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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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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官制,即西周開始實行的官吏制度,中央政制為三公太宰,六卿五官。
中文名
周朝官制
中央政制
三公太宰,六卿五官

周朝官制西周時期

西周是在夏、商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個非常強大的國家。它的強大不僅僅由於它廣袤的國土、更是由於它豐富的文化,這其中就包含着政治思想的傳承。西周時代的政治思想以及官職制度對後世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西周嚴格的施行宗法制度嫡長子繼承製,建立了周天子卿士-諸侯-大夫-國人的統治序列。就官制而言,大體上有卿士-諸侯-卿大夫三等。卿士輔佐周天子執政,諸侯世守其國,卿大夫輔佐諸侯治理國家、並且從諸侯手裏領受世襲采邑

周朝官制中央政制

周朝官制三公太宰

西周的最高官職是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公),其下分設六卿、五官等。由於三公之類的官職是授予位高爵尊的諸侯的,而諸侯們在出任周朝王室大臣的時候也要治理自己的國家,所以三公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通常執掌中央權力的是太宰,太宰本來是王室的宮廷事務總管,因親近天子,所以從夏商以來太宰的地位一直處於上升的趨勢中,在西周可以説達到了頂點。
在非常時期,諸侯出任的三公就因為其本人所掌握的強大武力而發揮着實際的執政權力,周成王初立之時,以“召公為保,周公為師”,周公旦“踐阼代成王攝行政當國”,直到七年後成王成年,周公才還政於成王。此間,周公、召公數次以成王的名義徵發諸國兵,平定管、蔡、武庚的叛亂,重新徵服乘武王去世而叛亂的東方五國,權力實際上超越了當時的周成王。《史記·周本紀》説“自陝以西,召公主之,自陝以東,周公主之”,由此可見三公的權力。成王年幼時,周公為了很好的保護和照顧成王,還兼任了太宰,總領宮廷事務,這也是後來太宰權力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
春秋時期,周王室的執政者稱正卿冢宰,其下間有一二副職,稱介卿。平王東遷之後,由於必須仰賴鄭國、晉國的力量,因此一直以鄭國的國君(伯爵)為正卿。後來周王不滿鄭莊公控制王室的朝政大權,與鄭莊公交惡,且由此引發了周王室與鄭國之間的戰爭。之後的王室設兩名卿士,以右卿士為首。春秋中後期,王室日漸衰落,中央執政者是所謂的(這裏的伯不是伯爵的意思,而是受周天子授權管理諸侯的特別職務,伯亦通“霸”)。出任伯的,都是諸侯中武力強大、道德高尚而為諸侯所敬畏者。歷史上總共出現了齊桓公晉文公宋襄公秦穆公楚莊王五位伯,稱春秋五霸(五伯)。這些受命稱伯的諸侯對外以周天子的名義統帥諸侯、對內以“伯父”、“伯舅”的名義代天子理政。周朝固有的卿士等已經失去了政治上的地位。
戰國時代,王室衰微,已經失去了天子的地位,成為一個被其他強大諸侯漠視的地小國。

周朝官制六卿五官

六卿/五官/宮內官
六卿、五官分掌國家事務,在他們之下是大都、小伯、藝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等較為低級的官員。大都,管理諸侯以及周天子宗親們的采邑;小伯,管理卿、大夫的采邑;藝人,泛指有專門技術的如卜、祝、巫師、工師等官員;表臣百司,泛指在六卿、五官府上執行具體事務的低級官吏;太史,撰寫國史、記錄周天子和百官舉止,草撰周天子的冊命;尹伯,位次五官的總執行官;庶常吉士,位次大夫,是最低級的世襲官員。
周天子除了朝臣之外,還保留了很多專門管理王室內務的官員,如虎賁、綴衣、趣馬、小尹、左右攜僕、百司、庶府等。虎賁,周王的禁軍部隊;綴衣,負責管理王室的衣服裝飾,與後世的尚衣相仿;趣馬,管理王室車馬;小尹,總管一類事務的王室總管;攜僕,管理王室日常使用的各類器物;百司,執行各類勤雜事務的小官吏;庶府,管理王室財物。

周朝官制周禮典制

周禮》所述的周朝體制十分精密、宏大,因此受到後人的質疑,認為是後人託古所作。按照《周禮》的記載,周朝的中央政權的組織是以冢宰為首的天地四時六官制度。

周朝官制天官冢宰

“帥其屬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國”,冢宰的屬官稱為“治官”。包括太宰卿一(太宰為官名,卿為爵位,以下同,只有一個名稱的為爵位)、小宰中大夫二、宰夫下大夫四、上士八、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太宰的職責是“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其六典是: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撫萬民;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五曰刑典,以誥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可見冢宰實際上相當於首相的地位。

