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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税主體

鎖定
徵税主體又叫徵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關係中行使税收徵管權,依法進行税款徵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判斷和認定某一主體是否為徵税主體,主要應看其行使的權利和實施的行為的性質。
中文名
徵税主體
別    名
徵税人
釋    義
依法進行税款徵收行為的當事人
部    門
税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海關
形    式
主體的特殊分配
徵税主體
只能是國家

徵税主體特點介紹

徵税主體在税收徵納活動中行使的税權的內容是税收徵管權,具體包括税收徵收權、税收管理權和税收入庫權;徵税主體在税收徵納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是徵税行為,即依法將應收税款及時、足額徵收入庫。從國際上徵税機關設置的通行體制來看,一般是由税務機關和海關代表國傢俱體承擔徵税主體的角色。有學者對税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國際實踐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的結論是絕大多數國家的税務部門和關税部門都隸屬於財政部,但趨勢是賦予税務部門更大的税收管理自主權。並且在實行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國家,一般分設兩套税務機構,分別徵收中央税地方税
税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徵税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不是其他主體。在我國,徵税主體的具體部門有:税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海關。

徵税主體相關人

1、徵税機關
在我國,税收徵收管理分別由税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等徵税機關具體負責,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這三個機關相互獨立。其中,税務機關是最主要的、專門的徵税機關,負責最大量的、最廣泛的工商税收的徵管;海關負責關税船舶噸税的徵收,代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税消費税;財政機關在很多地方還負責農業税收(包括農業税農業特產税耕地佔用税契税)的徵管,但隨着財税體制改革的深入,其具體負責的税種和範圍將逐步轉由税務機關征管。由於關税的特殊性,各國關税的徵收管理一般均由海關負責,其徵收的依據和程序也主要適用海關法和關税法等法律,而不適用一般的工商税收法律。
2、徵税委託主體
在徵税主體制度中,還存在與徵税主體有關的徵税委託主體和徵税協助主體等“徵税相關主體”。徵税委託主體是指受徵税機關委託行使一定徵税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徵税委託主體具有以下特徵:
(1)徵税委託關係的成立是基於徵税機關的委託而產生的,即只有徵税機關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收税款。
(2)徵税委託主體只能行使一定的徵税權,而不是一般的徵税權。徵税機關不得將有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權力委託他人行使,因為這些權力只能由徵税機關自己行使;同時,委託代徵的税收一般也是少數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税源。
(3)徵税委託主體徵收税款時,必須在受託權限範圍內,以委託徵税機關的名義行使徵税權。因此,徵税委託主體不是獨立的徵税主體,其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代理的範疇,它對外實施徵税行為的法律責任也由委託徵税機關承擔。
(4)徵税委託主體與委託徵税機關的關係不同於徵税機關內部的委託、代理關係。徵税委託主體一般是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徵税機關;而徵税機關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或者是發生在上下級徵税機關之間,或者是發生在不同地域的徵税機關之間。委託代徵制度是徵税機關藉助於外部資源履行徵税職能的有效手段,它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加強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
3、徵税協助主體
徵税協助制度是各國為保障徵税順利進行而規定的一項重要税收徵納制度,它是指徵税機關在執行徵税職能時,有權請求其他組織和個人予以協助的一項制度。例如德國《税收通則法》第111條規定,所有法院和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實施徵税所必需的行政協助;我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税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很多國家也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了行政協助制度。因此,徵税協助主體是指應徵税機關的請求,為其履行徵税職責提供支持、幫助的組織和個人。徵税協助主體履行協助義務時,通常只履行徵税活動的部分事項,是為徵税機關的徵税行為提供幫助、便利和協助,其本身並不處於獨立的地位,徵税活動仍以徵税機關的行為為主,因此,徵税協助主體不屬於徵税主體。
徵税協助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徵税協助發生的情形、徵税協助的拒絕、徵税協助爭議及處理等。徵税協助主體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上的徵税協助主體只包括行政機關,不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它發生在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程序中,可稱為徵税行政協助主體;廣義上的徵税協助主體還包括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它們可稱為徵税社會協助主體(護税主體)。我國税收徵管法規定的徵税協助主體很廣,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金融機構、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和個人等,有關税種也規定了徵税協助制度。

徵税主體權力和責任

徵税主體的權力主要依據是《税收徵管法》,如有權辦理税務登記;有權進行賬簿發票和憑證的管理;有權積極推廣使用税控裝置;有權接受和辦理納税申報;有權按規定的各種徵税形式進行税款徵收和委託徵收;有權憑税務機關的證件,執行税務檢查等等。
徵税主體的責任是: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負有提供納税諮詢服務的義務;幫助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瞭解税法的規定與納税程序有關情況的義務;辦理減税免税退税、延期繳納税款的手續;負有進行税務檢查的情況保密和對控告人、檢舉人保密;負有徵收税款入庫的義務等。對發生的税務爭議,負有向上一級報告和履行行政複議,以及應訴的義務,按規定進行税務行政賠償責任。
由於税務機關的特殊性,徵税主體的權力和責任,容易變成税務機關的權限和責任,進而演變為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