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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重疊徵税

鎖定
國際重疊徵税,又稱“經濟上的國際重複徵税”。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根據各自的税收管轄權對同一所得在不同的有經濟聯繫的納税人手中各徵税一次。最典型的是公司在某國,股東在另一國,公司所獲利潤依法繳納公司所得税後,用利潤分派給股東的股息,由股東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當股東為股份公司,最後才是個人股東時,則可能出現多次重疊徵税。國際重疊徵税的存在妨礙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使公司儘量減少股息分派,影響相關國家的國際收支,並使公司儘量多地利用借貸資本,少吸收股本,由此增加產品成本,不利於東道國財税收益,在國際税收領域引起普遍關注。 [1] 
中文名
國際重疊徵税
又    叫
國際雙層徵税
構成條件
存在兩個以上的徵税主體

目錄

國際重疊徵税定義

國際重疊徵税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國家分別同時對在各自境內居住的公司的利潤和股東從公司獲取的股息的徵税上。從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東是各自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納税人。公司通過經營活動取得的營業利潤和股東從公司分配獲得的股息,也是分屬於兩個不同的納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國對屬於其境內居民的公司的利潤徵税和另一國對其境內居住的股東從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徵税,從法律上講均屬合法有據,並非對一個納税人的重複徵税。但從經濟角度看,公司實質上是由各個股東所組成,公司的資本是各個股東持有股份的總和。公司的利潤是股東分得股息的源泉,兩者是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側面。因此,一方面對公司的利潤徵税,另一方面又對作為公司税後利潤分配的股息再徵税,這明顯是對同一徵税對象或稱同一税源進行了重複徵税。而且從經濟效果上講,對公司利潤徵收的所得税,最終還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個股東身上承擔。這與對同一納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複徵税實質上並無區別。

國際重疊徵税構成要件

國際重複徵税相比,國際重疊徵税除了不具備同一納税主體這一特徵外,同樣具有國際重複徵税的其餘4項構成要件。
1、存在兩個以上的徵税主體
2、課税對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筆所得或財產價值。
3、同一徵税期間,即在同一納税期間內發生的徵税。
4、課徵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税收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