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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

鎖定
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是指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視同加工應税消費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 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税 [1] 
中文名
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
定    義
委託加工行為
解    釋
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税消費品
作用主體
應税消費品
相關規定
關於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帳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税;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在銷售時不再交納消費税;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其由受託方代扣代交的消費税按規定準予抵扣。按上述規定,財政部規範了“受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會計處理,現結合增值税的有關規定,就此問題作一簡介:
一、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收回後直接用於銷售的會計處理
委託方在委託加工時因發出的貨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發出的是材料,應通過“委託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自制半成品,應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設“委託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細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在產品,則應在“生產成本”科目下增設“委託加工產品”明細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納的消費税也分別不同情況記入上述相應的科目。
委託方在向受託方提貨時,按應支付的加工費和受託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税借記“委託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託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產成本——委託加工產品”)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受託方應單獨設置“受託加工來料”備查科目和有關的材料明細帳,核算其收發結存數額。按其取得的加工費收入、應交納的增值税額和應扣消費税額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等科目。
例:某A企業委託B企業(均為一般納税人)加工煙絲,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為4000元,加工費800元(不含税價),B企業同類、同量煙絲的銷售收入為8000元。A企業將煙絲提回後直接銷售,已售7900元,煙絲的加工費及B企業代交的消費税均未結算。
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應按照受託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本例中受託方同類、同量煙絲的銷售收入為8000元,因此受託方應按8000元為依據計算應代扣代繳煙絲的消費税,煙絲的消費税税率為30%,受託方應代扣代繳的消費税為2400元(8000×30%)
A及B企業相關的會計分錄為:
A企業:
1、發出材料時:
借:委託加工材料 4000
貸:原材料 4000
2、提回煙絲計算應付的加工費時:
加工費=2400+800+800×17%=3336元
借:委託加工材料 3200
貸:應付帳款 3336
借:產成品——煙絲 7200
貸:委託加工材料 7200
3、銷售煙絲
借:應收帳款 9243
貸:產品銷售收入 79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1343
B企業:
1、收到材料時:
作備查記錄
2、交回煙絲計算應收的加工費時:
借:應收帳款——A企業 3336
貸:產品銷售收入 800
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 2400
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136
二、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根據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已交納的税款按規定準予抵扣。因此,委託方應將受託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税記入“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終的應税消費品交納消費税時予以抵扣,而不是計入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成本中。企業在向受託方提貨時,按應支付的加工費等,借記“委託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託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税,借記“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科目,按加工費與消費税之和,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終應税消費品銷售時,按最終應税消費品應交納的消費税,借記“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或“產品銷售税金”)科目,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科目。“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科目中這兩筆借貸方發生額的差額即為實際應交的消費税,於交納時,借記“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如上例中,A企業將煙絲提回後投入捲煙生產,生產出的捲煙全部售出,銷售收入為15000元,該類捲煙的消費税税率為40%.銷售捲煙的消費税為6000元。B企業的會計處理同上例。A企業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1、發出材料的處理同上例
2、計算應付的加工費及消費税:
借:委託加工材料 800
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 2400
——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36
貸:應付帳款——B企業 3336
3、煙絲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煙絲 4800
貸:委託加工材料 4800
4、生產捲煙銷售時:
借:應收帳款等 1755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5000
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2550
借: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 6000
貸: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 6000
5、交納消費税時:
借: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 3600
貸:銀行存款 3600
但對納税人委託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税消費品,一律於委託方收回後在委託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税。
參考資料
  • 1.    黃雙蓉.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