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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義務

鎖定
服兵役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公民必須擔負保衞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光榮義務;兵役制度是中國軍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是關於參軍、服役及退役等各種制度的規定。
中文名
服兵役義務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凡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公民必須擔負保衞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光榮義務;兵役制度是中國軍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是關於參軍、服役及退役等各種制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根據兵役法,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週歲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法服兵役。為了軍隊技術等方面的需要,部分適齡婦女也要按規定服兵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應徵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衞祖國而戰鬥。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衞祖國。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1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