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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

鎖定
兵役制度,國家關於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承擔軍事任務、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現役、預備役,在校學生接受軍事訓練等方面的規定。國家一項重要的軍事制度。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頒佈實施。兵役制度對於保障軍隊現役兵員的更替和後備兵員的儲備,加強國家武裝力量建設,增強軍事實力,鞏固國防,具有重要意義。
中文名
兵役制度
外文名
system of military service

兵役制度發展背景

兵役制度隨着國家及其軍隊的形成而產生,又隨着國家的軍事需要和經濟狀況、人力資源、政治制度等變化而發展變化 [1] 

兵役制度發展歷史

兵役制度國內

奴隸社會
在奴隸社會,由於生產力低,人口少,戰爭規模較小,作戰工具簡單,大多實行兵民合一的民軍制度,社會成員平時耕牧,戰時出征。
封建社會
到了封建社會,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常備軍的建立,戰爭規模的擴大,兵員需要量的增加,出現了徵兵制、募兵制、世兵制等多種類型的兵役制度。進入資本主義時期,隨着大工業的出現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軍隊現代化程度的提高,戰爭突然性的增加,兵役制度有了很大的發展,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不斷改進兵役制度。夏、商、西周時期,主要實行兵民合一的制度。據文獻記載,夏朝已有服兵役的人。商朝的軍隊,除王室的警衞武裝外,大多是在戰時臨時召集的。平民出身的成年男子平時務農,戰時出征,戰後歸農。
西周
西周時期,由“國人”(都城及其周圍的奴隸主和平民)充當士卒,奴隸隨軍服雜役,沒有資格當兵。兵役分為正卒和羨卒。正卒“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周禮・地官・小司徒》)。正卒隨時準備出征,羨卒為後備兵。男子20歲開始服軍事方面的力役,參加軍事訓練;30歲授兵器為正卒,出征打仗;60歲免兵役,不再徵集。對“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周禮・地官・鄉大夫》),可緩徵或免役。
春秋中後期
春秋中後期,打破了奴隸不準當兵的限制。戰國時期,隨着宗族組織的瓦解、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封建生產關係的確立,農民成了編户齊民。各諸侯國相繼實行郡縣徵兵制,按郡、縣、鄉、裏等行政體系徵集兵員,農民成為主要徵集對象。秦國規定,凡17歲的男子須向官府登記,稱為“傅”。傅籍後,須服兵役兩年。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有的男子15歲就傅籍,傅籍以後,隨時都有被徵調從軍的可能。此外,魏、齊、秦等國,還採取考選的辦法招募勇士從軍,如魏國的“武卒”、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鋭士”等。秦漢時期,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
秦漢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進一步加強了户籍管理制度,徵兵制在原秦國舊制的基礎上更趨完善。
西漢初年,凡17歲(一説20歲)的男子均須向官府登記,從20歲(一説23歲)起服役兩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學習騎射等軍事技術,稱“正卒”;一年守衞京師或戍守邊防,稱“衞士”或“戍卒”。另有一説,認為服這兩年兵役統稱“正卒”。士兵服役期滿後轉為後備兵,隨時準備應徵,至56歲或60歲免役。漢武帝以後,除實行徵兵制外,兼行募兵制,招募善騎射的壯丁從軍。東漢末年,徵兵制逐漸為募兵制所代替。三國初期,主要實行募兵制。後因戰爭頻繁,人口減少,募兵困難,改行世兵制。兩晉時期,盛行世兵制。士兵之家列為軍户,與民户分籍登記,劃歸軍府或州縣的軍事官員管理。軍户世代出兵,父死子繼,兄終弟及。
隋唐
隋和唐前期,主要實行府兵制條件下的徵兵制。隋朝規定,民(男子)年18歲為丁,至60歲免除兵役義務。唐朝的府兵3年或6年點選一次,規定以身體、財力和每户成丁多少為條件,“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擅興》)。一般21歲入軍,61歲出軍。玄宗先天二年(713),改為25歲開始服兵役,50歲免役。府兵由設置在各地的軍府管理,平時散居務農,農隙訓練,並輪番宿衞京師或戍守邊防;戰時領命出征。出征時,自備兵器、口糧;戰爭結束,“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新唐書・兵志》)。唐初,府兵社會地位較高,可免除賦役,征戰有功者可得勳級,死亡者家屬可受撫卹。高宗顯慶五年(660)後,由於均田制的破壞,優待辦法被取消,府兵社會地位下降,導致大批逃亡。玄宗開元十年(722)起,招募壯士補充宿衞,逐步改為主要實行募兵制。
宋朝
宋朝,盛行募兵制。對應招者,根據身高、體魄和技巧等條件確定等級。凡“亢健者”,編入朝廷直接統轄的禁軍;“短弱者”,編入隸屬地方州府的廂兵。邊境地區的蕃兵,由當地部族民眾組成。就地執行戍守征戰任務的鄉兵(又稱民兵),由按户籍抽調的壯丁或招募土民組成,不離本業,不支官餉。士兵與罪徒一樣,“皆文其面,以記軍號”。民以當兵為恥。國家養兵雖多,而士氣不振,軍力衰弱。
明朝時期
明朝前期,各衞所的軍士,少數駐防,多數屯田,農時耕種,農隙訓練,戰時出征。軍士之家列為軍户,世代服兵役。英宗正統年間,為補充世兵之不足,曾下令各地組建“民壯”(民兵),由民户的壯丁組成,定期進行訓練,戰時可調遣從徵,事畢歸農。後因屯田制遭破壞,軍士大批逃亡,改為主要實行募兵制。
清朝,凡16歲(一説15歲)以上的八旗子弟,“人盡為兵”,“三丁抽一”,世代相襲。後招募漢人,編成綠營兵,一人在伍,全家編入兵籍,父在子為餘丁,父死由子替補,世代以兵為業。清末,實行軍事改革,招募兵員,編練新軍,士兵在常備軍中服現役3年後,轉為續備軍和後備軍。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前期,主要實行募兵制。1933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佈《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兵役分國民兵役和常備兵役。常備兵役包括現役、正役和續役。男子年滿18~45歲有服兵役的義務;不服常備兵役的服國民兵役;服滿現役3年後退伍,轉為正役、續役和國民兵役。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一直實行志願性質的兵役制。廣大人民羣眾,出於政治覺悟和民族大義,志願參加人民軍隊,不計物質報酬,英勇戰鬥。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工農羣眾加入紅軍,“實行絕對的自願制”。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工農羣眾自覺自願地參加人民軍隊和民兵。這種建立在動員羣眾、武裝羣眾基礎上的新型兵役制度,為擴大人民武裝力量,開展人民戰爭,取得革命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繼續實行志願兵役制。
1955年7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
1978年3月,改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以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規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改為志願兵。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服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年齡內服預備役 [1] 

