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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制
鎖定
歷史沿革
徵兵制在中國源遠流長。據甲骨文、金文及其他古籍記載,夏、商、西周,當兵是“眾”或“國人”(即奴隸主貴族和平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可視為徵兵制的雛形。
西周規定,“國人”男子20歲始服力役和參加軍事訓練,30歲授兵器充當正卒,60歲退兵器免戍(《詩・邶風・擊鼓》孔穎達疏引《韓詩》)。為正卒者“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周禮・地官・小司徒》),即每家徵一人服現役,餘丁皆服預備役。
春秋中後期,各國相繼改革田制和軍制,打破奴隸不準當兵的限制,把兵役擴大到所有男丁。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實行郡縣徵兵制,按郡、縣、鄉、裏等行政體系徵集境內丁壯為兵。15~17歲起役,60或65歲而免。如秦國規定,凡17歲的男子必須向官府登記,申報姓名、年齡、健康狀況等,稱為“傅”。傅籍後,隨時應徵,至60歲免役。
秦朝建立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後,在全國普遍推行郡縣徵兵制。漢承秦制,凡“編户齊民”的壯丁,都有服兵役的義務。17或20歲起役,60歲乃止,有爵位者提前到56歲止役。到達起役年齡,必須“傅籍”,準備應徵;到達止役年齡,必須自行申報,經核准後生效。服現役期滿後轉為後備兵,直到止役之前都有義務應徵參戰。此外,秦漢還有各種免役的法令,擁有政治特權的皇戚、貴族、功臣、官宦及其子孫,享有終身和世代免役的優待。
隋及唐前期實行過徵兵制,府兵主要由選徵而來。徵集對象,唐初規定,內府即“三衞”“五府”之兵,從二品至五品官家子孫中徵集,非高官子弟不得躋身此列(陳傅良《歷代兵制》卷六)。外府即設於諸道折衝府之兵,“皆取六品以下子孫及白丁(無爵人家)無職役者點充”(《唐六典・兵部》)。年齡一般在20或25歲以上,56或60歲以下,每3年或6年點選一次,“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擅興》)。為兵者依均田令授田,免租庸調,並可立功得爵入官。凡出征作戰或番上宿衞,須自備一定武器、資糧。唐中期均田制破壞後,府兵制衰敗,徵兵制被募兵制取代。
中華民國時期,1933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佈《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兵役分為常備兵役和國民兵役。常備兵役包括現役、正役和續役。男子18~45歲有服兵役的義務,不服常備兵役的服國民兵役。服滿現役3年後退伍,轉為正役、續役或國民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