周朝官制地官司徒

“帥其屬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撫邦國”,司徒的屬官稱為“教官”。包括大司徒卿一、小司徒中大夫二、鄉師下大夫四、上士八、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大司徒管理版籍、人民田土之事。小司徒管理京城以及四郊人民、田地、賦税事務。

周朝官制春官宗伯

“帥其屬而掌邦禮,以佐王和邦國”,宗伯的屬官稱為“禮官”。包括大宗伯卿一、小宗伯中大夫二、肆師下大夫四、上士八、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大宗伯管理天子、諸侯的牒譜、繼承、祭祀事務。小宗伯管理太廟神主事務。

周朝官制夏官司馬

“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司馬的屬官稱為“政官”。包括大司馬卿一、小司馬中大夫二、軍司馬下大夫四、輿司馬上士八、行司馬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司馬官就是周天子的軍隊統帥。

周朝官制秋官司寇

“帥其屬而掌邦禁”,司寇的屬官稱為“刑官”。包括大司寇卿一、小司寇中大夫二、士師下大夫四、鄉士上士八、中士十六、旅下士三十二。司寇的職務就是管理刑獄事務。

周朝官制冬官司空

《周禮》司空篇已佚。

周朝官制諸侯政制

周朝官制分封制

周行分封制,王京周圍大約千里範圍之內的屬於周天子直轄的領地,其他地區分封給周天子的親族、功臣、臣服的前朝諸侯、以及蠻荒地區的地方首領。主要的諸侯都是周天子的親族,同姓的稱“伯父”、“叔父”;異姓的稱“伯舅”,“叔舅”。諸侯在自己的封國內行使統治權,並可以分封自己的親族、家臣為卿大夫。卿大夫擁有世襲采邑。協助卿大夫管理諸侯國事務以及采邑事務的官吏是,士的身份是世襲的,但是沒有采邑。周天子與卿士、國君與卿大夫的關係都非常類似,古稱“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就是説周天子以嫡長子繼承,天子的子弟就被封為諸侯;諸侯以嫡長子繼位,諸侯的子弟就被封為大夫;大夫以嫡長子繼位,其他大子弟就獲得士的身份。由此,自天子直至諸侯、卿、大夫、士,都是各自大小不等的宗族的族長,官職等級和宗法制度嚴格的結合,構成周朝政制的最主要特點。

周朝官制諸侯國職官

諸侯國的重要職官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徒治民,掌户籍;司馬治軍;司空管理土地、建築、田賦;司寇掌管刑獄訴訟。

周朝官制國野制

中原諸侯國的地方政權組織基本為國野制。國是指國都(諸侯國的京城以及較大的城市),野泛指鄉野和普通城鎮。據《國語.齊語》載,齊國在國中以五家為軌,設軌長,十軌為裏,設裏有司,四里為連,設連長,十連為鄉,設鄉良人,爵為大夫;在野以三十家為邑,設邑有司,十邑為卒,設卒帥,十卒為鄉,設鄉帥,三鄉為縣,設縣帥,十縣為屬,設屬大夫和屬正長各一人。
春秋中後期,諸侯國普遍設立縣,由國君派大夫治理,稱縣大夫。縣大夫下設有縣師、司馬、司寇等官。縣本來設置在一國的邊境,其目的是為了加強防守。至春秋中晚期,內地也設縣,如晉國就曾在舊都(今山西翼城縣)設縣,稱為絳縣。由於縣的大量設置,就逐漸取代了國野制,縣郡官吏也就成為地方政權的主要官吏。當時的晉國設郡作為縣以下的一級政權,與後世的郡縣制不同。

周朝官制卿大夫

卿大夫的封地稱為家或邑。勢力強大的卿大夫擁有的封地甚至有六、七縣之多,如魯國三桓。代表封君管理封地事務的稱為邑宰。邑宰由封君任免,由封君支付俸祿,僅僅作為卿大夫的家臣。不過由於卿大夫世執國政,所以這些家臣也就實際上掌管者政府事務,甚至有些家臣挾持封君,不但把持卿大夫的家政,而且把持者國家的政務,例如魯國三桓之季氏的家臣陽虎。

