支付相應費用,有償取得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人申請取得探礦權時,實質上取得的是對特定區域內有無礦產資源的科學研究項目的權利,而不是取得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即所謂的“經營權”或者“使用權”。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規定:“國家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成果,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技術產業,以及應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活動。”對取得科學研究項目實行有償取得制度,既不利於鼓勵科學技術研究的開展,也沒有理論依據。
當事人申請取得對特定區域內有無礦產資源的科學研究項目的權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取得了探礦權,而此時探礦權的客體並不存在,因此取得的不是探礦權。法律規定申請批准取得探礦權,其目的是申請國家保證探礦權人在特定區域內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進入同一範圍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實質就是租用一定範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在取得研究項目時,是取得國家准許其在一定範圍內地表以下的空間進行勘查研究的權利。
權利保證金制度,是指申請人按土地面積向國家繳納保證金,取得規定範圍內礦產資源勘查研究權的制度。即國家同意申請人的申請並頒發勘查許可證,確定勘查的面積,申請人則按土地面積一次或逐年向國家繳納權利保證金,以保證在同一區塊範圍內權利人享有獨立的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礦產資源勘查研究工作的制度。
探礦權 探礦權
建立探礦成果
無論是有體財產還是無體財產,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以法律的確認為前提。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確認和保護,必須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續或者需經國家主管機關依法審批。
國家投資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所獲得的勘查成果,經國家認可批准,進行勘查研究的當事人取得探礦成果權,這時的探礦成果權包括署名權和榮譽權,而不享有探礦成果權的財產權,此時的勘查成果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研究,以發現可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因此可以定為公益性探礦成果權。
通過對公益性探礦成果權的研究,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當事人經過一定時間的勘查研究,即經過普查、詳查或者勘探活動,圈出可供進一步勘查研究的詳查範圍、勘探範圍,或者已經查明可供開發的礦產資源的勘查成果,申請人對其勘查成果必須申請國家批准,取得探礦成果權。只有經過國家批准才能取得探礦成果權,才能成為受到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否則,這種勘查成果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建立探礦成果權期限制度
探礦權 探礦權
探礦權的期限是探礦成果專有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有效期屆滿,除依法續展者外,權利人的權利便自行終止。喪失效力的知識產權,其智力成果便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全人類共有的財富,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無償使用,且不發生侵權問題。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鼓勵智力成果公開,促進科技進步和文化藝術發展,推動人類社會繁榮。為此要建立探礦權期限制度,推進智力成果的早日開發利用。第一,規定探礦權人在探礦權期限內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否則,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該智力成果。第二,規定探礦權的期限,超過規定的期限,其權利不受保護。第三,規定探礦權的續展次數和年限。探礦權人在探礦權有效期屆滿前通過一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延續原有探礦權有效期限。第四,規定喪失效力的探礦權任何人都可無償使用。
建立探礦權成果保護制度
探礦權和知識產權一樣,是一種絕對權,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創造智力成果較為困難,而使用、複製和傳播它卻比較容易,所以必須建立探礦權保護制度,規定探礦權成果為權利人所專有,即除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強制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項權利。否則即視為對他人權利的侵犯。
建立探礦權強制使用制度
探礦權 探礦權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中國95%的能源和80%以上的原材料是靠礦業提供的,整個工業產值的80%左右來源於礦業及其下游產業,它的開發利用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對自然資源的需求有增無減,當具備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探礦成果權利人許可實施其探礦成果權,而未能在一定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家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探礦成果權的強制許可。或者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也可以對探礦成果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權利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家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確定。

