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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鎖定
土地增值税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税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税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
發佈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
發佈時間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生效時間
1994年1月1日
目    的
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
條    數
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發佈信息

第1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已經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條例內容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發佈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1]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税按照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税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 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税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一)納税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徵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税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税由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税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税務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税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徵收辦法,與本條例相牴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