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鎖定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1950年6月28日通過,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佈命令公佈施行。發表於1950年6月30日《人民日報》。1992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一冊。《土地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土地的沒收和徵收;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四章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第五章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第六章附則。《土地改革法》指出,要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規定了土地的沒收和徵收問題。規定沒收地主的土地,徵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等在農村的土地。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團結中農,保護農民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受侵犯。所有沒收和徵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材料,除依法收歸國家所有者外,應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同樣分給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勞動中改造成為新人。對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問題的處理,以及土改的執行機關、執行方法等,也作了具體規定。該法是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文件,1987年底失效。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中共黨史學會編.中國共產黨歷史系列辭典:中共黨史出版社、黨建讀物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