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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有償取得

鎖定
礦業權是探礦權、採礦權的統稱。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國家實行採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採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範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中文名
礦業權有償取得
外文名
compensated gaining of exploration-miningrights
學    科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相關法律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礦業權有償取得英文:compensated gaining of exploration-miningrights
釋文:礦業權申請人在取得國家批准的礦業權時,按其佔有的面積大小、勘查或開採的礦種以及使用的期限長短,依據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費用。這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在批准授予礦業權時的通行做法。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等國均向礦業權人收取礦業權使用費(或稱為出讓金、進入費、租費、佔用費等)。礦業權使用人在獲得或使用礦業權時,就應當向國家繳納礦業權出讓金或使用費,礦業權人在有償取得礦業權後,才能使用,也可以依法轉讓礦業權。一般把有償取得礦業權稱為礦業權一級市場,把依法轉讓稱為礦業權二級市場。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的實現,是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基本制度,有利於加快勘查進程,縮短勘查週期,提高找礦效益,提高合理開發利用水平,減少礦業權糾紛,為礦業權的依法流轉創造了條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