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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礦物油

鎖定
從石油、煤炭、油頁岩中提取和精煉,在開採、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由於外在因素作用導致改變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學性能,不能繼續被使用的礦物油。
中文名
廢礦物油
別    名
HW08
應    用
不能繼續被使用
危險性描述
易燃

廢礦物油性質

廢礦物油是因受雜質污染,氧化和熱的作用,改變了原有的理化性能而不能繼續使用時被更換下來的油;主要來自於石油開採和煉製產生的油泥和油腳;礦物油類倉儲過程中產生的沉澱物;機械、動力、運輸等設備的更換油及再生過程中的油渣及過濾介質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屬於危險廢物
主要是含碳原子數比較少的烴類物質,多數是不飽和烴。其主要成分是鏈長不等的碳氫化合物,性能穩定。

廢礦物油成因及分類

成因:
礦物油是人類最為廣泛使用的化石能源,使用過程中由於受以下因素影響,礦物油則成為了廢礦物油。
1、被外來雜質污染:油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系統和機器外殼封閉不嚴,灰塵、沙礫浸入油中;也容易被各種機械雜質弄髒,如金屬屑末、灰塵、沙礫、纖維物質等。
2、吸水:機械設備的潤滑系統、液壓傳動系統或水冷卻裝置不夠嚴密,使水流入油中。空氣中的水分也能被油吸收,其吸水性隨油温升高而增大。
3、熱分解:當油和機械設備在高温下接觸時,油會發生熱分解,產生膠質和焦碳,導致油失去使用價值。
4、氧化:油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化學變化的主要原因是空氣的氧化作用,氧化會生成一些有害物質,如酸類、膠質、瀝青等,使油顏色變暗,黏度增加,酸值增大,進一步會出現沉澱狀的污泥。
5、被燃料油稀釋:該類廢油主要指內燃機潤滑油,由於部分燃料油沒有完全燃燒而滲入到潤滑油中,使潤滑油失去原有的潤滑特性。
廢礦物油的分類及標籤要求:
1、 廢礦物油分類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執行,按行業來源分類如下:
—原油和天然氣開採;
—精煉石油產品製造;
—塗料、油墨、顏料及相關產品製造;
專用化學品製造;
—船舶及浮動裝置製造;
—非特定行業。
2、 應在廢礦物油包裝容器的適當位置粘貼廢礦物油標籤,標籤應清晰易讀,不應人為遮蓋或污染。
3、廢柴油、廢煤油、廢汽油、廢分散油、廢松香油等閉杯試驗閃點等於或低於60℃的廢礦
物油,應標明“易燃”。

廢礦物油技術要求

一般要求
廢礦物油 廢礦物油
1、 廢潤滑油的再生利用應符合GB 17145 中的有關規定。
2、廢礦物油不應用做建築脱模油。
3、不應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4、廢礦物油利用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燒處置和填埋處置,應根據含油率
粘度、傾點凝點)、閃點、色度等指標合理選擇利用和處置方式。
5、 廢礦物油的再生利用宜採用沉降、過濾、蒸餾、精製和催化裂解工藝,可根據廢礦
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產品質量要求進行工藝選擇。
6、 廢礦物油再生利用產品應進行主要指標的檢測,確保再生產品質量。
7、 廢礦物油進行焚燒處置,鼓勵進行熱能綜合利用。
8、無法再生利用或焚燒處置的廢礦物油及廢礦物油焚燒殘餘物應進行安全處置。
原油和天然氣開採
1 含油率大於5%的含油污泥油泥沙應進行再生利用。
2 油泥沙經油沙分離後含油率應小於2%。
3 含油岩屑經油屑分離後含油率應小於5%,分離後的岩屑宜採用焚燒處置。
精煉石油產品製造
1 精煉石油產品製造產生的含油浮渣、含油污泥、油渣及其他含油沉積物等應進行資源回收利用。
2 精煉石油產品製造、廢礦物油再生利用產生的含油(油脂)白土宜使用蒸汽提取或焙燒分餾處理。經過焙燒分餾處理後,白土及鍋爐灰經鑑別後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可用作建築材料。
3、 機械切削、珩磨、研磨、打磨等過程中產生的含油金屬屑宜進行油屑分離處理,分離後
的廢礦物油宜進行循環使用。

廢礦物油專項行動

2022年4月,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通知,自4月起開展為期半年的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1] 
據瞭解,此次專項行動的打擊重點有兩個:一是緊盯廢礦物油、精(蒸)餾殘渣、農藥廢物、廢酸、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深入打擊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以合法資質為掩護的單位非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違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規定,跨行政區域非法轉移、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將危險廢物隱瞞為中間產物(產品)、副產物(品),非法轉移、利用和處置違法犯罪行為。二是嚴厲打擊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為主要手段逃避生態環境監管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出具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實的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