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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尉

鎖定
縣尉(xiàn wèi,ㄒㄧㄢˋ ㄨㄟˋ,An official just below the head of the county),是一種官名(相當於公安局局長),秦、漢制度,與縣丞同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
一般大縣二人,小縣一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有四尉。魏、晉、南北朝沿設。西晉洛陽與東晉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為正,後又置尉,分户曹、法曹。唐初再改為正,旋復為尉,縣二或一人,掌分判諸司之事。宋縣尉以閲羽弓手、禁止奸暴為職責。遼、金、元均沿設,明廢。在當時是個很小的官。
中文名
縣尉
基本解釋
官名
主    管
治安
朝    代
秦漢流傳

目錄

縣尉簡介

官名,位在縣令或縣長之下,主管治安。
縣尉得張黃蓋。——清· 邵長蘅《青門剩稿》

縣尉歷史背景

縣尉是唐代縣級政府中的重要官員。對於其職掌,《唐六典·三府都護州縣官吏》記載:“親理庶務,分判眾曹,割斷追催,收率課調。”唐代縣級政府行政機構中,縣令是長官,負責統籌全縣之政務;縣丞是副長官,輔佐縣令行政;主簿是勾檢官,負責勾檢文書,監督縣政;而具體負責執行辦事的就是縣尉。其職掌包括行政、司法、財政等各個方面,是具體負責庶務的官員。
據《唐六典》記載,京縣設六縣尉,分判六曹事,即司功、司倉、司户、司法、司兵司士,一尉判一曹,與州府的六司相對應。畿縣上縣設尉二人,亦掌六曹,一掌兵法士,一掌功户倉。
文苑英華》載歐陽詹《同州韓城縣廳壁記》記載:“縣亦有六曹,尉二人,一判功户倉,其署曰東廳;一判兵法士,其署曰西廳,茲廳兵法士之廳也。根之州,則司法、司兵、司士盡在,形其國,則兵部、刑部、工部盡在,兵主武,法主刑,士主工。”韓城縣是上縣,密縣作為畿縣與其相同,設縣尉二人,一人職掌兵法士,一人職掌功户倉。其職能主要是司法捕盜、審理案件、判決文書、徵收賦税等。