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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
(漢語詞目)
鎖定
- 中文名
- 官司
- 外文名
- Lawsuit
- 拼 音
- guān si
- 意 義
- 人民法院解決訴訟
- 出 處
- 《左傳·隱公五年》
官司釋義
1. 普通官吏;百官。
2. 官府。多指政府的主管部門。
3. 指官府裏攤派的賦税勞役之類的公事。
4. 指訴訟。
5. 引申為不同意見的爭論。
6. 方言。謂不耐煩不高興的神色。
官司出處
《左傳·隱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杜預注:“小臣有司之職,非諸侯之所親也。”
晉·葛洪《抱朴子·酒誡》:“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
清·李漁《意中緣·捲簾》:“你要把官勢壓他麼?這等不難,我蓄了幾日買畫的銀子,也去納一個前程與他,和你同到官司去對理。”
元·無名氏《鴛鴦被》第一折:“若真個打起官司來,出乖露醜,一發不好。”
趙樹理《催糧差》:“這幾年在地方上當士紳,給別人包攬官司,常到城裏來。”
胡適《自序》:“但是我若沒有這一班朋友和我打筆墨官司,我也決不會有這樣的嘗試決心。”
老舍《二馬》第二段七:“馬威把昨天晚上帶來的箱子打開,問父親換衣裳不換,馬老先生是一腦門子官司,沒理馬威。”
官司訴訟的通俗説法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職責範圍以及案件性質,我們又可以把訴訟劃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行政訴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因其職權行為而引發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解決這種爭議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對該職權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對其是否正當、合法作出判定,以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人們俗稱為“民告官”,也叫打行政官司。
“官司”一詞是民間從古到今的通俗説法。“官”和“司”舊時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發生利害衝突的雙方到官府或官員那裏去請求裁決是非,官府或官員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斷的整個活動,民間就稱之為“官司”。而對於發生利害衝突的雙方來説,他們到官府或長官那裏去告狀,請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活動,或者因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長官那裏同對方爭論辯白,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的活動,則被稱為打官司。
“官司” 和“打官司”這種説法在民間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還把受剝奪自由的刑罰處罰説成是“吃官司”。
“官司”或“打官司”用法律術語和語言來表示就叫訴訟。當然這只是指打到司法機關去的那一部分官司,打到其他機關或某個領導那裏去的官司就不能稱之為訴訟。所稱打官司或訴訟,在我國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下同)、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有關的人依照法律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或解決權利義務糾紛、明確權利義務關係所進行的一切活動。
訴訟的構成有這樣一些要素: 一是要有法院參加。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法院以外的機關、組織或個人裁決爭議,都不是訴訟,不具有訴訟的效力。通常情況下,沒有法院的參加就不構成訴訟。有些刑事案件雖然並不到法院,到檢察院那裏訴訟就結束了, 這種情形,並不是完整的訴訟過程,而是具備某種條件時訴訟的提前結束。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時參加。僅有告狀指控的一方,沒有被指控的對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沒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審理,因而也不構成訴訟。 三是要有通過起訴訟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在法律上稱之為訴訟請求,即原告起訴時提出的請求。比如,檢察機關起訴時必須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定罪判 刑的請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會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等方面的請求。沒有訴訟請求,訴訟無法構成,也毫無實際意義。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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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官司 .漢典[引用日期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