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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
鎖定
廣義上的公司分配,是指公司將其經營所得依法進行分割的整個過程,是公司對股東直接或間接移轉金錢或其他財產(公司自己股份除外)或設定負債的行為。包括“納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向股東分本”等內容。
- 中文名
- 公司分配
- 狹 義
- 公司和股東分配股利
- 包 括
- 納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
- 原 則
- 非有盈餘不得分配
公司分配分配定義
俠義公司分配
狹義上的公司分配,僅指公司和股東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分配原則
非有盈餘不得分配原則
非有盈餘不得分本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的財產基礎及其信用能力。
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
公司的分配,無論從廣義還是狹義上去理解,都應堅持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按我國《公司法》第177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發佈)第11條的規定,分配順序如下:
(1)在税法允許的補虧期限內,以當年全部應納税所得額彌補公司以前年度的虧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第11條的規定,“納税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税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2)依法繳納所得税
公司以税前所得彌補上年度虧損後的餘額,依法按33%的比率繳納所得税。
(3)彌補以税前所得補虧後仍存在的虧損
實際上有兩種方式:一是當年税前所得不足以彌補部分的虧損,應以歷年所積累的公積金來彌補;二是過了法定的税前補虧期限時的虧損,應按《公司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不足部分再以歷年積累的公積金彌補。
(4)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
公司税後利潤補虧後的餘額,應當作以下分配:先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再從中提到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益金則無此限額。
(5)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後,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提取任何公積金,提取比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章程確定。
(6)向股東分配股利
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
公司分配分配形式
公司分配形式是公司將其利潤作為股利而分配給股東的具體方式。公司分配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公司分配財產股利
財產股利,是公司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向股東發放的股利。通常是以支付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證券這一方式來實現的。
公司分配負債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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