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礦權人
鎖定
- 中文名
- 探礦權人
- 釋 義
- 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 權 利
- 規定的區域期限進行勘查
- 義 務
- 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
探礦權人定義
由於探礦活動是一種風險投資很大的活動,國家對勘查活動也一起採取積極的鼓勵政策,因此,我國法律對探礦權人的資格沒有進行限制,凡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都可以成為探礦權人。
探礦權人權利與義務
探礦權人權利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六)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獲得應有收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探礦權人義務
探礦權人在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採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 參考資料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引用日期2016-03-09]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4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1颗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