周朝官制戰國時代

戰國時期,由於連年的兼併戰爭,周朝的數百個諸侯國已經被大體合併成為魏、趙、韓、齊、楚、秦、燕七個強國(戰國七雄),以及宋、衞等幾個小國。這些國家的疆域遠遠超過春秋的諸侯國,甚至連周朝鼎盛時期的周天子直轄領地也不能與之相比。在這個時期,出現了強大的常備軍、以及為維持這支常備軍而建立的新型的政府體制。官職開始文武分流,世卿世祿制度被廢除,俸祿取代了封地。君權得到極大的擴張,國君的親族開始逐漸退出政治的中心。

周朝官制中央政制

相,直到春秋時期還只是承辦禮儀事務的小官,在戰國時期已經成為僅次於國君的百官之長,列國普遍設置。秦國稱相邦,齊國設左、右相,趙國稱丞相,後各國均稱丞相。
戰國之前,文武不分,卿大夫入朝則為臣,出戰則為將,即所謂出將入相。但是這種制度是以家族政治和家族軍隊為基礎的,隨着戰國時大量常備軍的設立以及連年的戰爭,專門的武將開始現。燕、趙、魏、齊等國設立將軍職位,統帥常備軍,位次丞相。秦國則只有在發兵出征的時候才臨時任命將軍,事畢而罷,平時以大良造為最高武職,以國尉次之。
雖然官職的世襲制度被廢除,但是爵位得到保留。齊、燕、趙、魏等國的爵位分卿、大夫兩等,卿分上卿亞卿,大夫分為長大夫、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這些爵位其實就是之前的官職名稱,反映了之前周朝官爵不分的情況。秦國的爵位制度非常發達而特別,除少數爵位外,大部分爵位也是官職。秦國的爵位共設二十級(第一級為最低):第一級公士,第二級上造,第三級簪嫋,第四級不更,是相當於士的,第五級大夫,第六級官大夫,第七級公大夫,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第十級左庶長,第十一級右庶長,第十二級左更,第十三級中更,第十四級右更,第十五級少上造,第十六級大良造,第十七級駟車庶長,第十八級大庶長(卿),第十九級關內侯,第二十級徹侯,其中第十六級以下官爵合一。

周朝官制地方政制

戰國時期,郡縣制得到普遍的施行。縣,本來作為特別行政區設立於邊地,於卿大夫的封邑不同,縣直屬於國君。郡是春秋末年才出現的,始見於晉國,郡當時設在新佔領的邊地,當時的郡隸屬於縣。《左傳·哀公二年》雲:“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郡的長官也因為郡為邊地之因而初為武人專任,稱守、郡守、太守,郡守之下設立統領一郡軍隊的高級軍官——都尉,以及國君派遣監督郡守的監御史。隨着被征服的地方逐漸穩定,人口日漸繁盛,郡之下又分設縣,形成後來的郡縣二級制。戰國時期,僅齊國不設郡,全部分為五都,都設大夫,統領一都軍政,其實與他國的郡沒有區別。
在縣一級地方,主要的官職為令(秦國稱大嗇夫)、丞(秦國稱嗇夫)、尉、司馬、司空。縣令是一縣之長,按照中國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原則,縣令也是縣的最高法官。縣丞位次縣令,輔佐縣令處理政務。縣尉管理刑獄事務,負責地方治安與案件的偵緝。和國中職官司馬主管軍政不同,縣的司馬專門管理養馬事務。但縣的司空則與國中職官司空一樣,也是主管公共建築的官員,由於戰國時代的公共建築一般由受到刑罰的犯人從事作業,所以縣司空也有管理監獄刑犯的職能。令、丞、尉、司馬、司空均各自擁有屬吏,稱令史、史、尉史等。此外,韓國、魏國的縣設御史,這裏的縣御史只是書記官,沒有監察職能。韓國的縣設有司寇,行使縣尉的職務。秦國在蠻夷之地的縣級政權稱道。專門管理王室私用領地以及王宮所在的縣級政權稱都,都不隸屬與郡,直接隸屬於內史
鄉、亭
縣以下,設鄉、裏等,鄉有嗇夫,裏有三老。這些不是官吏,是地方族屬中地位較高者,可以代表縣官處理輕微的糾紛,幫助徵收税賦和安排勞役等。設於邊地、要地、以及交通線附近的鄉一級地方稱亭,設亭長,為低級小吏,負責監視動靜、捕捉逃犯、解送服役者等。
關、市
戰國時期,各國在地方普遍設置一些專門職務,如陸地諸關口設關吏、重要水道設置津吏、在較大的集鎮和市場設置市掾、專門管理水利事務的河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