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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管理

鎖定
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為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益,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礦業經濟發展,對探礦權從設立到消滅全過程的行政管理。探礦權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①規定探礦權性質、時間與範圍;②設定探礦權人的資格、條件和程序;③界定探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④受理探礦權申請;⑤辦理探礦權出讓手續;⑥徵收並管理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⑦負責探礦權的變更、延續、保留、轉讓和註銷管理;⑧對違法勘查行為依法進行查處;⑨辦理探礦權行政複議與應訴有關事宜;⑩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等。
中文名
探礦權管理
外文名
exploration rights management
學    科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相關機關單位
國土資源管理機關
釋文:
登記管理機關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與探礦權人就勘查工作法規規定及相關事宜作出約定,進一步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對勘查實施方案的實施實行合同管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