探礦權相關知識

探礦權審批程序
(一)接收申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
主辦司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符合探礦權申請要求的,進入下一審查程序;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補充修改材料告知書》或《退回申請材料通知書》,需要退回申請的,連同申請材料一併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三)探礦權設立情況核查
主辦司局在審查探礦權申請符合要求後,給申請項目所在省廳(局)發探礦權受理調查函(若是涉外企業申請探礦權,還需向總參作戰部發函;若是申請海域探礦權的,還需向國家海洋局發函),核實申請勘查範圍內設置探礦權的相關情況。
(三)受理
主辦司局在收到申請項目所在省(區、市)廳(局)核實回覆意見後(若是涉外項目,還需軍事部門的核實回覆意見;申請海域探礦權的,還需國家海洋局的核實回覆意見),研究決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申請材料一併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四)會審
1.編寫項目情況簡介
主辦司局在受理探礦權申請後,編寫項目情況簡介,送部內8個會審司局會審。
2.會審司局會審
會審司局在收到會審項目情況簡介後的5個工作日內,返回書面會審意見給主辦司局。
3.會審意見彙總
主辦司局彙總各會審司局的意見,並提出審查意見,提交部探礦權會審會議審議。
4.會審會議審議
會審會議由部領導或其委託人主持,主辦司局彙報探礦權申請審查情況,由會議會議審議決定。
(五)結果通知
准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不予登記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探礦權申請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六)頒發勘查許可證
1.探礦權申請人按要求完成了相關要求的事項,並繳納探礦權登記費、使用費以及價款後,主辦司局將收費通知單交政務大廳,政務大廳與財務司聯繫,領取繳費發票;
2.政務大廳從財務司領取繳費發票後,通知主辦司局印製勘查許可證,同時通知探礦權申請人領取勘查許可證;
3.政務大廳將勘查許可證和發票交探礦權申請人,同時將探礦權申請人的領取勘查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交主辦司局備案。
(七)備案、公告
1.主辦司局將探礦權登記項目備案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項目所在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
2.主辦司局負責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進行公告。
(八)資料歸檔
主辦司局將批覆後的全套材料整理歸檔。
探礦權審批原則
(1)排他性原則
探礦權是他物權,設立時必須針對具體的客體物。探礦權設立的客體物就是帶有區塊編號的區塊範圍。每一個探礦權所對應的區塊範圍是唯一的,一般不能與其他探礦權、採礦權使用相同的區塊範圍。也就是説每一個探礦權都具排他性。
(2)有償取得原則
依據礦產資源法關於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的規定,探礦權申請人的申請獲得批准後,必須履行向國家繳納探礦權使用費的義務,申請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還要繳納探礦權價款。在新的法規中規定探礦權使用費為100元/平方公里?年,併到一定年限以後逐年增加。
(3)申請在先的原則
探礦權申請人應在遞交申請書時,查詢申請區塊範圍是否為“空白區”,也可以要求勘查登記機關代為查詢。在空白的勘查區塊內,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誰先申請,先審批誰的原則,順序審查,批准發證。審查未通過的申請區塊對其他申請人開放。
(4)統一區塊編碼原則
探礦權申請人填寫勘查登記申請書時,必須按照全國統一的勘查登記區塊編號填寫申請勘查區域的範圍。全國統一的勘查區塊編號是以《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分幅和編號》(GB/T13989—92)劃分的1:5萬圖幅為基準圖幅,按經差1′、緯差1′將一個1:5萬圖幅劃分成10行15列為一個基本單位區塊,以兩位數代表基本單位區塊的行號和列號;按經差30″、緯差30″劃分四分之一區塊,用A、B、C、D英文字母表示四分之一區塊編號;按經差15″、緯差15″劃分小區塊,用1、2、3、4數字表示小區塊編號。
(5)設置探礦權不得過多佔用區塊原則
為防止探礦權人過多地佔用礦地而不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根據各大類礦種的勘查特點不同,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了每個勘查許可證允許的最大區塊數。
(6)地質調查不排他原則
從事基礎地質調查工作項目和為選擇找礦靶區而開展的區域礦產地質調查工作項目,不限制工作區範圍,只進行備案登記,領取地質調查證,允許開展地質調查工作,不授予排他性的探礦權。並可以在已設置探礦權的區塊範圍和已設置採礦權的礦區範圍內進行調查活動,但不得損壞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運用探礦工程的,應當徵得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同意。礦業權管理機關可以在地質調查工作區域內,設立新的探礦權、採礦權。

探礦權探礦權保留

探礦權 探礦權
reservation of exploration fight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採的礦體後,經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停止區塊範圍內的最低勘查投入,並保持該範圍內的探礦權繼續有效。待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探礦權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法定期限前,可以申請該範圍內可供開採的礦體範圍繼續保留,經批准後可以不投入勘查,但必須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每次不超過2年,最多隻能申請2次。建立探礦權保留制度,有利於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探礦權人可以在保留期內籌資進一步勘查或開採,也可以融資進行合資、合作勘查與開採,還可以依法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而獲取投入回報。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實行了探礦權保留制度。

探礦權探礦權變更

change of exploration rights
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由於法定事由的改變而引起探礦權有關內容的變化,經探礦權人提出變更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而改變探礦權相應內容的過程。凡是探礦權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範圍的,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經依法批准轉讓探礦權的,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探礦權人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勘查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勘查資金投入情況報告及有關文件資料,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換領勘查許可證。其最低勘查投入和探礦權使用費連續計算。

探礦權探礦權管理

探礦權 探礦權
exploration rights management
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為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益,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礦業經濟發展,對探礦權從設立到消滅全過程的行政管理。探礦權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①規定探礦權性質、時間與範圍;②設定探礦權人的資格、條件和程序;③界定探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④受理探礦權申請;⑤辦理探礦權出讓手續;⑥徵收並管理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⑦負責探礦權的變更、延續、保留、轉讓和註銷管理;⑧對違法勘查行為依法進行查處;⑨辦理探礦權行政複議與應訴有關事宜;⑩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等。

