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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轉讓

鎖定
探礦權轉讓(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是關於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的一個名詞。是指探礦權人通過合資、合作、作價入股、出售等方式將探礦權讓與他人。
中文名
探礦權轉讓
外文名
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
轉    讓
探礦權轉讓人
獲    得
探礦權受讓人

目錄

探礦權轉讓主體

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轉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r);獲得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受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e)。

探礦權轉讓規定

按照《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轉讓探礦權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探礦權已滿兩個勘查年,或發現了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
②完成了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探礦權屬無爭議;
④已按規定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及探礦權價款;
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探礦權受讓人必須具備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探礦權轉讓時,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向轉讓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由探礦權受讓人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探礦權。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必須經過評估、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確認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探礦權價款。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