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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鎖定
土地法,是指國家調整土地所有佔有經營使用、保護、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有利於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統治 [1] 
中文名
土地法
外文名
land laws
發佈單位
政務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目    的
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
意    義
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

土地法詞目釋義

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
(一)土地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範。
(二)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土地法律規範,對全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對違反土地法律規範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罰,以保證國家土地法律的貫徹實施。
(三)土地法調整的對象是人們在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土地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即土地關係,包括土地所有關係,使用關係、收益分配關係,權利義務關係等。
(四)廣義上的土地法是調整土地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個特定的土地法規,如土地管理法

土地法立法概況

土地法宣傳 土地法宣傳
1947年9-10月中共中央召開了全國土地會議,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宣佈“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根據土地改革實踐和立法經驗,中央人民政府於1950年6月30日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1]  1950年11月,政務院公佈了《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列》和《土地改革中對華僑土地財產的處理辦法》,對大城市郊區和華僑的土地改革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為了保證國家建設用地,1953年政務院公佈了1957年修訂)。1956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3章(第17條至24條),對土地使用制度作了專門的規定。1956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3章規定了入社的農民必須將私有的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同時,還規定了“抽出一定數量的土地分給社員種植蔬菜”。在農村實行人民公社化後,1975年和197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規定了農村土地為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集體所有。1982年12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

土地法調整對象

爭閲土地改革法 爭閲土地改革法
①關於土地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規定。在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土地買賣、租賃、轉讓、繼承和典當等法律規定。這些都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②關於土地規劃、利用和保護等方面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定。經濟發達國家都有這方面的立法,特別是現代經濟發展中,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維護生態平衡等方面的立法普遍引起各國的關注。
③關於公共設施和現代化佔用和徵用土地方面的規定。這方面的法律問題日趨尖鋭,特別是人多地少的國家更重視這方面的立法。
④關於土地管理方面的規定,包括土地管理機關和土地測量、登記、統計、發證、檔案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2] 

土地法立法歷史

土地法古代

周禮 周禮
奴隸制國家就制定有關於土地所有和使用的法律。公元前20世紀,《蘇美爾法典》、《中亞述法典》都有田園繼承權等土地關係的法律規定。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中也有許多關於土地佔有、租佃的規定,如第45條規定:“自由民以其田租與農人佃耕,並將收取其田的佃金”。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第七表是專門的“土地權力法”。公元前3世紀,印度《摩奴法典》之八也是專門的土地關係法。在中國,《周禮》記載,西周奴隸制國家的法律規定,周天子擁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只有天子才有權將土地分給諸侯,諸侯再分給大小貴族佔有和使用,不準買賣和自相授受。
封建社會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確認和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
法蘭克查裏大帝頒佈《查裏曼莊園敕令》,推行采邑分封制度。1215年英國大憲章重新確認了封建貴族和教士的權利,保證貴族和騎士的封土繼承權。在東方,土耳其、印度、朝鮮、日本的封建帝王也都是通過頒佈法律、詔書、敕令等確認其封建土地制度。中國是土地立法最多的國家之一。如春秋戰國時期,魯國的“初税畝”、齊國的“相地定籍”、秦律的“廢井田,開阡陌”等,都是確認以經營“私田”開始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後的中國曆代封建王朝都頒佈了大量關於土地的律、令、詔、敕等,進一步確認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如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實田”。《秦律十八種》中的《田律》,詳細規定了國家對農田、水利、山林、苑囿的管理制度。《漢律》規定:官田(皇室佔有的土地)禁止買賣,民田(地主佔有的土地)允許買賣和繼承。公元280年西晉公佈有《佔田法》。從北魏太和9年(公元485年)到唐初(公元7世紀),各封建王朝都頒佈有均田令,規定地主可依奴婢和耕牛數量受田。以後的《元律》、《大明律》、《大清律》對土地制度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各國先後制定了有關土地法規

土地法近代

辛亥革命後,孫中山曾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號。1926年國民黨政府通過的政綱,提出了“二五減租”(即減輕佃農田租25%)。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人民政權為了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曾先後制定一系列的土地法。如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興國土地法》和1931年頒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土地法法律法規

法律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4]  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