兵役制度國外

古希臘、古羅馬規定,每個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須服兵役;無財產者和奴隸不得服兵役。F.恩格斯稱之為以奴隸制為基礎的“民軍制”。平時務農,戰時出征,戰後歸農。服役年齡,古希臘為18~60歲,古羅馬為17~50歲。
16世紀,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奧地利等國盛行募兵制,招募僱傭兵是軍隊兵員補充的重要方式。
1793年8月,法國國民公會頒佈《全國總動員法令》,實行普遍徵兵制。
1813年,普魯士也實行普遍徵兵制。
19世紀中葉,俄國將募兵制改為徵兵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根據本國的經濟、政治情況和軍事需要,實行不同的兵役制度,主要有義務兵役制(徵兵制)、募兵制(有的稱志願兵役制)和徵募混合制。
進入21世紀,波蘭、挪威、羅馬尼亞、伊朗、以色列、泰國等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波蘭規定,凡18~50歲的男性公民和18~40歲的適於軍事專業的女性公民均有服兵役的義務,士兵服役年限為18個月,服滿現役後轉入預備役。挪威規定,凡年滿19~44歲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義務。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印度、加拿大等國實行募兵制。公民通過自願應募的方式入伍。美國在聯邦政府設立徵兵局,平時負責適齡青壯年的兵役登記,監督預備役人員的訓練;各軍種分別設立募兵站和徵調預備役人員的機構,平時負責募兵,戰時徵調第一類預備役部隊和人員服役。英國士兵的招募工作由各軍種負責,士兵的服役期按照與軍方簽訂的合同而定,分為3年、6年、9年、12年、15年不等,一般最高為22年,個別情況可達35年。士兵退伍後轉入預備役,滿45歲退役。俄羅斯、越南等國實行徵募相結合的制度。《俄羅斯聯邦兵役義務與服役法》規定,18~27歲男性公民,未獲免徵權者,均須應徵服役。義務兵服役年限為24個月,受過高等教育者為12個月。合同兵役製為3年、5年或10年,合同期滿後還可續簽合同 [1] 
當地時間2022年3月29日,俄羅斯聯邦政府表示,27歲以下有高等教育文憑和一年工作經驗的IT行業人才可申請延期服兵役。 [2] 

兵役制度重要意義

世界各國普遍重視保障軍隊兵員的正常補充、更新,並通過實行合同兵制和職業化等措施保留軍隊骨幹;不斷健全預備役的訓練和登記制度,儲備大量的後備兵員,完善動員體制;用法律、法令等形式,積極維護軍人的社會地位,健全優待撫卹制度,以激發公民服兵役的積極性。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