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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為主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其前身為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1] 
200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組建 [1]  。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撤銷 [2]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機構屬性
國務院組成部門
設立時間
2008年3月 [1] 
撤銷時間
2018年3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歷史沿革

2008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1]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機構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73號),環境保護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機構設置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73號),環境保護部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承擔涉及環境保護的其他政策的制定工作;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五)科技標準司。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國家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司。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八)環境監測司。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九)污染防治司。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核安全管理司(輻射安全管理司)。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十二)環境監察局。
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十三)國際合作司。
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承擔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繫事務;承擔外事工作。
(十四)宣傳教育司。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部新聞審核和發佈。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人員編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73號),環境保護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1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8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歷任領導

周生賢(2008年3月—2015年1月) [4] 
陳吉寧(2015年1月—2017年5月) [5] 
李幹傑(2017年5月—2018年3月)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