探礦權法律制度

legal system managing exploration fights
又稱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法律制度或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法律制度。國家礦產資源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法律和法規規定,對探礦權申請、審批、出讓、轉讓、註銷及監督進行管理的法律規定。1998年2月國務院發佈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是探礦權管理的主要法規。由探礦權主體、探礦權、國家對探礦權實施宏觀管理和探礦權有關法律責任等構成,旨在使其充分發揮機能,實現探礦管理有序運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礦業權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①區塊登記制度;②申請審批制度;③勘查許可證制度;④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⑤探礦權依法轉讓制度;⑥探礦權招標投標制度;⑦探礦權評估制度;⑧最低勘查投入制度;⑨探礦權保留制度;⑩資料匯交及有償使用制度;⑥監督管理制度;⑥使用費減免制度;⑩探礦權註銷制度等。

探礦權價款

探礦權 探礦權
cost of exploration rights
國家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組成部分。根據中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分期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設置探礦權價款的目的在於針對建國以來,中國地質礦產管理體制下地質勘查工作全由國家投資,並已形成了大量勘查程度不同礦產地的歷史現實。為了維護國家作為特定出資人的權益,在這類礦產地探礦權授讓時,探礦權申請人為取得探礦權,除要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繳納不僅包含國家已有投入,還應包括已有投入所獲得的對該區塊礦產地預期遠景的價值。後兩者合成即為探礦權價款。國家對探礦權價款也實行了與探礦權使用費相同的申請減免制度。

探礦權使用費

usufruct outlay of exploration rights
國家將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法律、法規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費用。它是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體現。是指按探礦權所佔用的土地面積計算的費用。中國實行的探礦權使用費制度是按年度、按面積收取費用。設置探礦權使用費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益,避免佔用礦地面積過大、時間過長的弊端,保證探礦權人的合法權利。同時國家實行探礦權使用費減免制度,經探礦權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探礦權使用費可以減繳或者免繳。

探礦權延續

探礦權 探礦權
continuation of exploration-right
延長探礦權期限,又稱延長勘查許可證期限(prolonging the exploration-licence'sterm of validity)。它是純粹的許可證有效期的延長,而不涉及區塊範圍、工作對象和探礦權人的改變等內容變更。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屆滿後需要繼續進行勘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法定期限前,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報送勘查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申請辦理延期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勘查許可證自行作廢。探礦權的延期次數沒有限制規定,但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探礦權延續後,其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資金投入應連續計算。

探礦權註銷

nullification of exploration rights
又稱勘查許可證註銷(nullification of mineral exploration licence)。依法定事由,經探礦權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探礦權人放棄探礦權,註銷勘查許可證的過程。探礦權註銷是導致探礦權終止的一種形式,終止後的探礦權不再存在,歸於消滅。引起探礦權註銷的事由有:①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探礦權人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或者申請探礦權保留的;②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的;③發現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而申請採礦權的;④申請探礦權其他變更的。發生上述事由,探礦權人必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探礦權轉讓

探礦權 探礦權
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
探礦權人通過合資、合作、作價入股、出售等方式將探礦權讓與他人。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轉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r);獲得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受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e)。按照《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轉讓探礦權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探礦權已滿兩個勘查年,或發現了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②完成了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礦權屬無爭議;④已按規定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及探礦權價款;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探礦權受讓人必須具備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探礦權轉讓時,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轉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由探礦權受讓人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探礦權。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必須經過評估、確認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探礦權價款。

探礦權礦權的關係

探礦權與採礦權統稱為礦業權,都是一種用益物權,權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權利,但權利內容不同,權利人的義務也不同。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在勘查作業區內及相鄰區域通行;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優先取得在勘查許可證允許的範圍內勘查發現的新礦種的探礦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按國家規定銷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礦產品等。而採礦權人的權利則主要是在批准的礦區範圍內建設採礦所需要的生產和生活設施;在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內從事採礦活動;獲得被許可開採的礦產品及共、伴生礦產品;在礦區範圍內開展生產勘探;按國家規定銷售礦產品和確定礦產品價格;按國家規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地上物權;按國家規定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和向社會公開融資等。探礦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採礦權。如《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採規定要求的複雜類型礦牀的,可以申請開採,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辦理採礦登記手續。第二十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氣等流體礦產期間,需要試採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試採申請,經批准後可以試採1年;需要延長試採時間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勘查工作按規定完成的,探礦權人可按規定持勘查項目完成報告、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在核定其實際勘查投入後,辦理勘查許可證註銷登記手續,符合採礦許可條件的,依法辦理採礦許可手續。探礦權和採礦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礦產資源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者採礦活動。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在已依法設立探礦權、採礦權的區域內不應再設立礦業權,即不能形成礦權重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001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85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一個礦山原則上只能審批一個採礦權主體。不能違法重疊和交叉設置探礦權和採礦權。但在既存的油氣等非固體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區域內,可以按規定又設立固體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這是因為勘查或開採礦種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礦業權衝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探礦權數據統計

2024年2月28日,自然資源部發布《2023年中國自然資源公報》顯示,截至2023年末,全國現有探礦權12173個,全年新立探礦權459個,其中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367個,佔探礦權出讓總量的80.0%。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