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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土地法

鎖定
興國土地法又稱“興國縣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戰爭初期中國共產黨頒佈的一部重要的土地法。1929年4月毛澤東在江西興國主持制定。共8條11款。 [1-2] 
中文名
興國土地法
根    據
黨的“六大”精神
基    礎
《井岡山土地法》
頒佈時間
1929年4月

目錄

興國土地法背景

1929年4月,毛澤東在贛南興國等地區開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起草了《興國土地法》。該土地法是根據黨的“六大”精神,結合興國等地土地革命情況,在《井岡山土地法》基礎上修改制定的。 [2] 

興國土地法簡介

興國土地法又稱“興國縣土地法”。1929年4月毛澤東在江西興國主持制定。共8條11款。主要內容有: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分給無田及少田的農民耕種使用;分田一般以鄉為單位,遇特別情形可以數鄉或區為單位分田;一般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分土地,遇特別情形可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較不能勞動者多分—倍;土地税依生產情形分15%、10%、5%三種徵收,以第一種為主:土地税由縣蘇維埃政府徵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關於分配山林也作了規定等。 [1] 

興國土地法影響

《興國土地法》的制定和頒佈,糾正了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中的某些錯誤,對指導和推動根據地土地革命鬥爭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1]  [2] 
參考資料
  • 1.    陳順增主編,土地管理知識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06,第157頁
  • 2.    王進等編,《毛澤東大辭典》,廣西人民出版社 灕江出版社,1992-06-01,第3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