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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保留
鎖定
- 中文名
- 探礦權保留
- 外文名
- reservation of exploration right
- 學 科
-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 保留時間
-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
釋文
待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探礦權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法定期限前,可以申請該範圍內可供開採的礦體範圍繼續保留,經批准後可以不投入勘查,但必須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每次不超過2年,最多隻能申請2次。建立探礦權保留制度,有利於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探礦權人可以在保留期內籌資進一步勘查或開採,也可以融資進行合資、合作勘查與開採,還可以依法將探礦權轉讓他人而獲取投入回報。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實行了探礦權保留制度。
[1]
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採的礦體後,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並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30 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採的除外。 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 2 次,每次不得超過 2 年;保留探礦權的範圍為可供開採的礦體範圍。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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