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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徵兵制

鎖定
郡縣徵兵制,即戰國時期以郡縣為單位的徵兵制度。
中文名
郡縣徵兵制
時    期
春秋時代
解    釋
戰國時期以郡縣為單位的徵兵制度
典籍記載
左傳·襄公十一年》

郡縣徵兵制簡介

春秋時代,各國的軍事組織是封建割據的。各國卿大夫有其獨立的軍事組織,有宗族部隊和“私屬”部隊。這些部隊都是憑着封建從屬關係組織起來的。各國軍隊主要成分除“國人”外,還強迫徵發所隸屬的農民服役。中原各國的國君,由於宗族的內訌和對外戰爭,由於“國人”的叛離和農民的反抗鬥爭,因而權力逐漸削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卻在逐漸強大,國的軍事組織不可避免地為卿大夫所分割而瓦解。

郡縣徵兵制典籍記載

如《左傳·襄公十一年》載:
季武子將作三軍,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徵其軍。”穆子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請之……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
晉國到平公時,公室勢力也已削弱,《左傳·昭公三年》載:
叔向曰:“然,雖吾公室,今也季世也。戎馬不駕,卿無軍行,公乘無人,卒列無長,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
舊的軍事組織在瓦解分裂,而新的軍事組織——郡縣的軍事組織卻在不斷的生長和發展。縣原來就有一套徵賦制度。所謂賦,包括軍備和軍役在內。《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説。
楚掩為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甲午,掩書土、田……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兵車、徒兵、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
到春秋後期,縣的軍隊已成為很有力的部隊了。到戰國時期,各國邊地都已分設郡縣,中心區也普遍設縣,於是徵兵制度就推行到全國,郡縣成為徵兵的地區單位。據《戰國策·齊策一》載:
蘇秦為趙合從説齊宣王曰:“……臨淄之中七萬户,臣竊度之,下户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以二十一萬矣。
韓國的大縣宜陽,城方百里,也有“材士十萬”,整個魏國如果“悉起其百縣勝兵”,也不下三十萬。這時期各國在戰爭時徵兵,大都以郡為單位。
戰國時服兵役的年齡,大概從十五歲到六十歲。《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長平之役説:
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
戰國策·楚策二》記載,楚國大司馬昭常防守在楚的東地,曾對齊的使者説:
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弊甲鈍兵,願承下塵。
當時各國遇到大戰,往往徵發全國壯丁、傾國以赴。如長平之役,趙國“悉其士民,軍於長平之下,以爭韓之上黨”。秦國滅楚之戰,秦將王翦帶了六十萬人伐楚,他曾説“今空秦國甲士而委我”。但若是一般小戰。則只徵發與敵國鄰近的郡縣壯丁去作戰。其他郡縣就休養生息,以備將來。

郡縣徵兵制秦朝兵役制度

秦王朝的兵役制度,主要因襲戰國時秦國兵制,實行普遍徵兵制度,也即郡縣徵兵制,規定:凡成年男子都必須承擔當兵的義務。
秦時規定,男子到17歲,均須親自到鄉政權機構登記註冊,稱為 傅籍①。登記內容主要包括:姓名、年齡、是否殘疾以及有無疾病等。居民所在鄉的裏典、伍老要據此核查,發現有登記不實或逃避傅籍者,裏典、伍老要如實向主管此項工作的鄉嗇夫彙報,否則裏典、伍老都要受罰或受刑。傅籍之後,男子即開始服兵役及徭役。
依秦律,17歲以上男子,凡身體健康者,都必須作 正卒 兩年,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兵役,接受軍事訓練,同時執行本郡的防衞和治安任務,然後再按徵調次序到京師咸陽或邊疆服兵役一年。在京師服役,稱 衞士 ,去邊疆戍守稱 戍卒.除此之外,每個適齡男子,每年還需在本郡縣服役1個月,由於是到期即更換,故稱 更卒 ,主要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宮宛,以及軍需物資的運輸等。服滿兩年 正卒 的男子,除繼續服每年1月的 更卒 外,還要隨時應徵入伍,一遇戰事,要依徵調令,與現役 正卒 共同出征作戰,服役時間視戰爭的長短,一般不在中途更換。
秦代的止役年齡,視有無爵位而定。秦時延續了商鞅變法以來實行的按軍功授爵制度,共20等。有爵位者, 年五十六免(役),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②。另外,爵位在不更(第四等爵位)以上,可以免役。到止役年齡時,也須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免役。凡未經批准即自我免役或虛報年齡者,不僅當事人要以詐偽罪論處,而且裏典、伍老也要受罰,同伍(秦之户籍制度,5家為一伍)人家,若知情不報,將處以連坐,不僅罰款,還要被罰戍邊。
秦代實行的這種普遍徵兵制度,對後世的影響極大。
然而,在秦時,無論是 正卒 還是 更卒 ,有關其服役的年齡、年限的規定及相關制度,不過是一紙空文罷了,在具體實施中,並未完全照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