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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税畝

鎖定
初税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徵税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
初税畝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税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税。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原來的“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即一個小生產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土地,其中12.5畝土地的產品為應繳納的税額,税率為0.111111……(循環小數,計算方法為12.5/112.5,)。而在初税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即一個小生產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的土地,其中22.5畝土地的產品為應繳納的税額,税率也就變成了0.2,(計算方法為22.5/112.5)。
左傳》中記載:“初税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 [1] 
中文名
初税畝
外文名
revenue
字面解釋
開始土地徵税
具體方法
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
背    景
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
實行時間
公元前594年

目錄

初税畝背景

《左傳》中記載:從春秋中葉開始,各主要諸侯國先後進行過一系列的土地、賦税制度改革,著名的有:公元前685年,齊國管仲採用“相地而衰徵”的新税法;公元前645年,晉國作爰田”、“作州兵”。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便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税。
此後,楚國鄭國晉國等國家也陸續實行了税畝制。春秋時期,由於牛耕鐵製農具的應用和普及,農業生產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後,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財產;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急劇增加。
在實行初税畝之前,魯國施行按井田徵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税。因此,國家財政收入佔全部農業產量的比重不斷下降。於是,魯國便實行初税畝,即:履畝而税,按田畝徵税,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税,税率為產量的10%。初税畝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

初税畝內容

初税畝從字面上解釋:初,為開始的意思;税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税。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對公田徵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税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税。
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税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徵”,雖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徵”,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税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税收徵收的前提是:農户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税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税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税賦。也就是説,初税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税收。
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把魯國的初税畝作為中國農業税徵收的起點。

初税畝主要影響

初税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中國歷史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初税畝的實施,使生產關係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歷史進步的具體表現。不僅如此,初税畝削弱了各采邑的實力,使諸侯國的地位更加穩固,為今後建立中央集權制的統一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初税畝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賦税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的。它在激發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科學的選擇。
初税畝的實施,也使社會分配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按實際田畝產量十分之一納税的具體方式,使勞動者切實體會到了努力帶來的收益,從而促使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效率
初税畝的改革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為這一制度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進生產力要求下,對生產關係的一次合理調整,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勞動者的利益要求,是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
初税畝的實施給了奴隸制致命的一擊,為奴隸制的徹底崩潰敲響了喪鐘。之後,魯國還先後推出過“作丘甲”、“用田賦”等税收政策,各諸侯國爭相效仿。

初税畝評價

穀梁傳》對初税畝評價説:“初税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税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葱韭盡取焉。”這是對初税畝的一種否定態度,認為初税畝的實施,是違背古法的“非正”行為。這段文字也説明了初税畝的實際作為。
井田制下,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而初税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也就是“二”。初税畝的實施對魯國經濟實力的及國力的增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參考資料
  • 1.    左丘明的《左傳.宣公十五年》: “初税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