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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鎖定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 [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1998年首次發佈 [10]  。隨着中國在固體廢物污染特性的基礎研究、鑑別等工作的逐步增強,環境保護部擬採取動態修訂的方式,在時機成熟時擇機啓動《名錄》及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修訂工作。 [8] 
2008年6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號公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5] 
2016年6月,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發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1]  。家庭過期藥品已被明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2] 
2020年11月5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已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頒佈時間
1998年(首次發佈) [10]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等部門
最新版本
2021版 [6] 
最新版發佈時間
2020年11月25日 [6] 
最新版施行時間
2021年1月1日 [6]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版本發佈

生態環境部令 第15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於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本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峯
公安部部長 趙克志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國家衞生健康委主任 馬曉偉
2020年11月25日 [6]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版本解讀

2020年11月27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由國家發改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衞健委共同修訂發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名錄》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
《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規定原則性要求,附表規定具體危險廢物種類、名稱和危險特性等,附錄規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訂對這三部分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的內容,刪除了2016年版《名錄》中第三條和第四條有關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的規定;附表部分則主要對部分危險廢物類別進行了增減、合併以及表述的修改,《名錄》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
中國化工環保協會理事長周獻慧接受採訪時表示,新《名錄》既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又是推進生態發展、綠色轉型進程中依法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具體舉措,對化工行業規範危廢管理、推進綠色轉型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使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32個種類,這將有助於化工行業推進危險廢物利用,降低化企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成本。
據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名錄》修訂堅持三個主要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2016年版《名錄》實施過程環境管理工作中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廢物進行修訂。例如鉛鋅冶煉廢物、煤焦化廢物等。二是堅持精準治污。通過細化類別的方式,確保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的準確性,推動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例如,從《名錄》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三是堅持風險管控。按照《固廢法》關於“實施分級分類管理”的規定,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名錄》新增對一批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滿足相關條件時實施豁免管理。
該負責人針對新版《名錄》刪除了正文中醫療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相關條款還作了特別説明。他表示,這並非簡單刪除,而是將有關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後納入《名錄》附表中,這樣更加科學和嚴謹。其中對於廢棄危險化學品,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範圍。《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並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於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後,其危險化學品屬性並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響水‘3·21’事故就是由於企業既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將廢棄危險化學品穩定化處理後納入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也沒有嚮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逃避監管,釀成重大事故。”該負責人説。 [4]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主要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四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後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後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Toxicity, T)、腐蝕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鑑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並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經鑑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同時廢止。
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3]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版本發佈

環境保護部令 第39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於2016年3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部長 陳吉寧
發展改革委主任 徐紹史
公安部部長 郭聲琨
2016年6月14日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版本解讀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近日由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向社會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錄修訂堅持問題導向,遵循連續性、實用性、動態性等原則,不僅調整了危險廢物名錄,還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修訂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國危險廢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支撐作用,但隨着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深入,及“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2008年版《名錄》已不能滿足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訂完善。
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其中362種來自原名錄,新增117種)。將原名錄中HW06有機溶劑廢物、HW41廢鹵化有機溶劑和HW42廢有機溶劑合併成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將原名錄表述有歧義且需要鑑別的HW43含多氯苯並呋喃類廢物和HW44含多氯苯並二噁英廢物刪除,增加了HW50廢催化劑。新增的117種危險廢物,源於科研成果危險廢物鑑別工作積累以及徵求意見結果,主要是對HW11精蒸餾殘渣和HW50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
為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訂中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共有16種危險廢物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其中7種危險廢物的某個特定環節的管理已經在相關標準中進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入場標準後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場不需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另外9種是基於現有的研究基礎可以確定某個環節豁免後其環境風險可以接受,如廢棄電路板在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時可以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7]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年版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版本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特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現予公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
發展改革委主任 張 平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 [5]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主要內容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和公佈。
第四條 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適時增補進本名錄。
第五條 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物的性質判定,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執行。
第六條 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温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將前款所列廢棄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後,其運輸、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需要,對本名錄進行適時調整並公佈。
第八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按照《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進行的歸類。
(二)“行業來源”是某種危險廢物的產生源。
(三)“廢物代碼”是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第4-6位為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腐蝕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條 本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